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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该绑架当事人搞打砸抢

火烧 2011-10-13 00:00:00 网友时评 1040
文章揭露北海伤害案中律师杨在新、杨金柱及南都报系的争议行为,质疑其诚信与职业道德,探讨法律从业者与媒体在司法事件中的角色与责任。

北海伤害案虽然不断被人炒作着,但俺今天才偶尔地打些相关材料看看,发现里面有几个熟悉的因子,于是就写了这篇文章。

一个熟悉的因子是“杨在新(有时又叫杨再新,俺也不知道哪个名字比较权威)”。俺不记得自己是从什么时候知道此人名字的了,大概是俺还喜欢在国外的反革命论坛中混的时候吧。他给我总的感觉是贪小,爱撒谎。有这些感觉,是因为他战友或曾经战友们揭发他在山东陈光诚案件,南海农民土地案件等上,都有大量编造谎言博取同情、声誉、钱财,例如捏造遭受警方追杀,甚至直接私吞农民办案费之类行为,他自己对自己与某学校门卫相打斗一事,陈述之天方夜谭之离奇,让他的同类们也难为情。

听说他主诉因受迫害,已经不能再做律师了,其还为此事在国外媒体上哭来泣去的。可怎么又重新被做起来了呢,是党开恩了,还是他其实先前又是胡扯?

另一个熟悉的因子是“杨金柱”。知道此人,是因为他为湖南一个据说非常清白的“贪官”呜不平,并认其女儿为干女儿,从他在新浪博客上天花乱坠,做了坠,未做也先坠的博文中,对他有了些了解。我还为他声称要起诉中央政法委一事喝彩。可惜,最后,无论是他说那贪官不被证明是清官就自己跳楼自杀,还是要起诉中央政法委的事,全食言了——俺有种被个小丑戏弄了的感觉。

事实上,无论俺内心认为或不认为那贪官是不是不贪官,却是非常认可,无论任何单位,既然存在,就应该对自己责任内的事有说明,爱质疑,并答复质疑的义务——中央政法委也应该如此。而杨金柱大律师,用一个贪官和他的家属做尽自己一生所有光辉业绩的炫耀与传播后,用一死以报所有棋子,理所当然——但最后所有的理所当然全成了泡杨金柱大律师自己拉自己吞的狗屎,俺前去围观了,却没有看到想看到的判决,或杨金柱的尸体,还害得俺为此写的文章被网管删除,俺的愤怒,不想而知。 

再有一个因子是“南都报系”。南都报系与广西北海之间,应该是有“世仇”了。以前因为报道一个北海女孩子与一个广东政协委员之间是因为救人还是撞人的事,被此女孩告上法庭后,南都报系倾集所有力量,狂挖狂报此女孩卖淫、吸毒,此女孩的兄弟是地方泼皮,并纠集江平、贺卫方等全国大小专家、媒体对此女孩子,和相关法官、警察等,猛轰滥炸——最后法院判决南都报向女孩子道歉,之前几乎天天、版版报道此事,此专家彼教授观点的南都报,仅仅用比小豆腐还小的地方,登了个败诉小启事。  

不知道是时间催人老,还是因为中国人民一再受骗后已经不再愿意听谁扯蛋了,南都报系在此“北海伤害案”战役中,已经没有了以前对那女孩子大打出手的拉风,而且所依靠的力量,只有诸如或不诸如上面说过的,俺称之为法棍者中的一些法棍了。  

好了,说完上面的一些相关因子后,俺也说说自己对北海伤害案的一些看法:  

一、任何伤害案,有要律师“帮维权”的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也有要警察、公诉机关“帮申冤”的受害人、死者。  

因此,俺的意见是,大家婪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好好探讨问题,解决分歧。说到光荣,说到职业之伟大,大家都光荣,大家都伟大。对共性的东西,大家都要忽略不谈,少拿这方面的东西出来忽悠老百姓。  

反正现在警察的名声非常臭,无论他们做得好做得不好,你骂他们狗杂种,老百姓也不会帮他们说句好话,或打抱个不平。同样,现在的律师,不但名声不好,而且行为也非常卑劣,无论你们受到了些什么样的遭遇,老百姓也只会说句:嘿嘿,既然做的是脱裤收钱行当,哪有不被人操就做成人上人的理啊,喊啥喊?  

