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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大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费用计提的质疑

火烧 2010-07-0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质疑光大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费用计提方式,指出管理费和托管费重复收取问题,认为1.7%费用足以覆盖交易成本,引发对费用合理性讨论。

对光大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费用计提的质疑  

读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后,依然心痛,不吐不快。    

计划说明书中的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书中的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计划说明书中讲: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质疑: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管理费。何谓管理费?购买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1%费用是不是管理费?退出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0.5%费用是不是管理费?为何再重复收取计划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的管理费?
    计划说明书中讲: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质疑:何谓托管费?购买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1%费用含不含托管费?退出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0.5%费用含不含托管费?为何再重复收取计划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的管理费?
    计划说明书中讲:上述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质疑:按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管理费与托管费皆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简称“计划费用”。  

计划说明书中讲: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列支。  

质疑:购买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1%费用与退出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交的0.5%费用,合计:1.7%费用足以用少部分费用列支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计划说明书中讲: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质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投资人的68亿资产,整整一年时间,68亿投资人的血汗资产非但分文未盈利,投资人的68亿血汗本金资产却大幅缩水近15%,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投资人的68亿资产遭重大损失,或计划资产的重大损失,决不列入计划费用支出。  

计划说明书中讲的非常清楚,计划资产损失,即投资人的68亿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称“计划费用”的遭受重大损失。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绝对不允许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的。  

但令人遗憾的是:  

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04月12日 ,在2010年第一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计提走管理费分别为:管理人报酬25,415,770.74元,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走托管费为:托管费3,388,769.4元,计提走交易费用11,081,348.06元。  

合计共计提走管理人报酬、托管费、交易费共计39885888.10元,这仅仅是2010年第一季度计提走的费用,笔者对此发表了“对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的严重质疑” 一文,同时,笔者又发给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  

但令人遗憾的是:再看网上公布的 2010年04月12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0年第一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内容瞬间已作了修改,管理报告中计提走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交易费等,早已不见踪迹。  

计划说明书中讲是: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光大证券网www.ebscn.com)上刊登公告。  

质疑:但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投资人的68亿资产遭重大损失,或计划资产的重大损失后,并未磋商酌情降低取消管理费、托管费费用,依然疯狂的从老百姓的68亿本金血汗资产中继续计提走管理费,托管费用等。也没祚指定网站刊登公告  

    计划说明书中讲:收益分配原则,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质疑:管理人和托管人一个季度中连续计提走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39885888.10元,一年连续计提走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等究竟有几个亿?
    计划说明书中讲: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质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岂肯弥补当期亏损、上期亏损。无收益也照计提无误。
    计划说明书中讲: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质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岂肯管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投资人的68亿本金血汗资产重大损失至近15%,黑心的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照计提报酬无误。
    中国证监会明示: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接受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等义务。  

质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岂肯向客户逐项披露其中的费用计提,这不刚刚向客户披露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添加的巨额报酬,瞬间消失,光大证券岂敢向客户逐项披露其中的费用计提。太黑了!!!  

奉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立刻停止计提投资人的68亿本金血汗资产来为管理人和托管人添报酬,已经计提的本金血汗资产,必须立刻吐出来,请不要惊动中国证监会,不要惊动中记委,不要惊动法院,立案后再停止计提本金血汗资产,则吐出已经计提的本金血汗资产是有罪的。相信,中国证监会、中记委、法院等,皆不会容忍一个无效益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靠计提投资人的本金血汗资产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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