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责好蹊跷,无人撤职有升迁
近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通报了44名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土地违法而处到纪律处分。另外,还有29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受到纪律处分。在这份多达73人的长长名单中,获得的处分分别是:行政记大过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大概在两部委看来,只要名单一公布,倍受社会关注的土地问责大戏就该落下大幕了。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名单刚一公布,就引起了社会上更大的关注。有细心人发现,本次受到问责官员的所在地,大部分是处于中国内陆地区的三四线城市。在被通报的73名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中,仅一人降级,但无一人撤职,且有一些官员早已升迁。
这些升迁的官员如,山西省大同县时任县长孙永胜(现任和顺县县委书记)、辽宁省庄河市时任副市长赵兴基(现任庄河市政协主席)、广东省阳春市时任副市长陈雄枢(现任阳春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等……
怎么会如此蹊跷?原来这里面有一个时间差。此番两部委问责的时间节点为2009年度,即对相关“负责人”2009年时的行政岗位进行问责,并非现职。而近几年来,“占地←发展←建功←提拔”在官场中似成定例。那些已经在2009年度因占地发展而“建功”的官员,在年底或2010年初就得到了提拔,而对于他在2009年违法占地的“错”却拖到了今年的7月7号公布。如果是在这些官员在提拔公示前得到问责,相信这些人是不会偷偷笑到现在的。由此不免要问:为什么国土资源部非要把2009年时的卫星拍片拖到近两年后再处理?卫星天天转,为什么不能发现一起,制止一起,马上处理呢?是不是有人受到了那些待提拔官员的好处,才故意推迟“问责”时间的呢?……
众所周知,土地违法违规,直接危害到我国18亿亩耕地保护的目标,危害到宏观调控的政策,危害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危害到政府的公信力。没有严厉的处罚,难以遏制违法占地行为。事实上,在刑法上早已有四项涉及土地的犯罪,分别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这些罪名,覆盖了从征地到用地,再到管地这三大领域。剩下的,只是我们的主管部门有法依不依,执法严不严的问题了。
我们不能要求监察部或国土资源部去追究土地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我们也知道他们既无侦查权,也无审判权。但在行政追责或党纪追责中若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总有义务将案件移送给有权管辖的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吧。再说,不管是监察部或国土资源部,都有直属的机构一插到底,那些在基层穿着制服的人员在干什么?总不能让他们一边顶着监督管理的帽子,一边做着地方政府违法占地的高参吧?!
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在第一次问责结果公布后,国土资源局官员许诺,针对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进行的新一轮“土地问责”,将层层追究全国每一地块每一个审核签字的责任人,以惩治弄虚作假并防止推诿责任。我们希望他们能够说到做到,参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违法必究”,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少数违法官员自叹“为何受伤的总是我”,而另一些违法官员却在窃喜“还好我躲过此劫”,“我不是照样升官了吗?!”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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