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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旧文)

火烧 2009-12-12 00:00:00 时代观察 1033
文章分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险参保不足、工资拖欠、安全生产隐患及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出加强法律教育与执法力度的建议。

当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王明才

原文:http://www.edu.cn/20021011/3069819.shtml



  《劳动法》的颁布使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上有了法律依据,在维护职工权益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五年以来,《劳动法》究竟贯彻到何种程度,最近我们对宁波市《劳动法》贯彻的情况作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转制而来的企业中,《劳动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劳动合同签约率达100%,劳动争议相对较少,发生争议,因有依据,调解和处理也较容易。劳动合同的普遍签订,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打下了基础。2000年,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达68.37万,失业保险职工达65.3万。参加工伤、生育和大病统筹的用工单位分别为9208户、5423户、2182户,参保人数为35.78万、31.68万、20.2万。这五大保险中,国有、集体及转制企业占了大多数。

  ——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劳动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2000年全市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以及重大的劳动争议案都发生在这些企业。目前,在宁波市,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总量、企业户数、工人数都已超过国有、集体企业,因此,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劳动争议的大幅上升,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隐患,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突发性事件。事实上,这类突发事件的苗头已多次出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重视。

一、私营企业在劳动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宁波市人大通过的《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检验有关证件后,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所有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都适用。但是,在私营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据我们抽查,某镇有600多家私营企业,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仅4家企业。经检查,至2000年底,北仓区补签劳动合同的就达3万份。某县整个针织行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尤其在建筑行业,招用劳动工多是采取包工头的办法,由包工头招聘手下用工,承揽建筑项目,根本无劳动合同可言。因此包工头的携款外逃,因工伤而引发的严重纠纷时有出现。更为恶劣的,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某罐头企业由包工头招聘外地劳动者,每招1人,由企业付包工头人头费10元,以后在新招的工人工资中回扣2%给包工头,工人由包工头管理,企业不负管理责任,因此经常发生包工头欺诈工人的事。

  在有些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也因人而异,对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职工不签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也不规范,业主与职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对工人方的义务。有的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给企业,不给职工。以上种种情况,在产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使职工处在不利的地位。

  2、参加社会保险的面不广。据工会统计,全市应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30098家,可是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足万家;职工人数为928000人,这个数字不包括30多万外来打工人员,可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为68万。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工人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据抽查,某镇有企业600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206家,为部分职工缴纳养老费的企业88家,二者合计占了近半。即使参保的企业,其保险范围也仅集中在养老保险。而社会五大保险中,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几乎没有。私营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损害了职工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进展,影响了保险基金运作的调控能力。

  3、变相收取押金仍有存在。宁波市早就规定,企业招工,不准收取押金。但据我们调查,变相的押金形式仍旧存在。有的企业以服装费等名义,收取押金,有的企业以暂扣第一、第二个月工资作为押金。企业招工收取押金,其理由是为了留住工人,防止跳槽。但如果企业不在改善职工生活上下功夫,而把心思用在经济上的克扣是留不住职工的。

  4、工资过低,不按时发放工资。大多数企业对外地劳动工都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时、加班得来的。有个针织企业基本上每天工时在10—11小时,平时无节假休息。因此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

  私营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习以为常。有些罐头厂季节性生产终结后才发放工资;有的企业半年结算一次工资,更有到年终才结算工资的,平时只发生活费。如某县一罐头企业,对外来打工者每天只发3元伙食费,每月发20元零用钱,工资在工人离厂时结算。这样极易引起劳动纠纷。一些企业盈利时,年终职工尚能领到工资。如果企业亏损,业主跑了,职工领不到工资,就砸厂,到政府上访,最后还得政府部门出面来解决。业主拖欠工资原因有:一是企业经济困难发不出工资,二是业主有意将工人工资作为流动资金使用。针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现象,各级政府加强了监督力度。2000年鄞县经大检查查出拖欠工资额度184万元;北仑区2000年底对250家企业检查,有45家拖欠,工资额7.8万元。检查后在政府干预下,两区县都补发了托欠工资。另外,宁海县春节前有21批次135人因托欠工资到县市上访,在各部门努力下得到解决。

