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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须配套“连坐”

火烧 2011-08-25 00:00:00 网友时评 1030
文章探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亲亲相隐’需配套‘连坐’制度,强调家庭成员在保护犯罪亲属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平衡社会与家庭利益,推动司法改革。

  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的第二次大修,据说要恢复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让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当然要成为21世纪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天方夜谭。每个人同时都是社会共同体和家庭共同体的双重成员,但每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显然属于“大义”,对家庭小圈子的维护则属于“私情”,而且还不得损害社会大团体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社会起码的良知和道义,更是“社会主义觉悟”的起码基础。就是中国古代实行“亲亲相隐”的时候,也并非只让“亲亲”有“相隐”的权利,还给他们课加了“连坐”的义务——让两者之间得以公平、平衡与和谐。

  用“连坐”来跟“亲亲相隐”配套,表明再专制野蛮的老祖宗都还没有糊涂或者自私或者霸道到“宁可我家负天下,不使天下负我家”的地步。当国家和社会要侦查并且追究某个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其实就是他对整个社会的危害——的时候,你说他是你家庭的成员,你有权保护他维护他从而尽可能让他逃脱惩罚逃避责任,那好,为了公平起见,他的家庭成员也必须从哪一个角度对社会对国家承担责任也就是连坐。所谓“连坐”,按“百度”的解释,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有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从罪责自负的人道理念看,古代“连坐”中不合理的地方在于让无辜者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我们与时俱进地改造一下,让能够“相隐”的“亲亲”们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恐怕还是相当公平的。本来你的“亲亲”犯罪就已经给社会上其他人造成了危害和损失,假如你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如实陈述,就能够节约很多社会资源也让被害人或其家庭尽快得到抚慰甚至挽回损失,但你们这一“隐”,就会让被害人和社会在正义实现上出现很大困难增大很多成本产生很多损失,难道你们就不该承担起弥补性责任?所以在笔者看来,如果真的要搞“亲亲相隐”,国家就必须理直气壮地让“亲亲”们至少在民事责任上被“连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是我们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一直面对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不惜用被害人的鲜血乃至尸体来跟犯罪分子及其“亲亲”们讨价还价,还把西方祖本的“诉辩交易”中国化特色化为“刑事和解”。如今不是正好可以借“亲亲相隐”还魂的机会,配套还魂连坐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吗?就看最先富起来的阶层的代言者们,舍不舍得给大众一个古老甚至是低级的平衡了。

  

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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