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是压不垮的
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是压不垮的
——杨玉秀对温州黑公检法的血泪控诉致中央公开信
我为生存不愿当奴隶,维权进入第九年,曾遭受公权力雇请打手毒打,警察抓捕关押,威迫欺凌,检察院控诉官进狱提审,公然讲我“懂内情,你死定了”,后果然真的被洞头法院枉法判决“毁坏公物罪”。我不服,再上诉温州法院,仍维持原判;我对温州公检法的枉判已向省高院再审申请,也石沉大海。在共产党执政的天下,在温州,因我知情懂法就被死定了。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新中国海岛公民是压不垮的,我要呐喊!我要控诉,特致中央公开信。
一、“懂内情死定了”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土地的主人,通过进入九年的维权抗争,我们经过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对官商勾结,抢夺我们的劳动基地——海涂,逼迫主人为游民,为奴隶。我们坚持斗争不动摇。我村被关押49人,被毒打41人,我虽被枉法判了六人月(吕爱銮、林春连18个月后再判),但我决不摆休,因为我为官司参加过省高院招集双方协调会五次;我方五位代表和律师,官方有苏友灿副县长、张于宾洞头法院副院长、北岙镇镇长梁上占,省高院惠艺法官说:我判政府违法,土地都要还你,未还(解决好)不能施工,并指责苏县长:“农民打官司为了钱”,并对我们说:“请你们不要追究责任人,不要撕政府脸皮”,还对县官讲:官司你们输,不赔也得赔,小三盘官司到我手,若不赔,小三盘人可以去北京上访……。惠艺法官又对我们讲:你们快来签字(协调会笔录),签字后,农民与政府今后冲突(用地)才有法律成效。我们明白了,就分别在法庭上签字。而法官叫县官签字,苏县长却说等下午再签(县官心中有阴谋)。
五次在省高院协调后,使我更加懂内情,我们是正义的,我有法律保护,所以我决心更大了,我是为生存而斗争!
县官公权力以权代法,在未解决好村民的目前和长远生计的前提下,非法卖地,非法建筑,我们再三耐心劝说,不理我们,又雇温州打手,公安护航,暴力施工!我们无奈忍辱后雇凶打手撤走,他们继续在我们生存土地上施工,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为阻止正在违法施工,数十名群众自发到工地警告,制止施工,他们就是不听,无奈推了部分砖块,目的是制止施工,停止侵犯,要求政府坐下来解决处理。但政府以权代法,视村民为愚民,用强盗的逻辑,出动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抓捕16人,我抓入黑监狱,检察官到狱中提审,我把五次参加省高院协调会情况如实告知他:我们是正义的,海涂是我们饭碗,政府篡改284公顷(许可证)为2.84公顷,是犯罪行为!你们包屁!那个检察官问我:“你上告了没有”。我果断回答:“当然上诉了”。检察官立即肯定的讲:“你知内情那死定了。”果然,我在2009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时,律师为我无罪维护,因为我是为了吃饭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阻止正在违法施工,是正义的举动,按刑法第20条,我属正义的,并不属故意毁坏财物,但在当今是“只准官权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社会,我通过学法、懂法,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政府建设需要应该依法,应该按照中央政策法令,解决好目前和长远生计,通过进入第九年的维权抗争,我们已是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渔区公民,对我们枉法判决,就因为我懂内情,不当奴隶,正说明洞头不是共产党的天下了。
二、失民心要失天下
国民党蒋介石八百万军队为什么败在共产党毛主席手下呢?就是因为国民党反动派背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每到地方就是三抢(抢票子、抢粮食、抢妻子)失去了民心。而共产党毛主席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得到人民的拥护。蒋介石为少数人谋利益,毛主席为多数人谋利益。得民心要得天下,失民心要失天下。
共产党执政,党员掌权是势在必然。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什么人的问题是立场问题、原则问题。毛主席进京时就警告说:我们决不做李自成。
新中国建立已六十年了,我们的掌权者不少是混入党内政府内的投机分子,昏官、庸官、奸官、贪官们害怕群众知情,更畏惧人民的批评监督;借发展之名,为政绩谋利益(升迁发财),利用权力,暴力围垦,抢夺村民的劳动基地,逼迫村民为游民为奴隶。对敢于反抗的群众,以“维稳”为名,将党和群众严重对立起来,施行“维丑”之实;不仅非法限制人民群众的话语权,而且公然动用“公权力”侵犯人民的民主和人身权力,随意给人扣上“毁坏财物”、“扰乱社会秩序”、“诽谤政府”、“偷税”等帽子,收入黑监狱!还雇请黑社会充当打手,以“协警”、“保安”名目,与国民党反动派无别!警察可以随意抓人无罪先抓!诱供,甚至做笔录时为对维权群众立罪名,代理签名;有的还对维权骨干扬言“我是共产党派我的,叫坐你得坐,叫你站你得站”,事实就是如此,那个检察院公诉人在狱中询问我时,说我知内情死定了。我果然被判刑了,我不服上诉温州法院,也是维持原判,我逃脱不了被歪打的命运,天下乌鸦都是黑的!九年维权,我村被抓关49人,被毒打41人,其中被判3人,这不是共产党的天下,比国民党有过而无不及!这是严重破坏党和人民“血肉关系”!那些奸官、投机分子是混进党内的反动派!是国内外反动派在党内的代理人;洞头蒋介石已来了!人民没有尊严,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毛泽东思想万岁》标语被毁灭!革命先烈的鲜血和祖江山将要付之东流!失民心要失天下!
