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法院搜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进法院搜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前不久,为旁听一个案子的审理,进入昌平法院时被搜身,至今懊悔不已,我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尊严受到了伤害。美其名曰“安检”,但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应该如此“安检”,应该有严格的界限,不能滥用;超过了界限就不能接受。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武器能防身,也能杀人。对人搜身似乎增加了安全系数,但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却筑起了一道高墙,甚至会产生敌意,把人们都怀疑为“危险分子”,绝对是弊大利小。比如,家里来了一位客人,如果要求他做健康检查,合乎哪国的礼仪?
有人只懂得金钱的作用,拿伤害感情不当回事,在金钱或“权威”面前不讲尊严。有人说,不就是搜一下身么,又没造成伤害,有什么关系?
此言差矣。肉体没有伤害,但精神上却伤害得不轻。每个人的自尊心不一样,岂能用自己的感受衡量别人?有的人被骂八辈祖宗也能忍受,但能要求大部分人都接受吗?如果是为了国家安全或公众安全,“安检”是必要的,谁都不应该有怨言。但一个号称“人民法院”的县级法院,是国家要害部门吗?涉及公众安全问题吗?有什么理由过度防范?“勤务员”搜“主人”的身,岂有此理!如果照此办理,大型超市、大商场、影剧院、饭店酒楼等大量人员聚集的地方岂不都应该搜身!
近几年有一个新名词叫“维稳”,但残酷的现实是“越维越不稳”。何以如此?是在执政、执法的理念上出了毛病,往往是制造矛盾,而不是化解矛盾。窃以为,法院搜身就是制造矛盾的典型表现。防范意识过强,必然增加犯罪倾向,药家鑫案还不说明问题吗?
记得法律上有一个罪名叫“防卫过当”,超市搜身属于违法。那么法院搜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究竟在哪里?当然,法院属于“是非之地”,是解决矛盾的地方,但更应当是维护正义之地,其标志是一架天平。如果能公正执法,就会树立威严,令不法之徒畏惧。但若贪赃枉法,狐假虎威,则是胆怯的表现,其震慑力定会大减,不知有关方面是否权衡过。
为找出法院搜身的“合理性”,我在互联网上查阅了一下,有人在法律层面上提出问题:有无法律依据。但法律是人定的,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某种意志,并不见得都合理。有人说:“去法院办事被搜身,郁闷!”据说有的律师为拒绝搜身宁可不出庭,这不是很能说明问题么!今后,除非被强迫或非常必要,我要远离法院,不愿意把尊严贱卖。
有人说“曾经出过血溅法庭的事,原告被杀,被告被杀,或者法官被杀,查查还是好。”请问:法庭出事的根源是什么?具有普遍性么?凶杀案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该怎么办?
有人比较偏激:“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它与人民为敌,把人民都当成敌人,要它何用。”“以后老百姓进法院的搜身,进医院也搜身,进饭店也搜身,以后,老百姓也省钱买衣服了。”
有人说“悲哀!!!!执法者不懂法!!中国最大的悲哀!!!!”“法官和律师都去哪里了?合法不合法无人能回答吗?”
还有人把搜身和人权挂钩……
搜到一份资料:是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于2010-11-22的“回复”。
问:“进法院大门要搜身,符合法律法规吗?”“我想去机场都不用这样子吧?”
回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14号)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通字【2010】27号)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笔者在前面说过,法律是人定的,但必须遵守;我们还应该在“理”的层面考虑问题。再问一遍:一个号称“人民法院”的县级法院,是国家要害部门吗?涉及公众安全问题吗?有什么理由过度防范?“防卫适当”在什么情况下成立?这样搞“安检”,不论承认与否,说明暴力倾向在增加,制造了某种氛围,就能减少犯罪吗?
由于孤陋寡闻,刚刚知道2004年就有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通字【2010】27号)没查到。《规则》载明:“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这是把“安全检查工作”加以特别强调,但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究竟有什么作用,只有天知道。大型超市如果可以“合法”搜身,也能减少盗窃现象,可避免许多纠纷,减少安全隐患,只需不顾脸皮,为什么不立法?反正是有关权力部门可以把法律玩弄于股掌,总让人感到有特权作怪,如之奈何!
我估计,如果不如此过度防卫,贪赃枉法的事一定会大大减少,因为有利于官民互相制约;法院是政府部门之一,不觉得离老百姓越来越远么?
(余罘 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