二、律师不要绑架当事人,不要牺牲当事人利益谋求自己的利益。  

律师具体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本人的委托与授与,不是来自于其它方面——很多律师在外称自己的辩护权是法律规定的,其实呢,这就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样,我看你们还是别要再乱扯蛋的好。  

也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代请辩护人,是需要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确认,而且从法律上说,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权拒绝其亲属代请的辩护人,也有权拒绝回答包括警察、律师、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问题——俺也从没有看到法官指令法警强行撬开被告的嘴询问问题的。  

根据下面引用的文章,“北海伤害案”的辩护律师不但从没有证实他们的辩护权已经是得到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确认,而且,有大量迹象表明,他们不但没有尊重被辩护人的个人意愿,还不顾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内心感受,“威风凛凛”地当着“委托人”的面,与警察吵,与看守吵,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感和不安感、怀疑感、厌恶感。  

事实上,我们也看不明白这些律师们表现得象个战士一样的举动,目的是为了什么,为了谁。  

    三、做律师的不要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此案的律师四处炒作警察笔录,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认之间差异、反复,以证明警察刑讯逼供,或者案件不实。  

其实呢,首先,口供不是定案的必需证据;其次,你能够看到历次口供之间的差异、供认的反复,恰恰证明警察没有刑讯逼供,警察是将所有过程如实记录在案,并提供给法庭的之类。  

说警察办案不搞刑讯逼供。恐怕连鬼也不信。但是,做律师的,为自己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的人,应该谨慎对待一些基本问题,要着重于事情实质的有无,不要在些双刃问题上东扯西扯的。因为这些东西,如果法官、公诉人、警察已经不能再私下收受好处搞黑箱操作的话,对案件的结果不会有多大用处——如果俺做法官,俺肯定会对这些律师因为这点就说案情不实,警察如何如何,给予一顿臭骂:你们傻B啊,当事人花钱请你们来表明警察踏实于办事过程的真实?  

四、律师不是八婆,不要在些没有丝毫意义的事情上喋喋不休地炒作。  

俺不才,也曾经受香港某集团主席之请,到广西北海做过一个月房地产公司老总,只是俺认为北海即将崩盘,辞职,也劝他们不再投资。因此,俺对该处的人情人事,多少有些了解。  

北海当地人,对“捞佬(指讲旁通话的人)”是有些不以为然的。这群律师的很多做法,特别是“喜欢找碴”与警察、看守争吵的做法,他们“这些没有文化没有素质的下等人,或者人渣”可能确实是不了解,也非常不认可的。  

特别是,外界的认识,与已经被羁押的人的认识、心理都不同,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家人帮请来的人是些什么样的人,他们这些人为什么不管他们的感受,要给他们制造难堪或不利的东西出来等等。  

五、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进行决斗,而不是为自己决斗。  

我个人认为,象北海这个地方的这些人,可能很难象这些律师在其他地方曾经遇到过的其他人那样,明白律师们一哭二闹三上吊的用意、含义、好心、与法律规定、法律效果的,即便是明白了也是明白得不成系统的,一知半解的,丢三拉四的,他们始终会给律师们带来被动的。  

因此,这些律师都应该检讨自己的办案作风,和对当事人利益是否给予了起码的关注,并对自己绑架当事人,将当事人当自己炒作工具的行为,作出深刻的反省,然后,再好好办案。  

   

附:  

杨金柱等十名辩护律师要求广西高院对北海故意伤害案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紧急呼吁  

2011-9-24 13:36:22  

杨金柱等十名辩护律师要求广西高院对北海故意伤害案  

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紧急呼吁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十名辩护律师。现谨向贵院反映北海市司法机关在办理裴日红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并要求贵院对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  

