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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组织化

火烧 2011-08-25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如何通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合作经营和农民组织化,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与民主政治改革同步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组织化

[摘要] 长期以来,家庭经营制度下,我们过分强调、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忽略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在与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本文提出通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统一经营、发展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化农村集体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论述了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和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三者是同步发展、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统一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民主政治改革;农民组织化;家庭承包经营;个体农民

中国农村经过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充分释放农户分散经营的能量后,如何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建设与市场取向和民主导向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第二次飞跃”,是现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现阶段亟迫而重大的任务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实行的本意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这种经营体制既有“分”,也有“统”,集体统一经营的主导层次和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过分强调了家庭经营,而忽略了集体经营,过分强调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村庄被一步步地划分到个人名下,土地承包了,村办工业被分了,集体的山林、草场被发包给个人,甚至荒山荒地也被拍卖了。所有这些,背后隐含的事实是个人主义日益取代了集体主义,在中国农村占据了主导地位。[1]从意识形态到制度安排都在不断强化个人主义,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最重要的成果、作为社会主义在农村发展根基的集体主义被忽略了,缺失了。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我国大多数村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微乎其微,实质上成为一种“有分无统”的“小规模经营”,土地均分承包,分散经营,细碎耕作,农民重新又回到了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缺少制约和抗衡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力量,在与基层政府、乡村干部以及市场组织等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致使各类利益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不断涌现,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农民由于在资金、技术、信息、规模等方面弱势,无论在买方市场,还是在卖方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2]事实是: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民在弱肉强食、利润最大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弱势和不适应,他们还不如生活在自然经济环境中那么舒服、悠闲自得,在自身弱势的情况下,承受着市场带来的压力、竞争、利益的流失受损等等。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越来越相对贫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已经做出了铁的证明。(见图1)

图1: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图示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gb/

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农民制约和抗衡各种利益侵犯和不法行为的能力,逐渐改变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困境,是实现农民群众公意集中和有序政治参与扩大的最佳途径和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政府管理和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桥梁”,是个体农民摆脱在乡村社会中博弈困境的根本途径。[3]然而,由于个体农民小生产的同质性、分散性、封闭性,使得原子化的农民联合和合作困难,合作成本高昂,再加上私营经济和各类资本在乡村社会的发展,加剧了农民之间的分化,多数地区乡村公共事业发展滞缓,农民很难形成集体行动,以组织的力量抗衡各类利益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联合所有,共同受益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等方面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在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但有了物质基础,而且有了有效的组织途径和共同的利益目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事实证明,我国广大农村中,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庄,公共事业发展就好,农民生活水平就高,如南街村、华西村等都是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的典范。

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组织化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组织化的经济基础,农民组织化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保障,只有在二者联动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克服家庭个体经营的局限性,促成农民较好地合作和联合,逐步改变农民弱势困境,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巩固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第二次飞跃”。

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集体经济发展的根基

就家庭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而言并没有什么新意,古已有之,而且,绵延了数千年之久。历史发展证明,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分散的家庭经营并非什么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新意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统”的层面,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有“家庭经营”的含义,更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含义,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忽略和削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而应该深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在我国人地矛盾尖锐、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很大的情况下,短期内要改变家庭经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那种大集体式的联合与合作生产,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家庭经营相对于大集体生产具有激励、监督成本低,劳动效率高等优点,比较适宜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季节性、生物性等特点。[4]那么,我们能否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推动农民合作,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呢?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主要有三种有效途径:一是允许土地承包权的适度合理流转;二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三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向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演变。

(1)关于土地适度合理流转问题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虽然把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分开,土地适度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局部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土地长久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会为私有化资本运作提供巨大空间,为大规模土地兼并、侵占农民土地权益,以及产生农村新的阶级分化埋下隐患,为私有资本进一步渗入乡村博得更大利润创造条件,因此,中央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

