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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10年后的“标杆”从何而来?

火烧 2011-07-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35
文章探讨李昌奎案10年后可能成为司法标杆,分析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与争议,质疑其是否符合法律基准,引发对司法公正的思考。

    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以上两段,摘自《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一文。

    看了这位田成有的两段话,本人颇为不解,抛开李昌奎案本人,我们仅就田成有的这两段话来分析一下。

    如果田成有所在的云南高院的那个审判委员会果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果真“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即便他们将罪大恶极的杀人恶魔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能够被确认为是“铁案”,那又如何呢?那也不过就是因为他们严格地按照今日中国的法律断了一件“铁案”而已,既不能成为今日的“标杆”,更不能成为10年后的“标杆”!

    可仔细品味田成有的话,他们对自己制造的这个“铁案”成为十年后的“标杆”是很有信心的!

    如前所述,一个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判定的“铁案”,是司法工作者的正常的工作职责,有什么资格可成为“标杆”呢?有什么资格可成为10年后的“标杆”呢?

    如果能成为“标杆”,还是成为10年后的“标杆”,本人认为,无非有这两种情况。

    其一,今天,各级司法机关判定的案子,除了云南高院田成有等人判定的这个李昌奎案是“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的,其他的都是没有“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的,特别是判定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

    其二,其他的法院是“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的或至少与国家的法律偏差甚微的,而云南高院田成有等人判定的这个李昌奎案却是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这个“基准”的!

    二者必居其一!

    惟有如此,云南高院判的这个李昌奎案才有“标杆”意义!

附1:关注“云南药家鑫案”:云南高院法官为何对恃强凌弱的杀人犯情有独钟?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7/246191.html

附2:点评《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7/247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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