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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的改判

火烧 2011-07-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9
云南高院将强奸杀人犯李昌奎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引发广泛争议,质疑其合法性与公正性。文章指出其犯罪情节恶劣,不应适用死缓,强调法律应被严格遵守,而非理念主导判决。

令人费解的改判  

近日读报,发现这样一条报道:云南省高院,竟然将先奸后杀姐弟俩人的强奸杀人犯李昌奎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此消息一出,立刻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可是云南省高院不仅对此无动于衷,而且还对外辩称他们的审判程序合法,没有徇私问题,希望人们大度一些。这就奇了怪了,难道一家堂堂的省级高院,竟然可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枉法裁判,人们批评几句就是不大度了?假如你们说的大度指的是要对罪犯宽容的话,那前提必须是罪犯的罪行要符合谅解的要求才行?  

从目前披露的事实看,强奸杀人犯李昌奎其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几乎是灭绝人性,比前些日子宣判的药家鑫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本不应当改判。既然你错判了,那就应当及时重审并纠正吗?怎么能够文过饰非、知错不改、执迷不悟?你可是负有生杀大权的高级法院啊?!  

刚才在网上看到一文,一位农民,17年前因为赌博而遭到警察的枪击,因为“警察不当持枪,而走火伤人重伤”,他获得17万的赔偿。但是转过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他觉得吃亏了,就开始上访,因为他因枪伤而下身瘫痪,儿子接替他上访,但都以事发17年前而不受理,他一气之下,用刀捅伤了四名法官,造成二重伤,二轻伤,因此获刑死缓。  

以此案例与李昌奎案件相比,无论从犯罪动机、情节、手段以及事后赔偿看,都应当是死刑,怎么可以死缓?而且是故意改判!  

另外,将李昌奎一案与不久前宣判的药家鑫比照,药家鑫是死刑,李昌奎可以判几个死刑了——因为他故意杀死了二个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  

据说云南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死缓,是本着“少杀、慎杀”的理念。这就更是说不同了。法官判案,只能是依据法律,绝不能够靠什么理念来判案!在刑法没有废除死刑之前,不管你法官本着什么理念,都必须按照法律审案、判案。你们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那是在犯罪情节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变化才可以做出自由裁量的。在李昌奎一案中,根本不适合什么自由裁量权。你也没有自由裁量权——因为李昌奎的犯罪情节太恶劣了!可是,云南省高院竟然置法律于不顾而给“自由裁量”的改判了!请问,谁给你们亵渎法律的权利?  

法律可以修改,但那要国家人大来修改,你们云南省高法,绝对没有这个权利,怎么能够擅自修改法律?你可以有“少杀、慎杀”的理念甚至有向国家人大建议的权利,但在国家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你们只能是不折不扣的按照法律来审案、判案!理念不等于法律!如果你们不按照现行法律判案,那就是知法犯法!  

请云南省高院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以法律的尊严为重,赶紧“有错必纠”,别做法律的罪人,别给中国的司法史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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