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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大阳光基中宝2号二期管理人代表回复的质疑

火烧 2010-07-2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质疑光大阳光基中宝2号二期管理人未履行承诺,导致68亿本金亏损14%,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双宁董事长的一封公开信  

对光大阳光基中宝2号二期管理人代表回复的质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2号二期理财产品自2009年7月成立至今整整一年时间,一年之前,该公司吸纳老百姓的血汗钱共汁68个亿, 在这一年时间里,管理人非旦未按当初承诺的兑现,更有甚者,在68个亿分文未盈利前提下,反而将68个亿的本金亏损至14%,并扬言这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去请律师等。  

说明书中第三条集合计划介绍与投资目标中承诺: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带来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质疑:光大证券管理人,你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了吗?一年时间里,你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了吗?你为投资者带来了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了吗?即然都未兑现承诺,你为何还岂有此理的享受巨额管理人报酬,颜面在哪?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第(五)条主要特点中第1条承诺:投资标的主要为基金。本集合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是,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和货币型等基金。投资操作更加灵活,有效提高投资收益、控制风险。  

质疑:光大证券管理人,你投资基金,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了吗?投资操作是更加灵活了你自己还是投资人?你有效提高了投资收益了吗?没有效益就没有收益,这是基本原则,你为何独享雷打不动的巨额管理人报酬?你的道德血液在哪?你有效控制风险了吗?承诺皆未兑现,是否有欺瞒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前控制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第2条承诺: 投资的二次优化和风险的二次分散,由于本集合计划是在普通基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风险分散,通过二次优化,能够获得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质疑:基金专家理财投资的二次优化了你自己,风险的二次分散绐了投资人,通过二次优化,是你获得了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投资经理需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意见,调整组合结构,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配比,在维护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  

即然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又负责监控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交易,那你为何屡屡未能控制住风险?为何屡屡未能严格的监控好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交易?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本金68个亿的严重损失?屡屡未避开风险。承诺皆未兑现,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还事前控制 承诺:研究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置策略建议,构建基金备选库。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确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质疑:即然你的研究小组研究宏观经济形势、研究财政与货币政策趋势、研究行业景气度、研究证券市场走势,研究了整整一年,你提出的资产配置策略建构建的基金备选库为何未发挥一点作用。是否有误导之嫌?你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确立的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是否有盲从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前控制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事中控制还承诺: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如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类并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时向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提出处理措施,控制风险程度的上升。  

质疑:即然你的风险控制小组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实际投资运作状况,实时测算了各种风险指标,并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那你实时测算的是各种风险指标还是安全指标?你监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后为何还继续盲目性的投资;是否有盲目性投资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事中控制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事后控制还承诺: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控制小组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小组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投资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质疑:即然你的风险控制小组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为何继续失策?你的风险处理措施是什么?你的风险控制小组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的总结报告在哪里?你的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又在哪里?你的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又在哪里?  

你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后;你的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何无应对措施?上述一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风险该不该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报告或公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失职渎职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事后控制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还承诺: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控制小组应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VaR风险控制模型、风险监测技术、以及各种风险指标标准的补充或修正。  

质疑:即然你承诺,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你的风险控制小组是否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了重新检验和修正?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的重新检验和修正的原始依据在哪?该不该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报告或公示?或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风险控制模型,有,为何不敢公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的隐瞒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承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在第(九)条第2项错误与遗漏中还承诺: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质疑:即然你承诺了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那你是否发生过估值错误情形?那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通告?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予以纠正,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你管理人为何继续让68亿本金损失进一步扩大?  

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的孤注一掷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纠偏估值错误的承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在第(九)条第3项错误与遗漏中还承诺: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质疑:即然你己承诺了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那你一年后的今天,己经因发生估值差错绐委托人或投资人造成了析或模拟分析,在估计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通报投资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   

即然你的风险控制小组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为何继续失策?你的风险处理措施是什么?你的风险控制小组实时监控处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的总结报告在哪里?你的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部风险管理的建议又在哪里?你的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又在哪里?你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后;你的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何无应对措施?上述一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风险该不该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报告或公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失职渎职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事后控制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还承诺: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风险控制小组应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重新检验和修正,包括VaR风险控制模型、风险监测技术、以及各种风险指标标准的补充或修正。       

