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也要参与对利润的分配
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也要参与对利润的分配
征汉文
按语:公平分配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公平分配的内容,虽然有着广泛的探讨,但似乎没有“劳动”也要参与分配利润的声音。劳动创造了利润,劳动却不能参与分配利润,这样的分配,按资本主义的原则是公平的,按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公平吗?即使依照当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与实践,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都参与对利润的分配,而“劳动”却不能,这也是不公平的。这里将笔者的一点思考奉献出来,与同志者共享。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分配方式,这已成为共识。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践中,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土地、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可以参与分配利润,这也已成为共识。可是,同样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劳动力,却没有参与分配利润。而且,到目前已经被认可的生产要素中,“劳动”是唯一没有参与分配利润的生产要素。于是本文提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也应当参与对利润的分配。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对象的二元性质。
所谓“生产要素”,在理论发展史上,有土地和劳动“两要素”之说,如“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有资本、土地和劳动“三要素”之说,如 “资本取得利润(利息),土地取得地租,劳动取得工资”。至目前,“生产要素”已经包括资本、土地、劳动、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六个方面。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关于通过“创造”而产生的商品中新价值进行分配的一种理论。新商品的价值构成包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利润。其中的“不变资本”是通过“转移”而产生,其中的“可变资本+利润”是通过创造而产生。为什么劳动可以取得工资而资本、土地可以取得利润?与商品经济的实践相对应,首先是西方经济学理论,对它们进行了理论的分析。该理论认为,商品的生产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新增价值;而这种价值实现以后,就要被分配;能够参与分配商品新价值的主体,就是参与生产的主体,例如:资本的所有者(包括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等)、土地的所有者、劳动力的所有者;而参与生产的主体又被概括为资本、土地和劳动。为什么资本、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商品新价值的分配?理由是:它们都对商品新价值的形成做出了贡献,它们都参与了商品新价值的“创造”。至目前,已有六种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分配商品的新价值。这种分配,在经济学上,就叫做按生产要素分配。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对象的二元性质,指的是:“劳动”分配的是生产成本;资本、土地等分配的则是利润。从实践看,任何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都无一例外地将“工资”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从理论看,不管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都把“工资”包括在作为投入的“资本”之中,并具体化为资本中的“可变资本”而与“不变资本”并列。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生产成本”,或者是所投入的“资本”,与其所获得的“利润”,其界限是明确无误的。实践告诉我们,作为可变资本的工资总额部分,总是在劳动力之间分配,而作为利润的总额部分,总是在除劳动以外的各生产要素之间分配。因此,“劳动”与除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并不是参与对同一个对象进行分配。因此,到目前为止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本质上是关于可变资本在不同的劳动力之间分配与把利润在除“劳动”要素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之间分配二者混为一谈的理论。
二、马克思对各种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分析为我们正确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对象的二元性质提供了理论的指导。
“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对象上的二元性质,早就为马克思所揭露过、批判过,但并没有为我们的理论所重视。
在马克思时代,西方经济学所形成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具有经典意义的概括体现为“资本取得利润(利息),土地取得地租,劳动取得工资”的所谓“三位一体”公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三位一体”公式的错误,核心在于分配的“源泉”方面。马克思认为,就分配的源泉来说,“劳动取得工资”不可以与“资本取得利润(利息),土地取得地租”相提并论。马克思指出:“每年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各种源泉,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①]结合马克思的相关理论,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可变资本v,亦即“工资”,作为劳动者的“收入”,并非是劳动者参与对劳动成果的分配所得,而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得。它就如同某种商品在成为生产资料以前由其所有者将它出卖后的所得一样。第二,剩余价值m(利润p),仅仅是在不同的资本所有者之间、资本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第三,在分配问题上,从来不将工资与利息、地租等并列,总是把“工资”正确地归入“生产成本”,界定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可变资本”等等,总是把利息、地租之和归入利润,界定资本、土地之所得只是对利润的分割。所以,“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②]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我虽然也不能肯定马克思的所有理论观点都是对的,但是我认为,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对我们研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二元性质,是有指导意义的。
三、劳动力也参与分配利润是消除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对象上二元性质的基本之道。
因为“劳动取得工资”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得,它属于总资本中的“可变资本”,它属于“生产成本”,它属于“成本价格”。因为与“劳动取得工资”不同,“资本取得利润”和“土地取得地租”中的“利润”、“地租”,则完全是在“成本价格”以外的属于利润p(或者是属于剩余价值m)的部分,利润、地租只是对p(或m)的分割。总之,因为可变资本v与利润p,或者:可变资本v与剩余价值m,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是各自独立而互不相关的两个量,是在内容上没有丝毫关系的两个量:一个属于成本,一个属于利润;一个属于预付的可变资本,一个属于剩余价值。所以,由于源泉的不同,“劳动取得工资”根本不可以与“资本取得利润”、“土地取得地租”同日而语。
既然认为“劳动”属于生产要素之一,那么只有当“劳动”也参与对利润的分配时,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一贯性。如果把“劳动取得工资”和“资本取得利润、土地取得地租”等理解为是各有所得,并且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必然要造成理论自身的内在矛盾而不可能自圆其说。由于工资就其本质而言仅仅属于生产成本,因此就不难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其本质只是关于资本、土地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只是关于资本、土地共同占有剩余价值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只是关于资本、土地共同占有利润具有合理性的理论。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从其一开始,就把“劳动”也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但是,它所谓的“劳动取得工资”,仅仅是作为“资本取得利润”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尽管“劳动”不能参与分配利润有着悠久的历史,尽管它也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但是,这样的历史应当终结。只有当“劳动”与资本、土地等其它生产要素对同一个源泉——利润所进行的分配,而不是对不同的源泉所进行的分配,这样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才具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既要认识到它们在“分配”方面具有统一性特征,又要认识到它们在所分配的源泉方面具有差别性特征。从统一性来说,如果以“三要素”为例,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各自所得对象的总和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这无可厚非。但是,从差别性来说,劳动所得属于生产成本,而资本、土地所得属于利润,自商品生产以来至目前,一直都是如此。如果仅仅强调它们的统一性而掩盖或混淆其差别性则是错误的。理论要成为科学,其自身的逻辑必须具有一贯性特征,而 “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在分配的源泉上具有二元性质,因而它是不科学的。在劳动力还没有参与分配利润以前,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就是不彻底的。总之,如果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要消除自身的内在矛盾,那就只有使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也参与分配利润。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本质上应当是包括“劳动”——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占有利润都具有合理性的理论。
作者简介:征汉文,研究员,1956年生,江苏省社科联工作
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邮编:210009
[①]《资本论》第三卷第92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一版。
[②] 同上。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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