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时代观察

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火烧 2009-10-07 00:00:00 时代观察 1030
文章深入分析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强调社会化学与政治技术学知识的重要性,揭示官民对立与民众不满的深层因素。

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梁彦军

阅读提示:本文不是歌功颂德的甜蜜蜜文章,它是实话实说,揭示事物之间关系的科学理论文章,是能让喜欢它的人嚼着很有味道的文章。它是写给执政者的,同样也是写给关心社会、爱好科学理论的人的。文章较长,够喜欢理论的人嚼个痛快。

中国群体性事件爆发已成了不争的事实。有说一年几十万起,有说一年7~8万起,既便按少的说,也是太大的数字,也是很多太多了。恶性的形成大规模的打砸烧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棒棒”事件。贵州“俯卧撑”事件,湖北“非正常死亡”事件,原本都是很小事情,(对私人是大事,对国家、社会是很小的事情)却演化形成为,众多普通温顺善良的民众与忠诚热爱他的军警的暴力冲突。一会是被打的头破血流惨不忍睹的军警,一会是被打的头破血流惨不忍睹的民众,这是多么令人哀伤的。这是咋会事呢?又该如何消除呢?

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分析和说法,也有就如何解决给执政者支招的。这些分析和说法有助于帮助人们分析认识群体性的发生原因。但说实话没一个说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也没有一个支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招法。

其实这个问题,在拥有了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社会化学知识,拥有了解决处理社会问题的技术知识——政治技术学知识,对原因就能透彻的认清,对消除方法就明白了。在这里我就用社会化学知识来解析事件爆发的原因,来说明如何有效地解决消除它的方法。当然通过说明群体事件爆发原因和说明如何有效地解决方法,向世人宣传这两门对人类具有重大意义的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体系。

一、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追问

1、对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社会上有人认为它不是孤立的事件,背后有深层的原因,是因为在社会民众中,已经积累了很多很深的不满不信任,很深的官民对立。事件只是个引火索,将民众的不满引发爆发。这种认识是对的,没有广大民众的不满,不会有这么多,少者几千,多者数万利益无关的善良民众冒着被打被抓的危险,参与到与政府军警的暴力对抗冲突。而这种对政府强烈不满,强烈不信任,不是个别的地方,而是相当普遍的。(这里不说官样话,如“只是极个别地方出现的情况”。当然也不是对政府执政者攻击,只是真实客观地讲明,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2、那么是什么导致广大民众的不满、不信任?有人列举有贫富分化,官员贪污腐败,处理事情不公。贫富分化,官员贪污腐败确实是民众不满的一个方面,但它不是使群体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虽然贫富分化比较重,但不是严重,严重时表现形式是偷盗抢劫增多,治安形势严重。广大低层民众还能吃饱饭。特别是胡温执政以来,为改善低收入群体做了很多工作尽了很大努力,低收入群体收入得到明显提高。

3、从事件发生争执的焦点表现,是群众不信任政府官员能公正处理事情。

群众不信任哪来的?

政府人士说是有坏人造谣,那么就要追问,“为什么民众听坏人的,不听政府的,政府掌握着宣传工具: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的言说能力和效率比群众的大几万倍,群众却不听你的。却听坏人的?”群众不信任政府还是政府经常不能公正处理事情,造成群众不信任你了,包括政府的言说。这样就形成事件中不让警察带走当事人(重庆“棒棒事件”),或不服不遵从政府处理意见(湖北“非正常死亡”事件,不让政府搬走尸体),由此形成僵局,使得事态恶性发展。

二、态度、立场还是理性认识

追问到此暂时停一下,因为下面要先讲讲立场和态度对正确分析认识的影响,因为态度和立场直接影响正确认识,人们要认识社会事物必然有认识者的态度立场问题,有个是理性认识还是从态度和立场出发的问题。

我说“群众不满不信任政府,是政府官员经常不能公正处理事情”。就有人站在维护官员的立场上,所谓维护大局的立场,以政治正确的姿态反驳说:“不能公正处理事情,只是少数素质不高的个别官员。”我说:“当官的素质一般比普通百姓强,在道德修养上,在知识和能力上比普通百姓强。”就会有人立即批驳说:“官场黑暗,腐败严重,你还说官僚的好话,是官僚的哈吧狗。”这两类人就不再听你讲了。