(2)关于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问题

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要求努力去办。……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是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根本途径。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集体层次统一经营的组织主体为土地集体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保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统一经营职能。[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最广泛地代表农民利益,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体资源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联结农户与市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以及推进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山东莘县、河南范县分别属于鲁西南和豫北典型的农业县,我们对两个县的柿子园乡、王庄集乡、樱桃园镇、古云镇和白衣阁乡、颜村铺乡等6个乡镇中的蒋店、余粮海、耿王村、韩庄店、社庄、五口寺、郭海、后庄、张村等16个村庄进行了深度调研,发现随着分田到户,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农村已经形同虚设。只有五口寺、耿王村等2个集体经济基础稍好的村,还有合作社的牌子,但都是与村委会、村支部合并的,名存实亡。大多数村庄除了已经承包给农民的土地名义上还属于集体所有之外,已经没有了什么公产。绝大多数村集体收入渠道缺乏,很多已经成为“空壳村”,甚至负债累累。我们认为当前最为迫切地是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清产核资,以增强集体层的经济实力为目标,使之在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交易费用,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推动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关于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向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演变的问题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国不可能单纯依靠土地的合并实现合作和联合,分散的家庭个体经营又有诸多局限性,那么,我们能否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更好的实现形式?

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我国一些农村把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把土地实际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或农业企业统一使用,建立起村级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从土地承包权“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土地所有权的“人人有股”的共同占有,土地公有的性质没有变,村民依据股权分享专业化与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收益。对于村级社区组织而言,土地股份制集中了社区内可利用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资源,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重新配置,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益,也加强了村级社区组织的经济实力。对于广大农户而言,从虚幻的土地集体所有者转变为实在的土地股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成《承包土地股权证书》,使个人的土地产权更加明确,土地收益更有保障,他们从内心是欢迎的。[8]特别是当前大多数农村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单独从事承包地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既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又减轻了他们的劳动负担,还能外出打工或者兼业赚取更多的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制符合农民的利益和要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核心的是保障社区农民平等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是保障农民社会地位平等和政治上平等的基础和根源,为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贫富差距,保证农民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物质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必须保障集体成员的平等权和优先权。[6]由个体经营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转变为合作经营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原来社区农民对土地等公有资产“人人有份”但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份的集体所有,变为了“人人有股”而且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股的股份所有,集体共同占有的实质没有变,但是,产权更清晰了,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个体农民的弱势状况,应该是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但是,必须看到,土地股份合作制仍在探索中,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前进的。在很多农村地区如果广大农户还要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就业依托,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就业保障还要依托承包土地,村级社区组织若强行以土地股份制来集中土地资源,搞土地集中统一经营,就是端掉了农民的“饭碗”,使他们无业可就,势必会引起广大农户的抵制。因此,目前大面积普遍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慎重,还要注重解决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和理论上需要回答的难题,比如个人的土地股权的继承、转让、抵押、流动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股的设置问题等,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理论上应该与作为行政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分离,在内部组织架构上,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现实中,许多村干部兼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这种交叉任职有利于减少干部数额,提高办事效率,但也会导致权力过分集中,腐败等现象。[7]

三、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多层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发展模式日益多样化,既有完全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有混合所有制中的集体经济,既有集体独资的,也有股份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其中,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当前集体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一是深化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三是防止集体经济发展中滋生集权、腐败、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是产权改革,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法律规定,乡村集体经济属于乡、村社区内的全体农民所有,乡、村的有关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代理人行使财产权利,管理集体财产,所有者(社区内的农民)应控制掌握决策权,即由社区农民决定集体资产管理经营人员的任免、剩余的分配和财产的转让等重大事宜。但实际上,长期以来,乡村政权组织和干部掌握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其资源配置,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区农民并不能行使财产权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农民的分散性造成农民弱势,不能形成对乡村政权组织和干部的有力制约和监督。这就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和乡村财务公开监管机制的同时,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加强村民组的作用,培育农民维权组织,深化乡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当前,尤其是应当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深化乡村集体企业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把过去产权模糊的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集体企业向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变的过程中,要防止乡村干部直接控制集体股,操纵企业,维护私人利益的现象,更要防止集体资产被低价变卖和瓜分的现象。

另外,我国许多地区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村庄规模都比较小,且村落分散,造成村级管理成本增加,也制约集体经济发展。我国集体经济“小而弱”的分割是造成集体经济薄弱的重要原因,解决的重要措施是村组合并,提倡和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竞争能力,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效率。[8]比如,发展集体经济先富起来的江苏华西村、山东西霞口等,都对周边村庄进行了合并,进一步做大做强集体经济的同时,也带动更多的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2)政企分开,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强县、弱乡、实村”

