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定义之弱女告强权(仲裁)
2015年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关于依法治国的文章、观点很多,看看我下面谈的“依法治国”你会很生气!企业在用工时法人本应按依法治国的要求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者占有几成?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难以取证,找法人论理,法人说:现在都讲依法治国,你可依法告啊!
劳动者懂法的不多,也处弱势,拿钱请律师有点吃不消,于是到了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人员说:你这是劳动纠纷,现在讲依法治国,你去劳动仲裁吧!到了仲裁部门,企业法人有权有钱,同政府部门又有牵连,仲裁结果不利劳动者,劳动者气愤地同仲裁员讲理,仲裁员说:现在依法治国,我们是依法办事,不服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啊!……就这样,劳动者在如此也讲“依法治国”的各部门有关人员推动下,一步步地告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同志们啊(这个称呼已经很少听到了),劳动者本来就属贫困的弱势群体,请律师来回如此折腾奔波,这容易吗?难怪民间常说:冤死不告状!
依法治国重在层层落实,尤其是在一最基层的法人要落实好,其次是最基层的政府要落实好,尽可能不把“依法治国”当作推皮球的借口往上推!如此也讲的“依法治国”老百姓消受不起!
弱女因书生通过网上信访比较省钱省力,尽管初访不满意但毕竟信访部门给了处理意见,只是在请求复查时被拒绝了,原因是弱女信访中提到了“劳动”二字!信访复查部门有关人员说:当初没把好关,你这应通过仲裁,不能复查。于是弱女也就如此这般地被“依法治国”者推向了仲裁院。
下面把农场所请律师的代理词与书生的点评混在一起【点评内容用()标在有关段落词句后】,请读者、法律工作者思考评判!
一、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她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点评:证据就是同职工一样的繁育种子的劳动事实,这有农场自己提供的包地交种粮的证明作证,虽没办招工手续没确立劳动关系,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系事业单位,所有职工都必须有编制,要想成为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有招工手续或职工调入手续,还必须在市编委备案,而这些申请人均不具备,同时被申请人没有自主招工的权利,也没有聘用临时工的权利,只有将自己管理的国有耕地承包出去的权利,所以被申请人从来也没有聘用过申请人从事过被申请人所安排的任何工作。(点评:申请人没办招工手续,没签劳动合同是真,但申请人承包土地后就事实上和职工一样从事农场业务的劳动,而农场的主要工作就是农业劳动,说申请人没从事过被申请人所安排的任何工作纯属弥天大谎,不顾事实,是玩文字游戏)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只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点评:劳动关系的判定应按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去判定,不能以土地承包关系掩盖劳动关系)
不错,被申请人的职工也在承包土地,同时非职工也在承包土地,但不同身份的人承包土地的待遇是不同的,正式职工每亩只交200斤种粮,户口在厂人员每亩交210斤种粮,这充分证明申请人是以户口在场人员承包的土地,不是被申请人的职工(点评:劳动者有平等劳动权,把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论身份区别对待有歧视非职工劳动者的违背宪法的做法)
如果说凡是承包了被申请人土地的人都是被申请人的职工,都是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不成了天大的笑话一了吗?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允许吗?(点评:农场律师所指的职工含义是指狭义的正式工概念,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职工的定义就有了广义的含义,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把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当职工对待违背宪法、劳动法,劳动法和宪法法律效力大于人事编制规定和会议纪要。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大背景下,希望仲裁院作出合乎事实、合乎法理、合乎人情的公正裁决!)
农场会拿出21年交种粮的原始记录吗?仲裁院会按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裁决吗?会议纪要不是证据农场会提交仲裁院吗?这要按依法治国办是很容易的,但这利益太复杂,背景难琢磨,社会风气你懂的,会不会仲裁也说:现在讲依法治国,不服你可上法院起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