态度和立场很能决定受听者是否愿听你说的。因为受听者也是有立场。相同的态度和立场形成响应,不同态度和立场形成拒斥。俗话讲“屁股决定脑袋”。我说“是政府官员经常不能公正处理事情。”就让99.9%的官员恼火,你不是把我们都否定了,太偏激了,绝对是错误认识。于是执政的官员就不听你下面的言说。而那些用政治正确的姿态说:“只是少数素质不高的个别官员。”的话,就很让官员们受用。于是执政的官员就继续听他们的话,按他们支的招做:“应该加强教育,提高执政能力。”于是各种提高官员的道德和能力的教育在全国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培训班”在全国培训四千多人,又是教如何做群众的工作方法,又是教如何应对媒体,封锁互联网,如何制定预案,动员组织力量。但结果呢?成效甚微,群体性事件并未减少,局面没有得到改观。湖北石首事件再次爆发恶性大规模群体事件,就说明了政治正确姿态的人支的这招不管用,是瞎招。因而,只愿听自己愿听的话,不愿听客观真实分析认识话,是执政者错失获取正确意见所在。

想想吧,如果不是因为政府官员经常不能公正处理社会矛盾,怎会有那么多人对政府失去信任,群起与政府对抗,发生大规模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原因只能是经常不能公正处理社会矛盾。

三、造成经常不能公正处理社会矛盾的原因不是官员素质问题

有人把出现这种状态的原因归于少数官员的素质、道德水平、处理事物的能力。支的招是教育官员。这种认识在中国很有市物,中国执政者往往接受这种认识,并依照此招来办。改进官员选拔制度,开展“执政为民”等等教育。这种说法其实就否定了官员选拔机制,否定了对官员的教育功效。可以这样说:任何官员选拔机制,都是选拔好的。当然不可避免有少数差的、低的也被夹杂其中,但整体来讲,一定是选拔出来的绝大多数是好的、高的。至于官员的教育,那更不用说。我国历代在对官员的道德教育、能力教育那是常抓不懈,从来没放松过。(比西方国家强百倍,西方国家几乎不搞思想道德教育。)一直这样做,改善了吗?没有!所以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没有认识到真正的原因。支的招当然是效果很差的。说一点效果没有那是不会的,肯定会有点效果,但效果却不能改变趋势。

如果是个别地方出现问题,那原因可以说是官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是普遍或相当多的地方出现问题,就不是官员的素质问题。就肯定是政治制度中存在问题,是制度使官员们要那样做。因为那样做对他们来讲是最有利,也就是最合理的。换句话说,就是官员经常不公正处理事情,不公正处理社会矛盾,对官员们来讲是最有利的,最合理的。所以他们就要经常那样做。

四、原因是对官员监督管理纠错机制设置不当、有错

社会政治制度中都有对官员监督管理纠错制度,官员处理事情要受到监督管理。不公正处理事情,(不合法、违法,不合理处理)是要被纠错的。官员会被追究责任。如果监督管理纠错制度是完善的,官员一不公正处理事情,就被纠错,追究责任,轻者受停职检查处分,重者开处公职,甚至坐牢、杀头。在这种状态下,官员选择公正处理事情,依法合理合情的处理事情,这样做对官员来讲是最有利的,也就是最合理。这样官员才能依法公正处理事情。官员经常不公正处理事情,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对官员监督管理纠错制度存在问题,存在错误。官员不公正处理事情不被纠错、追究责任,不公正处理事情能得到利益,于是官员就趋向于不公正处理事情。

五、合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先讲什么是合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下面就容易讲明白不合理、不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合理在哪?不完善在哪?错在哪?

所谓合理完善的制度,只是现实中效果最好,或最不坏的制度,但除此之外,现实中没有比这更好的。你可以想像,探究更好的,可以试验更好的,但在未实践证明以前,我们只能把现实中实行的效果最好的称为合理完善的。

对官员监督管理的合理完善制度是怎么做的?它通过四个方面对官员实行监督管理纠错:1、上级监督管理、纠错;2、人民司法监督管理、纠错;3、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管理、纠错;4、舆论监督管理、纠错。

(一)上级监督管理纠错是传统的做法,我们太熟悉了,这里就不说了。

(二)人民司法监督就是在当事人认为官员是不公正处理事情时,通过打官司来判决官员是否公正处理事情。如果裁决认为官员不是公正处理事情,裁决者就可将错误纠正。并对认为明显或故意不公正处理的官员进行处罚。如果司法能做到这样,就起到了对官员监督管理纠错的功能。