    前述“故意伤害案”,2010年8月由北海市检察院起诉至北海市中院。北海中院于当年9月底即开庭审理。其后完成全部审判程序至今一年多,北海中院一直未下判决。而为四名被告人(当时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却先后被北海市公安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全部抓捕(现已释放三名律师)。原因是被告人当庭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有证人出庭证明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卷宗材料来看,四名被告人庭前均有过无罪供述,且有的被告人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而个别被告人在律师介入之前早已翻供。)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也全部被以伪证罪抓捕(现已释放两名)。  

    我们是因为关注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帮助四名被抓捕的律师,而介入与四律师被抓捕一事相关联的上述故意伤害案件。  

    从目前掌握的案卷材料及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不仅北海公安机关对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被追诉是错误的、违法的,整个北海市司法机关对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北海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因作无罪辩护及作证被追诉的情况,媒体已有充分报道。这里,我们向贵院汇报北海市公、检、法机关及北海市有关领导在处理前述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一、对被告人进行指供、诱供和严酷的刑讯逼供  

    1、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2010年开庭时,均称受到了严重刑讯逼供,并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关被告人在接受原来的律师会见时,也反映受到刑讯逼供。  

    2、我们介入本案后,在与有关被告人的会见中,被告人也称受到刑讯逼供,并向律师详细描述了遭受刑讯的情况。  

    3、多名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有罪供述”变化过多次,而各自的“有罪供述”前后变化情况,都能够协调一致。甚至原来开庭时全部不认罪的被告人,到最后又全部认罪,甚至达到供述的高度统一,且对原来前后矛盾的供述都作出理由相同的“解释”。这情况的出现,除了刑讯逼供,指控、诱供,并没有别的可能!  

    二、严重侵害,甚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及被告人的辩护权  

    1、杨在新等四名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被公安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予以追诉,使被告人一度失去律师的辩护,并直接对之后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之难以充分履行律师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我们担任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后,除最先介入的个别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的会见之外,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阻挠、干扰,其余均未能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会见。  

    A.律师会见被多名警察陪同,监听、监视;不知道是会见时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多名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出现不敢说话的“哑巴”会见情形。陪同会见的警察竟然说这是被告人在对律师行使“沉默权”。  

    B.在律师会见时进行非法搜查,对律师携带的文件、记录工具等物品,进行非法保存,使律师在会见时难以开展存证等有效工作。  

    C.直接阻止律师会见。个别律师在要求会见时,公安人员不予安排,却以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在看守所控制和管理之下,只要看守所给予安排,提人到会见场所,就能实现会见,不存在被告人愿意或不愿意会见的问题。)  

    3、多名律师到北海履行会见被告人等职责时,遭到北海公安组织或纵容、支持的所谓“被害人”亲属的围攻、殴打、恐吓,使相应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三、公安机关抓捕、威胁、恐吓证人,妨害作证  

    1、杨炳燕等三名证人在2010年北海中院开庭时出庭作证,后被以伪证罪抓捕,直接对之后的审判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形成了心理障碍,导致我们在动员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时,相应证人疑虑重重,不敢出庭作证。  

    2、我们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杨炳燕,在 2011年9月20日 北海中院开庭前一天晚上,被北海公安约谈,以“最好失踪,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而该证人在 9月20日 开庭当日一早即被北海公安叫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法院休庭后的当晚深夜才回到家里。  

    四、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检察院在本案侦查期间,曾两次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复函很多问题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在2010年北海中院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市检察院又一再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也一再变化。  

    3、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北海市检察院竟然持续不断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甚至直到原定开庭时间前两三天,还在向法院提供新取得的“证据”。  

    4、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人与公安人员联合办案,违背检察独立的刑事法治原则。  

    以上事实说明,北海市检察对本案的起诉自始至终,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违反法律程序,草率起诉,对被告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  

