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央视就李昌奎案发表的公众应无条件支持法官裁定的谬论!
昨天晚间无意之间,看到央视13频道一个关于李昌奎案的节目,具体名称记不清了,大概是“李昌奎案,情与理,罪与罚”。
没有看到开始部分,就是后面的部分因为琐事也没有看完整,但那个那个女主持人对云南高院田成有的一边倒的支持倾向是显而易见,节目临结束时这个女主持人更是赤裸裸地向电视前的观众发出这样的号召(大意):无论法官如何判,我们都要支持,这样才有利于法官探索。
我想,这位央视女主持人临近节目时侃侃而谈说出的这番话,应该是这个节目预设的,是经过央视相关人员审定的,而非这位女主持人心血来潮之举。退一步,即便是这位女主持人心血来潮之举,也会让人误以为是央视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谬论加以批驳。
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因为央视的这个节目是讨论李昌奎一案的,这里的法官应该是指参与李昌奎一案的云南高院田成有等人,虽然央视主持人笼统地用“法官”一词,但是,这里的“法官”应指田成有等直接参与法庭断案的法官。
本人认为,虽然法官作为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时,也有对法律如何修改的“探索”权,但此时的他们,是在无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仅就法律本身而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时,他们的身份,确切地讲,应该是学者的身份。
而法官一旦上庭执法,进入一个具体的案件的审判流程,此时的他们,只能是国家现行法律的执行者,此时的他们,断无“探索”的权力。
此时的他们,只能在法律框定的一个范围内,做就高或就低的取舍,而断无自行“探索”“创新”的半点自由!
此时的他们,断无根据自己头脑中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而随意曲解、肆意强奸现行法律的所谓的“探索权”!
此时的公众,支持的只能是秉公执法的法官,或者说,只能支持上庭执法的法官秉公执法,而决不是支持他们曲解、强奸现行法律,更不是支持他们脱离现行法律另搞一套。
这,就是本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对法官与法律的关系的粗浅认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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