如何让司法能实现这样的功能?关键得有一个能公正的审判者。审判者必然要受当事方威胁利诱,一般的人甚至道德高尚的人难阻挡种种威胁利诱,因此要让审判者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受到威胁利诱。办法只有把审判者隔离起来,与当事人无法私下接触。这样当事人就无法对审判者进行威胁利诱,审判者就可公正审判了。由于法官接受案子,安排庭审等许多事务,他必须接触当事人,因而不能对法官进行隔离,因而法官不能成为公正的审判者。怎么办呢?只好另找人,从社会上抽人来当审判者。由于一个人的思想意识水平差别太大,很可能出现偏激的人,不能公正审判。于是人们认为应该有一群人来担当这个任务。于是就创造了“人民审判团”制度。从社会上抽取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人做审判员,组成“人民审判团”,对案件进行审判。“人民审判团”在审判案件期间,由法警看顾,不能与外界接触。不仅不许与案件当事人接触,不许与自己亲友接触,而且不能看报纸,听广播,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审判团成员以自己的知识经验,独立做裁决。“人民审判团”是人类伟大的创造,自从“人民审判团”制度取代法官审判制度,才基本实现了司法审判公正,才建立了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

当然“人民审判团”审判也会出错,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出错的数量比法官少很多,性质是不同的。人民审判团出错是万分之几,法官是百分之几十。人民审判团判错的性质是烦了,敷衍了事,或证据不足。法官判错是受权势威胁利诱,贪赃枉法。

自然,组织“人民审判团”是比较麻烦,经济成本较高,因此不能任何案件都要“人民审判团”来审判。为了减少费用成本,实行“人民审判团”制度的社会,简单的案件或初级审判交由法官审判,而复杂的重大的和不服法官判决的案件,才由“人民审判团”来审判。这样以来,既增加了对法官监督管理纠错,使法官能公正审判,又提高了司法的效率。(法官一晌午就审判二十几个案子)这使得“人民审判团”制度比法官审判制度效率高很多。中国法官一年判大约100个案子,美国法官一星期就判百十个案子。由于人民司法制度能高效公正判案,民众打官司容易,又相信得到公正的结果,民众有了纠纷,都愿意打官司解决。而那些自知理亏的人,为平息纠纷,就会自愿赔礼、赔钱、协商解决。由此就建立了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三)舆论监督是通过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进行公开披露,使社会对强势的侵害他人利益者形成压力。迫使他们无力反抗,迫使他们的保护者,不敢再保护他们。使得原来不敢(心有顾及)处理他们的人,敢于放心大胆的处理。最终使得政府能公正处理事情。

(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管理纠错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外国叫议会)对拥有很强权力的人或利益集团进行监督纠错。人民代表大会是拥有国家最高权力,它在法理上可以对任何人,包括总统、元首进行监督纠错。它在任何事上都可依照法律、道德、道理进行处理。它在处理事情的同时,制定新的社会行为规范。

这后两种是对比较特殊的人或事进行监督管理纠错。也就是说它监督管理、纠错的人或事,是前两种难以处理的,它是前两种监督的补充手段。比如,南京“天价烟”事件,如果你向他的上级,或法院反映说他抽天价烟,上级与法院也不好处理他。而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上级机关就好对他进行调查处理。再比如美国总统克林顿“拉链门”事件,总统在职期间,拥有司法豁免权。总统没有上级了,他做的事并不严重违法。重要的是不符合道德良俗。总统应该是遵守道德良俗的模范。因此只能通过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对政府官员大量的监督管理、纠错,是靠上级和司法。由于上级与下级存在着相当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碍于这种关系,上级监督管理纠错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很难让人相信客观公正。使得监督管理纠错难做的真正到位。用打官司的方法让控辨双方以平等身份,摆事实讲道理,由利益无关第三方来裁决的方式,可以得到相对客观公正的结果。特别是由一群利益无关的群众,并使得他们根本不受控辨双方威胁利诱影响来裁决,也就是人民司法制度,基本上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人民司法以客观公正的裁决,监督着法官初审判决,使得法官必须客观公正判决,否则当事一方就要上诉到人民司法庭,如果法官判决总被人民司法庭推翻,法官就要下岗。法官客观公正判决,监督着行政官员必须严格以法办事,以理办事。否则就会被司法纠错处理。这样就使得政府公正处理事情,做的事情基本上符合人民的意愿。

人民司法制度在合理完善的监督制度里起着基础的作用,人民司法制度是建立公平合理社会的基石。

这后两种监督对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度起到有效的补充。

六、中国政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政治制度,虽然说是要建立新的民主制度,但不可避免要受旧政治制度,旧思想意识和各种错误认识的影响。

