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证监会的一封公开信
致中国证监会的一封公开信
光大阳光2号二期是理财还是公开劫财?
中国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在一年零三个月无分文效益前提下,在本金严重亏损前提下,在全国股东严历质疑下,在中国证监会的长期默认纵容下,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仍厚颜无耻的从老百姓的理财血汗本金中,继续毫不动摇的计提走近二个多亿的所谓管理人高管报酬。
中国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在公开挑战公众股东的容忍度,难道在这其中的背后,就没有中国证监会与中国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的利益交接和不可言喻之利益输送的黑暗猫腻吗?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证监会不仅仅是犯了以上这些长期默认纵容渎职之错误,严肃地讲,中国证监会的默认纵容也是对人民的犯罪。
试想,光大阳光2号二期三十几个人的理财团队,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可以如此大规模疯狂的从68亿理财本金中,公开抢劫走股东的近二个多亿血汗钱,假如没有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默认纵容,这是绝对不会继续抢劫至今的。
责权利不匹配的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
美国的萨班丝法规定,如果企业信息披露或者财务虚假,那是要被判刑的。而且,你管理人拿了几年这个职位的薪水,出了问题,那你必须如数退回!而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银行高管,则只有抢劫理财68亿本金的权利,却没有半点道德理财盈利之责任。不管你理财出了什么乱子,哪怕是一年零三个月无分文效益,且在本金严重亏损情况下,只要有中国证监会的长期默认纵容,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仍可无耻的从老百姓的血汗本金中,继续计提走近二个多亿的所谓管理人高管报酬。
正是因为中国的管理人高管惧怕于国外的严刑峻法,所以中国的银行绝不敢去国外上市。只苟活在国内欺诈老百姓。
中国的银行证券是带垄断性质的。证券银行资源的稀缺性,表明经营证券银行并非难事,也并不需要多大的能耐和职业道德水准。
中国的证券银行资本是国家或者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或者全体股东的,不是管理人高管私人的。管理人高管凭什么给自己定那么高的管理人高管报酬?凭资本分配这一项,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证券银行高管就应该没有话语权。
中国的证券银行都得到了国家的政策照顾。大量的银行死呆帐划转核销,存贷款利差、上市等等,无一不体现了特色制度的优越性。在这种特色体制的呵护下,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不管经营业绩的好坏,照享受巨额管理人报酬,这究竟为什么?只有鬼知道。
中国的证券银行高管从上到下,层层都有着较为丰厚的职务消费,其灰色收入则远高于公务员。再拿巨额高薪报酬,莫非他们就是天之骄子?如此高薪报酬,会不会显得殷勤过份?
证券银行之理财资源是公众资源,还是私人资源?如果是私人资源,任他怎么分配计提,外界也无说三道四的权力,但问题是,证券银行现在完全是垄断理财资源、公众资源,公众股东更有权过问!
信奉市场经济,将看不见的手奉为圭臬,强调什么都不应该干预而依靠市场之时,有没有想过,市场能不能挡住那些逐利的黑心高管冲动?能不能拯救那些失去道德理性高管的灵魂?能不能解决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这些社会问题?能不能依靠市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秩序?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
那么对银行高管乃至整个社会的干预就是应该而且适当其时的,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秩序,就只能依靠党和政府,依靠中国证监会,依靠全体股东!
切记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教导:“市场经济离开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只能够带来堕落和失败”。
而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高管巨额报酬现象,难道不是“离开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具体表现吗?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高管非道德理性之高薪的副作用还在继续漫延!
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对于沉默的大多数,他们显然是没有博弈能力的。那是不是就是丛林法则?当然不是!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之中国证监会的主动体恤和公道!期望强势的道德良心发现,期望强势的行为自律,皆无异于痴人说梦!
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报酬,就像毫无技术含量的路边劫匪那样,打劫…打劫…再打劫…,证券银行理财已形成轻车熟路之路径,与国际接轨、提供好的服务、弥补运营成本等种种名正言顺的理由皆可作为托辞。
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这样做,无非是用极其霸王的嘴脸和极其蛮横的卑鄙手段,一次次刺激公众股东的神经,一步步挑战公众股东的容忍度。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只管自己收费与盈利之快感,哪顾得上百姓股东的切身诉求?
收费必须在为股东盈利的前提下,一切都应以客户能够忍受且满意为衡量标准。不能用二千点自然上扬至六千点之所谓收益神话,把股东的血汗钱用卑鄙的手段坑骗到手,就立即让股东哑巴吃黄连无冤可诉,收费时声称为股东盈利,亏损时声称考虑国情。这究竟算什么玩意?简直就是欺人太甚!
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永远是上帝,企业光大阳光2号二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命脉所在,这可谓是忠言与真理。如果国有光大阳光2号二期证券银行不是站在近似垄断的地位,不是被财大气粗蒙住了金钱迷离下的欲眼,很难想象他们会无视公众股东的诉求、漠视公众股东的利益,出尔反尔公然对公众股东的容忍度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
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这种无厘头、蔑视股东式的挑战,恰恰证明了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无知与幼稚。倘若不解决银行与公众之间这种强势与弱势的力量悬殊对比,不提供一个反映公众诉求并能促成事情妥善解决的平台,有朝一日公众进入银行大门,也会被强制购买门票,这恐怕也不是什么怪事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正告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别太得寸进尺了,公众的容忍是有限度的。到时候看看是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欲哭无泪。
衡量高管的薪酬是高是低,主要应看他的经营业绩好坏,看他给股东带来了多大的效益。
按光大阳光2号二期管理人与托管人贪得无厌之逻辑思维:
1、管理人报酬28,707,549.98; 应68亿*1.5%/2=0.51亿
2、托管费3,827,673.28 ; 应68亿*0.2%/2=0.068亿
3、 交易费用4,972,559 .92? 应68亿*1.0%/2=0.34亿 待核实?
