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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财产罪不侵犯生命权不应判死刑”

火烧 2008-04-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驳斥‘财产罪不侵犯生命权不应判死刑’的观点,指出其逻辑矛盾,批评朱征夫委员为腐败者开脱的言论,强调侵犯财产实质上间接危害生命,呼吁对贪腐行为严厉惩处。

驳“财产罪不侵犯生命权不应判死刑”

蒋澜鹏

今日看报,浏览到这样一则新闻——《政协委员:财产罪不侵犯生命权不应判死刑》。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两会”期间进言说:

“生命具有最高的价值,如果侵犯财产就剥夺生命,不符合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钱是买不到生命,生命价值不能等同于金钱的价值。”

看到这则新闻,我的感觉是既在意料之中又出意料之外。说在意料之中,是因为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中已多次见过这类为既得利益者说话开脱的言论;说在意料之外,是因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竟然在代表人民的“两会”上提出为腐败者开脱罪责之建议,这无异于说耗子偷食不该死。

       其实,朱委员(或朱律师)所说的话本身就很不符合逻辑的。既然“生命具有最高的价值”和“钱买不到生命的”,为何犯财产罪之腐败者却把身外之物的货币作为最高追求之目的?并为之而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人民的生命需要货币(财产)来维持,侵犯人民之财产难道不是间接侵犯人民之生命?

在某些人的眼里,人民的财产乃至生命是如草芥的,而把自己的生命却看得高于一切,其“价值不能等同于金钱的价值”。按照他们的逻辑,人民应该时时自觉地向那些特殊的“精英”们供奉自己财产,而不应让这些“精英”们偷偷伸手,以致落得个侵犯财产之罪名。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精英”们偶尔不慎被查获而因此“剥夺生命”,则实在有悖于“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想请教朱委员(或朱律师),你所说的“生命至上的价值观”不知是站在何方立场来说的?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露骨而不知羞耻的言论,实在让我大吃一惊,让人民亦有所警觉。你要知道,“精英”们既然不体恤人民群众,将其财产巧取豪夺据为己有,那么人民大众则完全不须怜悯,让侵吞巨额人民财产的腐朽者灰飞烟灭!
原址:http://jlpzdx.bokee.com/viewdiary.181837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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