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湛江市政府[1999]5号文承诺的政策
我原是广东省湛江市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党员机关干部,响应1999年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特定政策的号召;执行了湛府【1999】5号文(关于修订印发《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鼓励政策。该文第五项规定:“一、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脱离原单位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2年一次性作生活补助发给,保留国有干部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1999年4月,我按该文规定办理了市组织部和人事局特殊的调动手续:“调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工作”,市政府也履行了生活补助发给我的承诺。2013年到退休年龄,本人申请按上述文件精神办理保留原来国有机关干部身份退休手续,市人社局主事人狡辩以5号文没有注明退休办法的规定为依据把我作垫背处理,适用依据错误,硬性套用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行定性,以我属个人调动为由,违反法定程序,擅自篡改该文的规定,把我等同被判刑劳改的机关干部一样处置,剥夺我按该文规定保留国有干部身份以及政策待遇,侵犯我合法权益!长达9年,我持市政法委,湛政【2014】43号(关于给予我落实政策办理退休的请示)一直诉求,她们都是官僚主义,对我同一事实和理由案例,先后6次作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同性质的处理意见和4种无任何法律证据而虚设的定性;然后,还霸权连续7次作出相同具体明显不当的信访答复。时隔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落实该文规定承诺的政策。我沉冤受害要喊话,敬请各部门、单位以及我们会员,大力支持我依照党纪维护合法权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