4、其他费用22 31,343.14 ;
管理人报酬:应为0.51亿;实为0.28亿; 差0. 23亿;
托管费:应为0.068亿;实为0.038亿; 差0.03亿;
交易费用:应为0.34亿;实为0.049亿; 差0.29亿;待核实?
合计实差0.55亿;这0.55亿?还不包括其他费用,也不包括退出应交的费用,仅仅半年的理财时间,这5500万究竟漏报到哪里去了?该不该向投资人交待?
清注意:修改后的报告数据为:
1、管理人报酬19 9,458,134.47 ; 应68亿*1.5%/2=0.51亿;
2、托管费20 2,547,707.78 ; 应68亿*0.2%/2=0.068亿;
3、交易费用21 539,292.10 ; 应68亿*1.0%/2=0.34亿 ;
4、其他费用22 31,343.14 ;
管理人报酬:应为0.51亿;实为0.094亿; 差0.416亿;
托管费:应为0.068亿;实为0.025亿; 差0.043亿;
交易费用:应为0.34亿;实为0.0053亿; 差0.335亿;待核实?
合计实差0.794亿;这0.794亿?还不包括其他费用,也不包括退出应交的费用,刚刚理财半年时间,就从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亿中,又隐匿了8000万左右,这8000万左右血汗本金究竟又漏报到哪里去了?
光大阳光2号二期管理人与托管人,脱了马甲,转移了计提报酬费用,明显心中有鬼,不知这是堂堂正正的中国第六大银行旗下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路边缺斤少两之贪婪无德之小贩捣鬼。
笔者对此走访了津门金融街的所有金融理财机构的客户经理,询问管理人报酬与托管费之收取情况,除哈尔滨银行由上海浦东银行收取较高的千分之零点二五的托管费之外,承诺低於理财预期收益的百分之肆点六情况下,管理人报酬则分文不取,津门金融街的几乎所有金融理财机构,大多低于或等于这一收费标准。
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托管费却高达百分之零点二,高出十倍之多,更卑鄙无耻的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报酬,却在一年零三个月,本金严重亏损前提下,从血汗本金中,照收不误百分之一点五的管理人巨额报酬,导致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亿中,在理财一年后分文未盈利的前提下,又从老百姓的血汗本金68亿中,抢劫走了近二个亿左右的血汗本金,在全国投资人的严厉质疑下,光大至今仍毫无半点廉耻之心,仍拒绝将这二个多亿的老百姓的血汗本金吐出来,且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用修改计提托管、管理人报酬之数据来变幻莫测的迷惑老百姓,迷惑投资人,真乃卑鄙无耻之极。
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修改前的报告与修改后的报告,又差了8000万--5500万=2500万,巨大的差额究竟藏到哪去了?
光大阳光2号二期的管理人报酬,高管不当之巨额高薪,是在实实窃取股东的巨额财富。三十几个人的理财团队,根本不用理财,它们凭借着权力机关中国证监会的长期默认纵容下,68亿老百姓的血汗本金,足够这群贪得无厌之劫匪,抢劫上十年八年的。劫空为止!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日前接受和讯网采访时表示,几大国有银行高管是政府任命的,给他们如此高的年薪等于自己给自己加薪水,问题比较多。
易宪容说,不能说国有银行是业绩好了才给高管这么高的薪水,目前国有银行利润还是自利差收入和政策扶持,所以给高薪不合理。 如果高管凭借权力给自己定高薪,那么他肯定是在超越制度掠夺股东财富。
知情人透露,三十几个人的理财团队中,最次的也拿二十多万。
奉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立刻停止计提投资人的68亿本金血汗资产来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疯狂添加巨额报酬,已经计提的本金血汗资产,必须无条件的立刻吐出来,请不要有浑水摸鱼想法,不要强词夺理,更不要无理取闹,不要惊动中记委,不要惊动捡察院、法院、国务院,待立案后再停止或吐出计提本金血汗资产,则定是很被动的。
记住:被动吐出已经计提的本金血汗资产一定是有罪的!证监会的渎职与长期默认纵容则更是罪上加罪!
附:掠夺股东财富利益输送之相关司法;
证监会的长期默认纵容,是否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职权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这既包括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关系,又包括同级各单位间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其职务行为与请托人所请托事项之间有直接经管关系,而且与被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也没有直接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一种能够对直接经管请托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间接制约关系,表现为相互牵制、协调的关系,行为人纵然不具备领导职务直接下达指令,但其担任职务所具有的职权对被利用人存在着潜在的影响。
本案在证监会内担任职务,对于申请审核工作不具备直接职务便利,但其担任发审委工作,长期从事审核工作,该岗位对发审委审核人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进一步的行为与结果。
《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利的要件。
请托和许诺类似于民法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是行为,而不是心理状态。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明示或默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可期待的,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谋取的是否是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罪,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所谓利益是一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追逐利益是经济主体的一种天然需要。
认定不正当利益主要有:一是非法利益;二是违法利益;三是非正当途径获取的利益。根据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通过行贿手段所要最终获取的利益本身可能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
把不正当利益仅局限为非法利益,是对立法本意进行了缩小解释,有轻纵犯罪之嫌;
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归为不正当利益是科学的。不确定利益,往往是通过竞争才能获取的利益,在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则下,不确定利益最终是需要确定的。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对稀缺资源分配拥有较大话语权的主体,如果通过权力寻租,满足了行贿人的要求,必然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性利益。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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