三、我们是压不垮的
现在还有很多人,在修正主义法西斯专政高压下,害怕、失信、不敢举措!在修正主义的欺骗下,忍辱待毙还不觉悟。但他们总会逐步地觉悟过来的。洞头土皇帝用历代统治阶级对人民压和捧,还施用修正主义手法骗、拖、懒,不准人民起来革命,正像鲁迅所写的赵太爷、钱太爷、假洋鬼子不准阿Q革命那样,总是要失败的。
因为毛泽东思想已深入人心,真共产党是为多数人谋福利的,假共产党是为小数人谋私利的!我们心中有数!特别是通过九年的维权抗争的学法、学毛选,我们懂得了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我们拥护真的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才能当国家主人,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如今执政者在反毛主席、反共产党、反人民!我们为什么坚持九年维权抗争不动摇?因为我们民魂已觉醒,我们反对党内披着共产党外衣的反动派,他们的强大是暂时的,因为他们反人民、为私利,他们越镇压百姓、越激发人民反抗,像绳索套在他们的脖子上,越压越套上绞索,如小三盘维权村民自2003年10月17日事件,被镇压、被抓关3人,被打多人,后引起了打官司;2006年7月11日,政府雇请打手疯狂毒打20多个人倒地,也没有吓倒;2006年12月16日,全岛封锁,像抓甲级战犯一般,破门入户抓捕为我们讲话的代言人,制造白色恐怖,仍压不垮;2007年7月13日,县长赵乐平、彭建绵(镇委书记)亲自坐阵,雇请打手百余人,我们继续到非法工地论理论法,然而未待我们开口,就下令边抓边打,彭建绵动手把吕爱銮外衣都撕毁,奶罩外露,抓捕我们18人,关押在外岛(倪屿乡),其中三人坐入黑监狱,也没被压垮!2009年4月15日,董建华副书记与维权代表首次谈判,本是好机会,但当场翻脸,在谈判未解决任何问题,就下令要强行施工。当晚公安局贴出公告:“重者判刑,轻者劳教”的恐吓令,开动县广播站宣传工具,大造恐吓舆论。4月16日,公安护航,我们仍不怕,拿去省判决书和法律依据,讲理讲法,公安照机机对准我们。但我们不上当,也制止了非法施工。4月18日、19日,我们照样下非法工地,阻止了非法施工。4月20日,我们论理论法阻止施工,但包工头在后台的主使下,先动手打了林吾清92岁等4人,公安照相机失灵了,我们被迫自卫还击,公安保护了包工头,先打人为什么不抓?!!我们向中央、向网络曝光,暂时阻止了海边非法施工。4月22日,政府暴力在小三盘自然村(看牛鞍)农地、未赔偿处理好,所谓职业学校,我们照样到非法工地阻止施工。4月24日,在海边工地,政府从温州雇请保安百人(打手),企图对维权头头一网打尽,在敌强我弱的势态下,我们运用毛主席游击战争方法“敌进我退”,无奈忍受。
5月22日—6月,敌退后,我们继续下非法工地,说理说法劝说先停止施工,处理后给施工。但开发商有政府作后台,不听劝阻,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无奈推倒部分砖墙,要求政府坐下来解决,但政府动了公权力,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抓捕了16人收入黑监狱。白色恐怖没有吓倒我们,取保侯审的南光亮、吕爱銮、林春连等人出狱后立即投入继续战斗,向全国呼唤
杨玉秀在狱中,她媳妇生小孩,维权村民自动揍钱每人30元,请八桌祝贺酒。杨玉秀出冤狱,群众自动等候至晚上11时(白天公安理亏不敢放)放鞭炮欢迎,并在第2天,维权村民主动每人揍钱12桌庆祝酒,欢迎玉秀出冤狱。
2010年10月12日,对吕爱銮、林春连所谓与玉秀同案犯开庭审理。2010年11月18日,每二次开庭判决,近百人参加傍听,也是又一次学习法律的好机会,当场对枉法判决提出抗议,并到信访局再次论理论法提出诉求。
一句话,小三盘村不当奴隶的村民,在毛泽东思想的扶育下,法律意识已提高了,大家灵魂已觉醒了,已懂得法律是保护人民的,真共产党是为人民的!天无权叫我们苦,我们没有苦的义务。我们热爱共产党、热爱毛主席,我们是新中国中华民族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海岛公民,如果忘记了救命恩人毛泽东领袖,这民族是不可救药的,如果忘记了民族英雄的人们,是生物之群!如果投靠强权,随波逐流,忍辱待毙是奴隶之邦!如果失去了精神的民族只能任人宰割,我们小三盘村民反复辟、维权抗争已第九年了,我们是压不垮的,毛泽东思想一定会回归,胜利是属于坚持斗争到底的人们!
