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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拉图:该骂的不能只是“拆线医生”!

火烧 2011-08-08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小曾工伤遭医生拆线,矛头指向医生,但忽视老板责任。根据劳动法,企业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小曾应享受工伤待遇,老板需承担费用。

2011年8月5日晚,打工仔小曾受伤的右手,被医生缝了针,又当场拆掉了线。(楚天都市报)

 事件发生后,媒体舆论一边倒地又把矛头指向了医生这个本该救死扶伤的职业群体,指出医生拆掉的不是线,而是“救死扶伤之心”。(人民日报)事发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经过充分调查后认定,报道事实准确,并对当事医生做出停职离岗处分,并向全院通报批评。(楚天都市报)

 此前有过太多的医疗负面事件,因此舆论再一次把矛头指向医生一方也无可厚非。肇事医生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尽管处理的结果让很多人还不解恨。

 但舆论对这件事却再一次选择性地失明,矛头指向医生的同时,忽视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患者小曾本可以不必受此痛苦的折腾!事件的另一个主要责任人也必须被追究,那就是小曾的那个对此事感到很不解并且说“就算没钱付,还能把缝好的线拆了么”的老板

 熟悉《劳动法》的读者一定会同意我这个观点。

 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国务院《工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指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以上法律和规章明确规定,小曾打工的饭店必须要为自己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新闻描述的细节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那么,如果小曾的老板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小曾就医的医院可以从工伤保险帐户得到支付,如果小曾的老板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小曾的全部医疗费用由老板承担。

 小曾与其同事为医疗费用与大夫发生争执,最大的原因就是这笔医疗费用可能需要自己来承担。如果有确实的医疗支出来源,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会选择安心治病,费用纠纷根本就不是患者要考虑的事情,自会有社保机构或者小曾的老板去和医院打官司。

 所以这件事尽管医生负有丧失医德的责任,但真正的责任人是小曾所在的饭店,一是没有在工作场所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小曾在工作时受到人身伤害,二是没有为员工提供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最终导致这起荒唐并且令人愤怒的事件发生。

 但令人愤怒的决不该仅仅是那个缺了医德的大夫,也要包括这个缺了商德的老板!以小见大,我们的媒体和舆论更要从这个事件中发现出更大的社会问题,即:劳动者权利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小曾打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对于这样一个典型的劳动保障事件,为啥如此一致地对此事保持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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