质疑:即然你承诺,当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风险控制模型的适用性降低时,你的风险控制小组是否及时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了重新检验和修正?对所使用的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的重新检验和修正的原始依据在哪?该不该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报告或公示?或根本就没有所谓的风险控制模型,有,为何不敢公示?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的隐瞒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承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在第(九)条第2项错误与遗漏中还承诺: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质疑:即然你承诺了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那你是否发生过估值错误情形?那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向你的委托人或投资人在网上公开通告?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予以纠正,你管理人为何不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你管理人为何继续让68亿本金损失进一步扩大?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否有严重的孤注一掷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纠偏估值错误的承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在第(九)条第3项错误与遗漏中还承诺: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质疑:即然你己承诺了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那你一年后的今天,己经因发生估值差错绐委托人或投资人造成了68亿本金中的严重损失,你又庄严承诺该由管理人负责赔偿,那你为何至今不予赔偿?这是否有赖帐之嫌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估值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且不履行赔偿的承诺是不是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才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该不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不该负责赔偿损失?  

说明书中在第(二)条第4中还承诺: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中,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为: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质疑:即然你上述一系列严重的欺瞒之嫌疑、盲从之嫌疑、盲目性投资之嫌疑、误导之嫌疑、严重失职渎职之嫌疑、严重的隐瞒之嫌疑、孤注一掷之嫌疑、赖帐之嫌疑?那么,你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就一定是未真正履行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才是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的祸根元凶。即然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导致计划资产68亿本金的严重损失的祸根元凶。那么管理人和托管人又有什么资格和颜面从老百姓的68亿血汗本金中,计提走1.8亿左右的所谓管理人报酬、托管人报酬等带血的黑报酬。该不该负责吐出损失?  

在回复笔者的质疑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代表更大有无稽之谈笑柄,扬言,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是中国证会批准的,效益好的时候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是应该的,效益不好的时候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也是应该的,因为当为你挣钱挣到%的时候,我们还收这么多,当你亏空的时候当然也应该继续收这么多。  

质疑:即然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报酬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那么在中国证监会的批文中为何却没有一个字充许你在本金严重亏损前堤下,继续计提你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报酬,如你仍执迷不悟,继续坚持计提你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报酬,那好,就请你要求中国证监会再批准一个批文,让批文中明确规定,允许你在本金严重亏损前堤下继续计提你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报酬,那么,数万投资人将弃你而去,直接与中国证监会交涉交锋,敢作敢为,你敢吗?假若果真象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代表所言,当你管理人和托管人真诚实现承诺后, 效益好的时候,当你的承诺68个亿本金瞬间果真增加了三倍左右的300%的高额投资收益的时候,你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是不是也增加了三倍左右,即300%的高额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这是个连小学生都会算的帐,岂不知这位专业理财人土,就连小学生都会算的帐上,都出了这么大的差错笑柄,这个所谓的神话管理人团队代表是否会觉得脸庞发烧,,68个亿的血汗本金交绐这样一批人手中,岂不令投资人日夜担忧。  

说明书中在第(二)条第5项中还承诺: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www.ebscn.com)上刊登公告。  

质疑:承诺了亏损后管理费和托管费需调整,为何不调整?为何又不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www.ebscn.com)上刊登公告?  

在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是阳光2号的宣传品中, 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是阳光2号的承接产品。阳光2号作为一只“FOF”产品,对优质基金进行精选投资,经历了2006年-2009年证券市场的牛、熊转换,在市场的洗礼中投资管理团队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交出了让投资者满意的答卷,在三年的运作中,阳光2号为客户创造了300%的高额投资收益。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追捧,客户口口相传,竞相购买,一度出现了排队等待办理认购手续的热闹场面,一些老客户不但追加购买,而且还介绍了周边的朋友,亲友前来购买,银行的理财经理也表示,向客户推荐此产品,心里有底,建议客户作为理财必配产品。   

质疑:即然对优质基金进行精选投资,为何输的这么惨?是水平问题,还是人为的故意而为之? 在三年的运作中,阳光2号为客户创造了300%的高额投资收益。用这个作为引导投资人投资的诱饵,一旦诱骗到投资人的68个亿的血汗本金成功,管理人和托管人立刻将贪得无厌之本性来个彻底大暴露,连自己定的负责赔偿的条款规则,停止计提的承诺皆抛弃脑勺之后,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一个什么祥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团队,一个不足四十人的理财团队,一个月竞然计提走老百姓的血汗本金一千多万,一年计提走老百姓的血汗本金近二个亿,且是在一年分文未盈利的前提之下,对这样的黑心管理人和托管人团队,该不该严厉打击?该不该严惩不怠?该不该彻底清理门户?  