浙江省温州洞头小三盘村杨玉秀
2010年11月21日
电话:0577-63475750
附文:
洞头法院枉法判决
上 诉 状
上诉人对洞头县人民法院(2010)温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吕爱銮 女,1948年4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住北岙镇小三盘人民路231号。汉族。文盲。失业。
上诉人:林春莲 女,1951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住北岙镇小三盘村中路77弄40号。汉族。文盲。失业。
被上诉人: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政府,住县府路12号。
法人代表:姜长才县长。
一、上诉请求事项
1、撤销洞头县人民法院(2010)温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2、赔偿非法勾禁精神损失费每人各1.6万元,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由侵权方负责。
二、事实与理由
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保护人民制约官权,打击犯罪。维护公平公正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改革开放不是造社会主义的反,不是“精英理论、专家路线”治国,不是官商勾结,抢劫村集体财产(海涂),不是逼迫社会主义国家主人为游民、为奴隶。我们为保护已定权发证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岙口浅海滩涂。已走法律途径维权并经省高院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但洞头政府从不按中央政令解决好失地村民的目前和长远生计的前提下,把我们的生存土地卖给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维权村民至今的合理要求仍未被解决。不愿当奴隶已觉醒的村民依法维权是正义的举动,但公权力只准官商放火,不准百姓点灯。以权力为“真理”,以需要为法律,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判决书认为:“被告吕爱銮、林春莲伙同他人多次纠集多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洞头政府和小三盘村及相关村民就征地、滩涂使用权问题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且县政府已和小三盘村委及相关村民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吕爱銮、林春莲仍结伙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与维权无关”。洞头法院是闭着眼睛说瞎话。所谓“在此情况下……故意毁坏他人的合法财物,其行为与维权无关”。请问?如果不是在此情况下,与维权是否有关?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求是是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请看事实:
1、所谓的“征地、滩涂使用权问题”通过什么正当途径进行解决?
全村养民、采民即大多数村民依靠海涂为生存。高院已判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海涂是村集体村民的劳动基地,被强行抢劫后造成失业,至今大多数没解决。所谓养老保险是欺骗部分60岁以上的老人(与海涂无关)。还有部分60岁以上的老人为了子孙后代生存,坚决不答应。所谓“相关村民”无非是部分甘愿当奴隶或者无奈当奴隶的村民,屈服于强权的压力,忍辱待毙。60岁以内的失业保险问题从未有解决。维权村民多次向政府提出的八点要求至今石沉大海。在没有解决好村民目前和长远生计的情况下,把二审判决政府废证违法还没有解决好村民的生存问题,把老百姓已定权法政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基地出卖给他人。这怎么说他人的财产能是合法财产?这不是颠倒黑白了吗?难道我们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利不该受法律保护?
2、政府“和九条”中划1000亩海涂给村民作养殖之用,现在何方?这就是上瞒下骗!
3、村民是土地主人,如今成游民成奴隶,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能和维权无关?依法维权错在何方?
司法不公,祸国殃民,判吕爱銮、林春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枉法判决,必定经不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其理由如下:
(一)、林春连、吕爱銮不构成本罪。
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不符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毁坏公私财物。
综观本案全部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林春连、吕爱銮的目的是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证据更加证明林春连、吕爱銮与该村的其他村民一样,为了村集体利益,到争议地块去制止违法行为,就如起诉书所指控一般,本案起因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赔偿村民失地损失,未处理好相关土地问题引起,村民去现场为讨说法,为维权,而非破坏。由于林春连、吕爱銮主观上没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故不符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凭此一条,就不构成本罪。
2、不符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首先,林春连、吕爱銮没有伙同他人去北岙镇二期工地去破坏施工的行为,起诉书指控事实有误。
起诉书关于林春连、吕爱銮关于“伙同”的指控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事实认定相违(见裁定书第2页---证据1),故该指控不能成立。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破坏了公私财物所有关系,其侵害的对象为合法的公私财物,可以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我们知道房地产建筑产权不仅有房权也有地权,本案的所谓被害人在小三盘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其所造的建筑物权属本来就存在争议,非法的公私财物不属法律保护之列,故本案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客观要件,亦不构成犯罪!