  5、生活环境恶劣,不注意安全生产。私营企业大多数使用外来劳力,部分企业对这些工人的食宿管理松驰,脏、乱、差的状况相当突出。某企业10几平方米的宿舍,放8张床铺,上下睡16人,又利用上下班交错,轮流使用,实际住32人,连走路都困难,宿舍里充满异味。一些企业工场、仓库、宿舍三地合一,在同一楼内,成为严重的事故隐患。一些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管理,设备陈旧,对职工上岗不进行培训。生产上野蛮操作现象也较严重,缺乏安全措施,一些采石场、烟花厂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如2000年东吴镇范荣采石场就发生塌方事故,当场2死1伤;梁辉镇龙坑村红卫火炮厂爆炸,造成2死1伤。宁海县2000年因工伤事故提请劳动仲裁的就涉及到98家企业,赔款额计182万元。

  6、对女职工无特殊保护制度。一些私营企业对女工根本无保护措施,不准女工怀孕,一旦发现,就予以辞退。在检查中,还发现个别企业使用童工的现象。

二、造成私营企业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认识不到位,包括业主和职工对劳动法的认识都不到位。一些业主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尚处在原始积累期,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视《劳动法》可有可无,拒不执行。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他们不签劳动合同,尽量压低工资,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改进设备工艺。为占用流动资金,故意拖欠工资。使用童工目的也是减少劳动成本支出。在劳动者方面,尤其外地打工者也存在一些认识问题,没有长远打工的思想,因此怕签订合同,走留不方便,也不想缴纳个人自负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等。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经济指标,一味迁就业主,对侵犯职工利益的事睁一眼闭一眼,甚至采取放纵的态度。如某烟花厂由于存在严重不安全问题,已被有关单位勒令整顿,但就在整顿期间,在当地政府眼皮底下,继续违章生产,终于酿成重大爆炸事故。又如缴纳社会养老金,市里规定,个人自费部分只缴纳工资的5%,可是在有些地方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2%,致使许多职工不愿参保。

  3、目前劳动力的供大于求,就业困难,造成劳资关系方面是业主说了算。特别是对外地打工者来说,虽然在宁波打工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受到损害,但是与他们当地的情况相比,收入还是要多一些,又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因此他们不敢得罪业主,唯恐被辞退,失去饭碗,而忍气吞声。

三、在私营企业中认真贯彻《劳动法》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使《劳动法》得到全面的、认真的贯彻,我们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法律教育,努力提高业主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对业主和职工的法律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劳动法》是调整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准则,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同时,也是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责、权、利,维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依法行事,对业主和职工双方都是有利的。作为法律,它又有强制性的一面,不管业主与职工的意愿如何,都要依法行事。另外,我们必须加强法规宣传,公开法律内容,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使业主与劳动者双方增强执行法律的自觉性。

  2、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惩处违法行为。为了纠正目前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执法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执法队伍,并且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同时要加强群众和社会监督,扩大举报措施,做到举报一处,查处一处。二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光是经济的处罚,还应有刑事处罚。使违法者知道不遵守劳动法的成本要远远大于商标法的成本,从而收敛违法行为。

  3、必须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企业敢于严重违反《劳动法》,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往往其背后有当地政府的支持,甚至纵容。没有官僚主义的保护伞,业主是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待劳动者的。地方保护主义往往希望使一些严重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我们要从源头上制止官僚主义行为。对那些看重“政绩”,却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熟视无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至酿成严重恶果的官僚主义者,要严肃追究他们的责任。

  4、必须加强工会建设,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工作,依法在所有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各级工会政党开展活动。工会要加强自己的网络队伍建设,及时掌握动态和职工情绪,积极调解企业中劳资关系矛盾,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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