制约集权、腐败、权力寻租等最好的办法就是依靠群众、实行民主,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与民主政治改革是密不可分的。要防止和制止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滋生集权、腐败、资产流失等问题,就必须进行与集体经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相配套的、不可或缺的民主改革。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层民主政治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县乡村民主政治改革,“强县、弱乡、实村”。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防止集权、腐败以及资产流失等问题,就要深化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革。尤其在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防止县乡村干部等少数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公司中交叉任职。同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特别是财务监督和运营要科学合理。另外,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和管理集体股。“集体股”收益应为社区农民共同享有,主要用于村庄公益事业,其资产和比例的大小应该由全体社员(合作社股东,加入的村民等)表决,其收益要纳入财务监管运营与管理。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同普通村民一样,平等享有个人股权,可以设定少量“贡献股”或者通过奖金等形式来激励合作社社员多做贡献,但这种差距要适度。

集体经济条件下的所有者(社区全体农民)不具有人格化特点,他们对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代理者(集体组织及其干部)不存在强约束,在约束软化的条件下,代理者有利用公共资源自利的倾向。乡村集体组织改革创新,其实质是限制、规范乡村干部对农业剩余和乡镇企业剩余的提取和使用,防止集体资产被既得利益者私吞、低价变卖和瓜分,而这不是产权改革本身所独能凑效的,必须依托乡村民主政治改革和政权组织创新予以配合。[9]]如果基层政权职能不转变,民主政治改革不配套,就很难抑制它们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利的冲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就可能出现挫折或停顿。农村集体经济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市场规则,让上级行政权力退出市场和企业,减少权力市场化的途径,斩断权钱交易的联系纽带。只有权力退出市场和企业,才能促使政府转变职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

为降低改革成本,减少改革阻力,我国在逐步努力实现“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2009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提出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省直管县财政改革重要目的之一是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为进一步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与省直管县改革相配套的县乡基层改革必须同步推进,才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改革成果的落实,其方向应该是“强县、弱乡、实村”。

一些地方乡镇政府行为失范,乡村干部贪污腐败,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不仅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权威,危害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甚者,有些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基层组织,不是组织农民,富裕农民,为民服务的“帮手”、“贴心人”,而日益成为与资本联合,权钱结盟,鱼肉乡民,与民争利的独立利益集团。然而,当前在乡村社会问题繁多,农民自主能力差,自治制度不完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情况下,取消乡镇一级政府又不现实,因此,我们赞成逐步“弱乡”。“弱乡”的核心问题是控制乡镇政府的乡村行政介入,实现乡村干部的权力来源由上级授权到农民授权的转变,保证农民依法实行自治,尽快发育农民组织,逐步向乡镇自治过渡。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改变基层政府权力来源,强化农民对乡镇政府官员的评议监督。四川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等地“公推直选”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的实践方兴未艾,这有利于促使乡镇政府由“为上级服务”向“为农民服务”、由“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二是精简分流,弱化乡镇政府职能。免除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实际履行的行政职能已经大大减少,人员机构臃肿的现象已经不合时宜,也就是通常说的“倒逼改革”。

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最终都要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改变当前村庄日益凋敝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实“村”这一级。村级组织经过长期的村民自治实践,也具备了提升自身乡村事务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基础。要想真正实现“弱乡”,必须“实村”,提高村级组织在乡村发展中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只有村级治理能力提高了,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了保障和发挥,乡镇的作用才能真正弱化。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要防止村两委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权力寻租,就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对村干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村民真正能解决村务大事。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村民自治的焦点放在民主选举上,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所欠缺。村民自治对改善村庄治理不能发挥有效作用,这也是引发农民对村民自治冷漠的主要原因。村民自治的目的不是民主,是通过民主手段,改善村庄治理,在村庄发展和治理的过程中,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发挥作用。当前完善村民自治的重点,应该由民主转向治理,由民主选举,转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最后,说说“强县”。统筹城乡发展,发展县域经济,县级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省直管县”改革的推进,县级财政实力的增强,深化县级政府改革提上日程。强化县级政府的民主化改革,加强对县级政府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按照“公开、透明、法治”的原则,以及“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越来越迫切。贺雪峰教授主张把乡镇政府变成县级派出机构——乡公所,监督约束乡公所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县级行政。问题的关键就是加强对县级行政的监督约束,防止乡公所成为县级行政借以谋私的工具,再由县级行政监督约束乡公所。他提出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来有效监督约束县级行政的谋私倾向,真正由县级人大选举监督县级行政首长,由县级人大掌握通过县级财政预算的权力和在重大事务中的决策权力。[10]要真正加强对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的监督约束,不是一两项措施就能凑效的,需要多措并举。要让县级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按照大农业格局,打破条块分割,消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强化县对县域范围内村的扶持、引导、规范,建立“县”直接对“村”的联系纽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水平。

