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私有化和冰棍化——“损公肥私”和“化公为私”是绝然不同的两种犯罪
                文章探讨损公肥私与化公为私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强调私有化与冰棍化手段的差异,揭示其在犯罪手段、结果及法律追责上的不同,突出其对社会的影响与法律挑战。
            
            
顾名思义的话,“损公肥私”大概是通过一些手段,让公家受了损失,却肥了自己;而“化公为私”却是通过种种招术,把公家的一切,巧妙变成了自己的。这两者从手段、境界到结果,都有天壤之别。
差异是明显的,比如盗窃集体财物、贪污或挪用集体钱款、或者暗中把集体利益让渡对方而私自收取对方贿赂等,都是“损公肥私”的典型表现。而“化公为私”却要深刻、广泛和复杂得多,比如把集体物品,采用“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的魔术或化妆术,就“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成了私家物品;更有手段老道的,通过私有私、冰棍化,把集体的一切,包括工具仪器物料器材机械设备乃至钱财在内的资料、资源、资产,都一律化为自己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事实往往表现为,“损公肥私”常是小偷,而“化公为私”总是大盗;“损公肥私”一般是花拳绣腿,而“化公为私”的多半是奇门遁甲;“损公肥私”的自始至终必须胆战心惊地过日子,而“化公为私”的到特定时期就敢明火执仗的拉大旗;即便是初始阶段,也往往是“损公肥私”的容易捉拿,而“化公为私”的却不易擒获。到头来,“损公肥私”的始终还是被“专政”的对象,而“化公为私”的可能摇身一变倒成了搞“专政”的主体。
这并非要替贪腐辩护,因为两者照理都该依法严惩。但毕竟“损公肥私”的属于只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就能简单成事的鸡鸣狗盗的局部犯罪,而“化公为私”的往往需要理论、道德、制度等各方面“瞒天过海”、“欺世盗名”的整体颠覆,很可能让法律无从下手或者为其服务了。以至“损公肥私”千百元就能治罪,而“化公为私”亿万元难以追究,因此“损公肥”比起“化公为私”来,也就形同小巫见了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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