这就解释了同时在建的另一座本村村民的拆迁安置房受到很好保护,而非法建筑却遭到了制止的原因。说明老百姓心中有着判别合法与非法的清晰界限,从而也印证了村民合法维权而非破坏的事实。
定罪必须具备四要件,而本案要件“四缺三”,因此,林春连、吕爱銮根本不构成本罪!
(二)、林春连、吕爱銮的行为是制止违法,依法维护生存权行为。
事实上,洞头县检察院提交法院关于县府涉案的诸行政文件和诸次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林春连、吕爱銮行为是合法维权,而非犯罪,理由如下:
1、施工现场原为小三盘村民集体使用的滩涂,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口粮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①林春连、吕爱銮及其全家与小三盘村全体村民一样,世世代代在海靠海,以这块海涂和土地为生。洞头县政府早在1984年根据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给小三盘村民发了“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确认该463亩海涂归小三盘使用。
②2002年3月27日,现洞头县府违法发出废止上述“权证”的《通知》,严重侵犯了包括林春连、吕爱銮在内的小三盘村民的生存权。
③林春连、吕爱銮与众村民一起奋起维权,状告县府“废证”违法,经省高院审理判决(见(2006)浙行终字第19号判决书):“确认洞头县人民政府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杈证的通知》违法”。
至此,得出结论:既然县府的“废证”《通知》违法,县府就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小三盘村民解决好两方面问题: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如何补救和赔偿,应结合案件的具体实际而确认。老百姓靠海涂吃饭,补救措施首先要解决老百姓吃饭问题;老百姓为了改造海涂从而更好的养殖,倾注了几代人的心血,补偿就要足额而且到位。这样简单的道理,政府不会不知。可惜在补救和赔偿的措施的落实上给小三盘村民交了一张大大的白卷。失望的老百姓为了吃饭到自己的口粮涂去依法维权有何不对?!!
2、洞头县政府超越职权、违法造地,依法应予取缔。
《海岛法》明文规定:不准改变海岸线。
经省政府批准的《温州市海洋功能区划》明确将包括北岙镇二期围垦工程地块在内的区域列为洞头浅海养殖区,该功能区划至今未变。
洞头县政府无视前政府依法颁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关于海涂养殖“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确权。将284公顷的海域篡改为2.84公顷审批;擅自篡改省围垦局“水产养殖”用途为“填海造地”,对上藐视中央,欺骗省府;对下欺压百姓,掠夺民财。
洞头县政府严重践踏国家法律,村民百姓护法维权有何不可?
3、港航和拆迁户依县政府违法审批而建房为违法施工。
北岙镇二期围垦造地工程既是违法工程,港航检测中心大楼、联建房批建在未经国务院审批,骗取省局批准的海涂之上,显属违法施工。
港航检测中心建设工程及联建房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等,在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炮制出来的所谓合法证件均不能洗刷在违法土地上施工的违法事实。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建房户与县政府对小三盘村村民多次集体要求暂停违法施工不予理睬,村民只能采取自救行为予以维权。
小三盘村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生存权,曾向有关部门发出种种诉求,无果;同时,村民也对在小三盘村土地上和海涂上建房施工活动的人员进行规劝,无效。村民不得已而自救,其行为以刚刚能制止他们继续非法施工为限度,完全符合村民自我救助的构成要件,他们是在穷尽救济途径,政府不管不问不回复村民合理要求的情形下的无奈之举,是合法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洞头县政府违法造地、港航检测中心建设工程及联建房(异村人)建设工程违法施工在先,村民群众依法护法维权在后,被告人没有行使触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其言行完全合法、合情、合理,应予以鼓励和保护,但洞头法院知法违法,仍对林春连、吕爱銮枉法判决,请中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三、依法请求
根据《刑法》第20条,宪法第6条、第10条、第12条精神和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23条、第27条、第30条精神和周永康政法委书记3月12日重要讲话:办理案子要抓源头和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请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照公平公正是真正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排除为权力而“真理”的官场病态的干扰。依法请求:
1、撤销洞头县人民法院(2010)温洞新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2、赔偿非法拘禁精神损失费每人1.6万元,并赔礼道歉。
3、追求违宪违纪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威严,才能国泰民安。
4、诉讼费由侵权方负责。
上诉人:吕爱銮、林春莲
联系电话:15088570907、13566270404
2010年11月21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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