四、多模式、多样化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水平,涵义是非常丰富而广泛的,是指农民合作与联合的各种形式和过程,这种合作与联合既包括静态的,也包括动态的,既包括自发诱致性的、内源型的,也包括外力强制性的、外源型的,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关于农民组织化,我们重点强调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农民经济上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多模式、多样化地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二是提高农民政治上以及社会文化上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1)提高农民经济上组织化程度和水平,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

推动农民经济上的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民经济上组织化程度的途径很多,土地适度合理流转、完善家庭联产经营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集体农场的发展,都会提高农民经济上的组织化程度。此外,我们还要强调两点:一是多模式、多样化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

合作经济在本质上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同股份制经济一样,都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个体私有生产方式向社会化生产方式的过渡形态。现代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合作社经济模式,与股份制经济等相融合,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内涵和公司治理结构,其发展遍及工业、农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遍及生产、流通、消费等不同领域。我国《宪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都参加一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1/3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11]合作经济因其公有化程度不同,发展模式多种多样,既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社区性集体劳动公社模式,如“南街村模式”,也有混合产权的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有化程度还不能或者不适合完全达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合作和联合的情况下,发展混合产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维护农民权益的一种现实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突破了 “政社合一”的发展模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百花齐放、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格局。有“政府牵头、农民响应”的,也有“农民牵头、民办公助”的,有供销社牵头、农机部门牵头、农村科协牵头、乡村社区组织牵头、龙头企业牵头、农村能人牵头等多种类型。这种发展格局,进一步反映了面对社会化而且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大市场,分散经营的农户确实迫切需要组织起来。许多农村地区建立在合作经济基础上蓬勃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资本股份合作社、综合性社区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在把农民组织起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内涵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效益,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对于农户个体经营,具有特殊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12]

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通过不同形式实现农业产业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利益上的联合,在产业链条中使农民与涉农企业联结起来,使农民与市场联结起来,带动农民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分享市场利润、产业利润。农业产业化的形式和组织模式是多样化的,实践中涌现出了“公司+农民”、“基地+农民”、“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中介组织+农民”、“公司+协会+农民”、“市场+协会+农民”等多种模式。[13]农业产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个体生产的局限性,但现实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其拥有的资金、技术、管理、销售渠道等资源,与农村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攫取农业利润,盘剥农民的问题,[14]解决的关键是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同广大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农民要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产业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利益。

(2)提高农民政治上以及社会文化上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个体农民的弱势不仅是在经济上,在市场竞争中,而且体现在政治体系中。农民根本没有机会,也没有组织和渠道将自己的需求和愿望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方式反馈给各类决策机构。[15]在农民权利不断受到侵害,而又缺乏正规性、组织性、程序性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情况下,各种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地下性的政治参与活动大为增加。[16]改革开放以来,在一种开放性、流动性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构筑与市场化、民主化为导向的改革战略和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发展方向相对应和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基础与社会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分散经营的“原子化”的个体农户所形成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组织基础,提高农民在政治上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改变农民在政治体系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弱势,必须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治本之策,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法制完善来保障。当前尤其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完善农民民主自治制度,发育农民维权组织;二是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发育农民文化组织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完善农民的民主自治制度,就是要保障农民与市民平等的公民权和民主权,培育和发展农民自治组织,培育农民的自主意识,确立农民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由自主而自治,改变农民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弱势地位。强调“民主”,就在于规定农民自治的性质。自治有多种形式,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真实的农民自治。农民民主自治不仅仅局限于村域范围,而是指在整个的乡村社会,农民都要实行民主自治。农民民主自治制度不等同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当前农民实行民主自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村民自治发展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实行乡镇自治。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实现乡村社会自治,必须要发展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农民维权组织有助于维护农民权益,反映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渠道。同时,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治理,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并以农村科技教育文化中心为阵地,进一步培育农民文化组织和社会性服务组织,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政府和市场不能和无效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

“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17]反思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本文仅仅是提供了一些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变农村社会现状的思路和整体架构,抓住关键的同时,还需要许多进一步深化细致的工作,以期扭转“三农”问题困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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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道杰,发表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06):8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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