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二十问之十五:建设公有制银行需要什么新观念?
相信读者们已经发现,在前面的问答中,作者把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全体人民的存款当成了投资。
而依照现行的观念和法理,“存款”对客户来说,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不能形成股份;对银行来说则“存款”是银行的负债,而不是投资。
由于没有建设成公有制,所以,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形成适应公有制的经济学观念和法理。比如,我们目前关于“银行存款”、“投资”、“债”、“资本金”、“所有权”、“股份”等等观念都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形成的,只能适应于私有者之间,私有者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但有了公有制企业以后情况就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之前各种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客户的关系,都是私有者之间的关系,是个别资本与个别资本之间的关系,是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关系。
而公有制企业与全体客户的关系是社会资本与全体投资人的关系;公有制企业与单一客户的关系,不仅是公有制企业与个别投资人的关系,还是社会资本与个别资本之间的关系,是公有者与私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全体人民与小集体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所以我们需要全新的、完全与私有制不同的观念和法理,要对现行的经济学观念和法理进行改造。
随着我们建设公有制企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有制条件下的观念和法理还会不断发展、更新。为了保护、巩固、发展公有制,我们还需要结合公有制发展的不同阶段,立法以确定相关的法律关系。
在建设公有制银行的初始阶段,我们需要更新的观念和法理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四个:
(一)公有制银行吸收的存款是全体人民的投资
为什么现行的观念和法理中“存款”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而不是投资,不具备股份权力?
这是私有制的逻辑。
私有制条件下,当少数个别资本建立私有制银行时,除了组建私有制银行以及购买私有制银行股份的个别资本以外,私有制银行就对其它的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将吸收的存款定义为银行的“负债”,无论金额多么巨大都只是负债,没有股份权力。
这样,除了破产后进行债务清偿外,在对私有制银行经营所有领域,都排除了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参与管理、监督银行经营的权力——存款人丧失了对自己的资本的支配权。
而私有制银行的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只需付出一些利息就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对社会资本、社会劳动的支配权,从而支配他人、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而且银行的股东也通过银行支配他人的劳动。这是最典型的资产阶级法权。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做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注1)
这样,资本主义的信用体系,资本主义对“银行存款”与“投资”的法律规定就剥夺了除资本家以外的全体人民管理、支配“银行存款”这一金额最大的社会资本的权力。
存款人如果想行使对自己的财产的管理、监护的权力,就必须通过某种途径使自己成为银行的股东(资本家),即把自己的存款变为投入银行的资本。
资本主义的法律为了保护个别资本(如投入银行的个别资本)的利益,而限制和剥夺“银行存款”这一社会化程度最高的资本的利益。资产阶级出于维护私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权,对于这种直接威胁到自身的社会资本进行了种种限制。
可见,将“存款”界定为银行的负债而不是投资,其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而公有制银行,不仅不排斥人民控制自己的资本的权力,而且要为全体人民提供支配自己的资本,自己的财产,从而自己的劳动的权力。所以,全体人民在公有制银行的存款,不仅是公有制银行的负债,也是对公有制银行的投资。
这样,全体人民就可以通过对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实现共同支配全体人民的资本,全体人民的财产,从而全体人民的劳动的权利。
所以,现行的关于“银行存款”、“投资”、“借贷”、“股份”等等观念、法律都只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夺了人民大众管理自己创造的社会资本的权力,剥夺了人民大众支配自己的劳动的权力。
将私有制条件下存款人被剥夺了的对自己的资本的参与管理、监督权力,归还给存款人,使全体人民收回对自己的资本的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把全体居民的银行存款视为全体人民的投资也是建立公平社会的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树立把全体居民的银行存款当做全体人民投资的观念,使人民大众凭此管理自己创造的社会资本,支配自己的劳动,这是人民做社会的主人的必要条件。
这就是我们把银行存款称为“投资”的理由!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逻辑和法理!
(二)公有制银行可以投资、参股,可以凭借发放的贷款参与企业决策
对于这个观点的理由,请参见《公有制二十问之十四》中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令人失望的原因的讨论。
(三)公有制经济不存在垄断问题
所谓垄断问题,本质上是个别大资本集团控制国民经济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的比例过高,获取的超额利润过多。反垄断就是对大资本集团过度压制中小资本,过度压榨劳动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而已。
公有制银行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受全体人民的监督,所获取的利润归全体人民所有,不存在为私利压榨劳动人民的动机;公有制银行对于中小资本的政策是推动、引导和限制,不存在过度压制的动机。
(四)公有制化需要的新观念
所谓公有制化,就是把非公有制企业改造成为公有制企业。
把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公有制银行只是我们建设公有制的第一步。作为初始公有制企业(核心公有制企业),公有制银行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党领导的全民监管系统的配合下,建立把非公有制企业改造成为公有制企业的机制(简称公有制化),推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改造为公有制企业。
对任何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公有制化,改造成为公有制企业,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一般说来,进行公有制化需要确立如下三个新观念:
1.各种分割限制都不利于建设公有制。
目前社会的各种管理体系,如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团体管理等等,都属于对全体人民的分割限制,都不利于建设公有制。
对于打破各种分割限制的问题,之前我们已进行了讨论。这里再次强调,是为了防止在公有制化观念中,出现歧视对民营企业进行公有制化的倾向。
2.除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公有制化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制
要把公有制银行的经济调控与进行公有制化相区别。
(1)调控经济
公有制银行调控经济时,会需要通过控制供应链、产业链来实现目标,这些措施若得到目标企业自愿配合则最好,如果目标企业不配合,则公有制银行可以使用市场经济中金融工具来实现调控目标。
( 2)公有制化
一方面,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最深刻的革命,不仅仅只是资源的重新分配,还是思想上触及灵魂最深处的最深刻的革命,是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制人,或者说资本家,改造成公有制经济的建设者,或者说是要把资本家同化为工人阶级的成员。
另一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很大不同,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建立,是响应当时的政策,为深化改革出力;许多是因为无法参与到国有企业中。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我们进行公有制化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
3.公有制与私有制和平竞争
我们建设公有制企业后,与私有制经济(除违反犯罪的)的关系,应该是和平竞争的关系。
前苏联的“和平竞争”,为什么会失败?
我们看看前苏联是什么情况。
一没有建立公有制企业,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
二没有类似于中国模式的两个限制和科学决策的体制,没有限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体制。
这种情况下,前苏联怎么和资本主义“和平竞争”?前苏联的失败是必然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却领导中国人民与资本主义展开了“和平竞争”。
这突出表现在近些年在处理中美关系方面,尤其是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和行动,都说明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中国人民与资本主义展开“和平竞争”。
反而是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恐惧中国的“和平竞争”,极力推行新冷战,搞军事对抗。
为什么中国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展开的“和平竞争”中,却能够不断取得胜利?
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国模式,以两个限制和科学决策的体制,限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
而且,中国共产党科学地把握了和平与战争的辩证关系,以快速发展的军事力量保卫“和平竞争”的策略实施。
相信在我国建设了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后,在未来的“和平竞争”中必然具有更大的优势,必然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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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二十五卷,第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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