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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法治的倒退

火烧 2011-08-23 00:00:00 网友时评 1034
文章批评刑诉法修改恢复‘亲亲相隐’是法治倒退,指出其源于封建伦理,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强调亲属隐匿犯罪不利于司法公正,主张应以法律事实为准而非亲属关系。

“亲亲相隐”是法治的倒退

    网传刑诉法要修改,最大的亮点是要恢复“亲亲相隐”,真是搞不懂了,药家鑫的父亲陪同药家鑫去自首——这一情节不是作为法学家们主张免死的高调理由吗?这次又要“亲亲相隐”,到底怎么做才是符合你们的“法治精神”?“亲亲相隐”本来是论理学家对法学家的批判,现在法学家却主动拿了起来,是要引刀自宫还是要连伦理道德一齐越俎代庖?

   “亲亲相隐”是从论语里的一句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引申出来的封建社会法治原则,落实到法律条文中叫“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就是主动隐匿犯罪,即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可以(或必须)隐匿对方的犯罪,而不受法律的追究。这是封建社会重视伦理,标榜以孝治天下的一种表现,执行起来有两种限制,一是对谋反、大逆等重罪不适用,二是侧重保护卑幼对尊长的“首匿”,于此相适应还有一条“干名犯义”的罪名加在卑幼的身上,就是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否则大刑伺候,就是说尊长有罪卑幼必须首匿,否则有罪。这一条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法治派和礼教派早就争论过了,现在的法学家怎么忽然站在了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的立场上,回过头来抽起法治派沈家本的嘴巴子?岂不怪哉!

    封建制度下的“亲亲相隐”是有一个补偿机制的,虽然允许甚至提倡“亲亲相隐”,但你不要忘记,它还搞“株连九族”呢,你是可以包庇你的亲属,但重罪是要被株连的,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才是真相。你读《通鉴》常有会看到这样的事,一个人飞黄腾达时,他的亲属如是兄弟却不断地抨击他或躲得远远的,等这个人得罪了皇帝要倒霉了,他可以以此免于株连,背后就是这种东西在起作用,你有问题我不能揭发,但追究的时候却难免株连,不如乘早撇清关系————你说这种封建的伦理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值不值得维护?

    现在毕竟是现代社会,刑诉法修改不会直接写上“亲亲得相首匿”,大概是:近亲属之间不负有证明对方有罪的义务。什么意思?我来解开这个谜底:其实法学家们是想要“犯罪嫌疑人有不说话的权利”即不需要自证其罪,不能向他们要口供,但要攻破这一条不大容易,所以才去借助孔子,就和他们废除死刑的路线是一样的,走一条曲线。

     其实一种犯罪行为,只有他的近亲属知道,非他出来作证就不能破案、不能定罪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并且,亲属证言的效力也是要受到质疑的,亲属之间不都是温情,也有仇视。再者,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于不愿意作证的也没有规定什么处罚,有必要单加进这么一条吗?何况加这么一条,就还得加进许多条:1、不作证可以,但也不能包庇;2、犯重罪不再此限;3、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不在此限;4、预先规定亲属好的范围;5、如果亲属作证了怎么办?是无效?是谴责他?还是处罚之?如此的费事和没有用为什么要加进去,就是我上面揭露的谜底,但这还不是全部,修改刑诉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保护犯罪嫌疑人,甚至也不是为了他们,终极追求的结果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的不是法律本身,也不是犯罪事实,而是业内法律人士——形成这样一个垄断产业。

    “大义灭亲”走到了尽头,郑成功首先要包庇郑芝龙才对,爹当了汉奸你就跟着当汉奸就是了,搞什么反清复明,不孝呀!《洪母骂畴》也不能演了,儿子在明、在清都是精英,你就是精英他妈,为什么还要骂人还要上吊,太不懂普世价值了。

                                     2011年8月2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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