第一,受战争年代需要高度统一集权的思想影响;第二,受传统专政思想意识。我掌权就应该一切我说了算;第三,认为自己或共产党总会是英明正确的,上级总会是比下级英明正确的影响。第四,监督妨碍效率的错误认识。因此虽然表面上形式上建立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形式的国家政权,但愿望上是要建立行政力量主导的政权模式,也就是另外两个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和法院要服务于行政机关——政府。这样人代会和法院无法起到应有的对政府的监督管理、纠错。这也正应合了执权者的意愿,“我英明正确,不需要监督,不需要纠错,别烦我,别说那么多,按我的意见指示办就行了。”因而建立起的政权就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的集权专政形式。

这种政权模式一运行,立刻就暴露出他必然产生的问题。它并不因为执政者——共产党人是英明正确的而不出现问题。共产党太自满了,是史上绝无仅有的,称自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这样的党世上哪能有啊?执政者不顾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不断出现。如上面搞的大跃进,大炼钢铁,下面搞的吃饭不要钱,给国家经济,民众生活造成严重恶果。出现的这些问题,群众和干部必然要寻求解决办法。由于议会监督纠错,舆论监督纠错,法院纠错之路基本堵死。群众干部只能走找上级纠错之路。找上级反映纠错,一级一级向上反映告状,最后就状告到最高执政者毛泽东哪里。毛泽东是关心群众疾苦的,想倾听群众的心声,他亲自阅读批示解决了几个问题。并指示有关部门他接受群众的来信。随后这种信件像雪片一样飞来,这使毛泽东无力都阅读和解决。毛泽东只好让秘书,再后来成立专门机构信访局来解决。群众来信大量反映的(占99%)是个人问题,受不公正处理的冤错案件,状告地方官违法或不按政策办事的案件。这类事件处理,也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必须听两方面的陈说,并调查取证方能得到公正处理。这类事情信访局也难以解决,只好批转有关部门去解决。信访局这样的处理方法,大量的群众问题没给解决(解决的1%都没有)反而是给受害群众增加了很大很重的经济损害,使他们增加了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平心而论,毛泽东主席是想通过信访局来解决问题,但是这个办法实在不好。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产生出更大的负作用。严重的是它造成政治混乱。法院的判决错误也纠错,这就使法院丧失权威。法院的错判纠正不了几个,却造成人们认为通过信访能改法院的判决,给许多人改判决的希望,造成法院判决丧失权威。矛盾和纠纷得不到最终解决。得不到最终解决,社会就乱轰轰的。那些偏激的固执的达不到自己利益的人,就会坚持不断寻找实现自己利益途径。他们达不到目的,就借信访之途,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引得同道之人的共鸣。信访局的存在,存在信访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造成政治混乱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没有起到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作用,是造成社会政治局势混乱的基础原因。

中国政治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是法院权威的丧失,不能完成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作用。

法院判决丧失权威的另一因素,是上级法院能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只要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判决不对,上级法院就可更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常常一审判完二审将判决翻过来。而翻过来后,原判决法官的岗位却不受影响。比如“作家夏泊诉河南文联主席张宇剽窃”案,事实非常简单清楚明白,一审法官竟然判作家夏泊败诉,二审纠正过来判张宇剽窃。也没听说让一审法官下岗。像这种错判,就应该将错判者清理出审判机关。

当然造成判决丧失权威的因素很多,比如审判尺度很宽,甲法官这样判,乙法官那样判,丙法官还可又一样判,全看法官的意愿。判的当事人不满意,就不服,就上诉,找另外的法官来改判。这样就形成受冤屈的和缠讼的都上诉,形成上诉率很高的状况。本来法院是社会说理的地方,是最终大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机关,但它却在大陆政治制度里有意无意的设计和运作上形成社会矛盾和纠纷重要兹生地,成为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不满的兹生源。

七、解决问题之道

问题看清楚后,解决之道就很容易明白。就是:建立新的司法政治制度。建立有权威的人民司法制度,由人民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审判和解决。执政党和政府坚决维护人民的判决。

这样司法中,官官相护问题就不再有了。执政者和政府在执行中就可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维护人民的判决,执行的是人民决定。理直气壮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对制造社会骚乱进行镇压。(现在镇压都是当官的意愿。)