    五、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即受理了北海市检察院对前述“故意伤害案”的起诉,至今已一年有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在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中院又一再受理北海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并一再接受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混为一体。  

    3、法庭多次违法拒绝接受多名律师的委托手续,经律师坚决斗争,才予纠正。  

    4、在 9月20日 的庭审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公然违法。  

    A、回避决定违法。  

    回避决定的作出和复决权都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然而,对被告人裴日红(变更起诉后的第一被告人)不服检察院(对,不是检察长)所作驳回被告人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申请的复议请求,审判长竟然越俎代庖,直接予以否决。  

    B、法庭对被告的审判秩序违背常规,且无任何法律和法理依据,系不公正审判。  

    起诉书所列第一被告人为裴日红。该被告人接受律师会见时,坚不认罪,并向律师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庭在审理时,却先不审理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裴日红,而先审表示“认罪”的裴金德。这对我们这些从事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是从未见过的景象。我们全体出庭律师提出抗议,审判长说法庭有权决定先审谁后审谁,却又不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一二百名旁听者在场旁听的情况下,法庭先审理不认罪且控诉侦查机关对自己进行严酷刑讯逼供的被告人,与先审理一个“认罪”的被告人,对参加或旁听庭审的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法院不先审不认罪的第一被告人,却先审“认罪”的第二被告人,完全是不公正的审判。  

    C、法庭违法驱逐辩护律师  

    开庭时,合议庭已经宣布过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当时,被告人并无一人对亲属为自己聘请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在经处理完毕被告人回避申请,开始法庭调查,且公诉人已宣读过起诉书,附副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完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完毕,轮到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竟然“回溯”程序,先问接受公诉人发问时已表示“认罪”的被告人,对其家属为其委托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是否有意见。结果,裴金德出人意料地表示“不用”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审判长责令两名律师退出法庭。因两名律师表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暂时未退出法庭,审判长即命令法警“协助”律师退庭。  

    在裴金德失去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无视该案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的法律要求,直接宣布休庭,下午接着审判。下午的庭审中,法院又回溯,将所有被告人全部提押到庭,征询他们对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宣布休庭。  

    六、北海市政法委领导违法干预案件处理  

    1、《南方周末》 7月28日 的报道反映,就四律师失陷北海的案件及与此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调子:“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2、我们在北海市中院曾经发现,法院发布的开庭信息中有“根据北海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而决定开庭的内容。  

    显然,北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干预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这是完全违法的。  

    七、被告人裴金德或被人胁迫“认罪”  

    1、裴金德曾被起诉书列为第一被告人,并在2010年的庭审中彻底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称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然而,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其“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后,在 9月20日 的庭审中,却完全认罪,对公诉人的讯问,像背书一样回答了与其后来的“有罪供述”几乎一样的内容。  

    2、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对裴金德的多次会见中,均有警察陪同会见,导致出现裴金德对律师沉默以对的“哑巴会见”情景。而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另一名辩护人陈光武律师,在要求会见裴金德时,警察甚至以裴金德表示不愿意见律师为由予以阻挠,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得以会见。  

    3、起诉书显示,裴金德为初中文化。然而,其 9月20日 在出庭受审时,却表示不会说也听不懂普通话。在庭审中,也显得极其木讷、恐惧。回答问题极其迟滞。据其家属反映,裴金德能说也听得懂普通话,不知道其在法庭上为何变成那个样子。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认定裴金德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之前也曾否认犯罪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裴金德完全是被胁迫“认罪”。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北海司法机关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的审理,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且在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对该案的公正审判,我们强烈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广西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立即对本案被告人以及在押的“证人”,予以异地关押,或取保候审。  

    特此陈情。  

                        裴日红的辩护人: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  兴律师  

                        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陈光武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裴贵的辩护人: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徐天明律师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曾维昶律师  

                             2011年9月22日   

    ----------------------------------------  

    特别说明:  

    本紧急呼吁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广西区高院,并且同时邮寄一份给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公民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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