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辨析
我在微信上发帖:股票课堂上看专家转发国家公布的5月份规摸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表(分所有制),图标拷不下来,就把数字说一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9.8%,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下降16.1%,私营企业下降2.2%,股份制企业 增长7.8%。各类企业之间公私资产互有少数交叉,无碍大局。公有制的优越性再次得到证明。 国家统计局第4次经济普查数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有1.3%。
好友回帖:您觉得论个儿数,有意思吗? 论个儿数,算比例,多少年都这么算下来了。您看看市场主体登记条例中的企业分类。
我学习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重新审视了我的帖子,认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即,用市场主体这个统一概念取代了以前各个登记对象不同的称谓。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公有制;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私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公有也可以是私有,还可以是公私兼有。
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行业下分类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今后是否在新类型下再细分,官方暂无明确说法,可以研究。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分类和数据,我认为仍然有效、可用。
四、用国家公布的5月利润增长情况,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9.8%,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下降16.1%,私营企业下降2.2%,股份制企业 增长7.8%,来说明公有制的优越性,不应受质疑。5月利润增长9.8%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占比1.3%的也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口径完全相同。在毫不动摇鼓励公有和非公都发展方针下,占比1.3%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盈利增长9.8%,而占比很大的外资和私资都亏损,还不足以说明公有制的优越性吗?
五、“论个儿数,算比例,多少年都这么算”,这确有不足。一则我的帖子已作了说明“各类企业之间公私资产互有少数交叉,无碍大局(公有制优越性)”,二则要做些分析调整。2021-09-在微博转文,何干强:我国第二、三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现状剖析——基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就是做的科学分析调整,结论仍然是经济私有化了。这点我已告诉好友了。这总比用“56789”宣扬私有制优越性,客观科学些吧。
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把市场主体特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还应包括工人和农民。工人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受剥削;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出卖农产品给消费者和其它生产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定。当然,从管理的角度不一定要把工人和农民列为登记对象。但保护工人和农民利益也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民利益,应是社会主义、也应是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但多年来一提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常常专指保护私有主体特别是资本家的利益,不提保护工人和农民这个最大市场主体的利益,甚至也不包括公有制的利益。这个我已有博文,不赘。(何为市场主体?2020-08-04 10:11:20新浪微博)现在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把以前分别登记的对象统称为市场主体,不要以市场主体登记没有工人和农民,重蹈以前的老路。
这也许反映了我个人的倾向,不一定正确,请指正。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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