实行人民司法制度,就是通过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审判将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一项一项落实。落实成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就不再会被权贵阶级落实成违背人民意愿的东西,否则就会在形成矛盾纠纷中让人民通过司法纠正过来。实行人民司法制度,就形成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从宏观层面制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法律政策,然后由人民从具体地事情、微观层面落实。不让权贵阶级改变法律政策的宗旨。

八、必须先批判影响人民司法的错误理论和思想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让群众评评理”平常都挂在嘴边。但真要让群众来审判时,一些人立刻就变了。他们马上就说:“群众文化水平差,素质低,没有经过专业的教育,绝对不能胜任。”说:“法官贪赃枉法,群众一样贪赃枉法。”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阻碍人民司法制度的实行。如预先挑选人民司法员,设置学历职业收入等门槛,使人民司法制度变成精英司法制度。

其实说这话的人是知识水平差,认识能力差的表现,是不懂还想当然地瞎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人民司法制度是怎么回事。他们不知道人民司法制度里,参加审判的群众是与外界隔绝的,就受不到外界的威胁利诱,根本就不会再有贪赃情况出现。他们说“群众缺乏法律知识,不能胜任,”是他们认识能力差的表现。没有法律知识,自有控辩双方律师在举证辩论时提供,判决者只需要倾听。审判者只要有理性分析能力就够了,根本没必要事先系统学习。而且在合议庭讨论时,群众又可以互相弥补法律知识。因而判决者有多少法律知识不是影响判决质量的主要因素,关键是否有公正之心和会否受到威胁利诱。

九、人民司法制度在中国大陆实行的历史与今后的展望

人民司法制度在中国大陆,遭到精英思想意识的人和法官利益集团的联合抵制。他们把“人民审判团”“人民审判员”翻译成了“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这种翻译是很荒谬,陪字字义在中国原语义是陪伴,与处在语言宾格的人或物做从属的事。有陪读、陪刑、陪葬等组词。按照语言逻辑来说,人民陪审员就成了人民与被告受审同时陪伴被审的员。由于语言学家无法把这种事解说成与被告陪审,只好说成从旁协助法官做审判。这种解说还是颠倒了人民司法制度中人民审判团与法官的关系。在人民审判团审判时,人民审判团是审判主体。法官只是审判协助者,负责审判程序,维持审判秩序。人民审判团做判决,法官对如何判决不参与意见。不许参与意见,因为他没被隔离,没审判资格。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建立新型司法制度时,就确定了人民参加司法审判的政治制度,就确定司法审判须有“人民陪审员”(过去只能用这个词)。但这种政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官们并不给“陪审员”发挥审判意见的机会,法官利用自己的职位优势和知识优势,独霸审判权力。“陪审员”在几乎参与不上审判意见,也没有听审案件兴趣,真正成了坐在法庭上很受罪的熬时间的陪审员。

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后司法审判工作中法官贪赃枉法比较严重,在2003年以后有识之士呼吁在中国实行人民司法审判。党和国家领导人听取到这个意见后,指示法院加强人民在司法审判中的监督作用。为此最高法院下达了加强人民陪审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赋予人民陪审员若干具体权力。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具体履行权力的方法。然而最高法院这个本来就难以让人民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的指导意见,再次受到法官利益集团的抵制。他们利用自己职权优势,尽量不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发挥作用。这种状况下一些人民陪审员自嘲自已是电话陪审员——法官审判案件完后,电话通知他结果,通知他来签字或代他签字。使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改善司法工作的努力,化为泡影。

因此要想彻底改善司法审判的局面,必须彻底实行人民司法审判制度,在二审(终审)实行由工农商学兵等群众组成的人民审判团来审判,让法官在这个审判时只起协助作用,只起负责维持法庭秩序,负责审判程序的作用。

人民司法制度是个神奇的宝贝。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专业知识不足的人咋能判好案?然而就是这样没有专业知识的一群又一群乌合之众,他们不会玩弄法律,不畏惧任何权贵,凭着良心,公心,做出了一个又一个公正的判决。正是这样一群又一群乌合之众一次一次的公正判决,让侵害他人利益的人受到处罚,让不能公正处理公务的人受到处罚,使社会上的人不敢再随便侵害他人,使处理公务的人不敢敷衍了事,一定要秉公处理。由此建立起政府秉公办事,人民遵守法律与道德的社会。

人民司法审判制度是个神奇的宝贝,它能把“万恶”的资本主义制度化为相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它也一定能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化为公平正义的社会。我相信,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神奇的人民司法审判制度后,一定会将人民司法制度引进我们的生活,把我们的社会变为公平正义的社会。

2009年8月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