今日之中国最深厚的悲剧根源:就是黑心管理人和托管人等悖逆世界的发展潮流,距离人类文明越来越远。回顾30年来的发展轨迹就会发现,中国在悖逆世界文明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甚至已经滑出了人性所能容许的边缘和极限。  

从社会组织法则上,整个世界都在向扶弱制强、劫富济贫的人性法则回归,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则;可是在中国某公司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却是持续多年强制推行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兽性法则,把一个拥有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变成了野蛮血腥的魔兽世界。  

从社会政治体制上,整个世界都在由传统的精英统治向大众政治转变,自然法取代社会法成为最高法律,公众立法取代精英立法成为基本程序,法律开始成为道德良知驾驭的从善工具;可是在中国某公司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却完全颠倒过来,少数公司管理人和托管人精英随意操纵的社会法把自然法踩在脚下,立法不讲道德的口号响彻云霄,公众立法被称为是法西斯大民主,规则完全成为某公司管理人和托管人作恶的工具。以往社会的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未成为极少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直接作恶的工具,像现在这样的规则成为少数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直接作恶的工具,在人类历史上还是非常罕见的。  

如此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通过理财体系进行反向转移支付,把穷人的血汗钱集中起来送给管理人和托管人自己,在本金已经是严重亏损变负的情况下,仍然对穷人征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人报酬,而对洋人实行免税,对富人实行退税。把中国经济变成了洋人经济和官人经济,被世界银行概括为世界独一无二的富人增长模式。  

任何强迫别人服从自己意志的言行,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属于暴力。枪是暴力,诈取理财弄权也是暴力, 诈取理财弄权力者,强加于人的能力也。枪是诈取理财弄权的基础,诈取理财弄权是枪的产物。持枪能强迫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持诈取理财弄权也能强迫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枪是有形的权力,诈取理财弄权力是无形的枪;枪是显形的暴力,诈取理财弄权是隐形的暴力;枪是流血的暴力,诈取理财弄权是不流血的暴力。或者说,暴力是流血的权力。   

用暴力将别人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即抢劫。持枪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是抢劫,持诈取理财弄权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强占别人的68个亿的血汗本金更是抢劫。抢劫与否不在形式,而在实质。只要用诈取理财弄权力无偿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那就是抢劫,不管它用什么方式、以什么名义,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持枪抢劫与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都是用暴力掠夺别人的劳动果实,都是抢劫。  

只要抢劫,那一定就是匪。持枪抢劫是匪,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也是匪:前者豪夺,后者诈取理财巧取;前者无法无天赤裸裸,后者依法办事诈取理财笑迷迷;前者千辛万苦有风险,后者诈取理财轻而易举无顾忌;前者蛮不讲理,后者诈取理财理直气壮;前者凶相毕露,后者诈取理财冠冕堂皇;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是抢劫的最高境界。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是条不归路,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如同吸毒品,沾上了就再难自拔。这就注定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者作为整体绝对不肯放弃权力,绝对不肯放弃诈取理财抢劫;就注定其全部行为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就是确保抢劫及抢劫所必须的诈取理财弄权力;就注定了他们为了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可以不顾一切代价、不怕伤天害理、不择任何手段、不惜牺牲任何人,贪婪永无止境。一旦走上持诈取理财弄权抢劫之路,便如同吸毒上瘾,既不能自拔也不能收敛。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关系,一个法人,两块招牌,恰恰是对贪得无厌之夫妻店,一方面管理人和托管人利用国家信用进行欺诈诈取理财,另一方面利用公开立规则进行欺诈、巧取豪夺获取老百姓积聚一生的血汗财产。一个负责敛财,一个负责分脏,一个前台黑老大,一个后台保护伞,一个不知廉耻疯狂劫财,一个是黑吃黑暗室中吃的是津津有味,一个是违背规则拒不悔改,一个是公开扬言没有侵害投资人的权益,二者配合默契,怪胎相投,恶性膨胀,互相吹捧的理财状元真乃天花乱坠,利用公开立规则进行欺诈诈取理财与利用国家信用进行欺诈,在金融界确实小有名气,且在同行中极其罕见。  

奉劝光大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立刻停止对投资人的侵害,立刻停止对投资人的68个亿的血汗本金计提,对己经计提走的血汗本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立刻归还绐投资人,同时还,必须按说明书中在第(九)条第3项错误与遗漏中的承诺: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向投资人负责赔偿并公开回复上述所有问题。  

光大管理人和托管人计提走的血汗本金必须无条件的全部吐出来!对给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不仅要全部吐出来!还必须依据说明书中规则进行全额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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