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要有国有的样子
国有企业要有国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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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生
我们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所谓国有企业要有国有的样子,是指我们的国有企业应当保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人民所有,它的经营活动的最根本的特点是要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国有企业有国有的样子,至少应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提供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不能利用各种形式的垄断地位,巧立名目,盘剥消费者,谋取高额垄断利润。
第二, 国有企业不能有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不能生产销售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 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机性经营活动。不能利用甚至制造市场波动,获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
第四, 国有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不能利用市场竞争压低职工工资,也不能利用市场波动过份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更不能把国有资产的收益变成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的收入。
第五, 国有企业不能铺张浪费、奢侈腐化、弄虚作假、行贿舞弊、搞不正之风。
第六, 国有企业要能顾全大局,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在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要能够为维护全局利益不惜损失甚至牺牲局部利益。
与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是由经营管理者来组织进行的。由于经营管理者的个人原因(特别是品质方面的原因),个别国有企业背离了上述几点从而背离了国有企业应有的性质是完全可能的。这并不奇怪也无碍大局。但如果大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骨干企业也背离了上述几点,问题就严重了。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不是单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样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是指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例如,资本主义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而要说明什么是资本家,就必须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关系全部描述一遍。同样,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是如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简单地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更为重要的是要看这些生产资料的支配和运用是否代表全体人民,其标志是是否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换句话说,判断国有企业是否还保持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看生产资料是否在名义上甚至在法律上归全体人民,而要看实质,归根结底看利益关系。如果我们的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实质上不代表、不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相反,只代表和维护企业自身甚至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利益,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有名存实亡的危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运行的市场经济。正因为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离开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就会像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那样带来破坏甚至灾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要追求利润的。这不仅是源于投资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且是源于竞争的压力和自我生存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环境下要求企业不追求高额利润、不进行投机性经营活动(并非都违法违规)、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不可能的。在这种环境下,无论什么样的监管也不可能消除企业出于赢利的目的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的冲动,并且这种冲动经常会成为行动。在这种条件下要使国有企业保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就必须使其不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动。或者说使其部分地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动,部分地按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求的规则行动,并且这后一种规则要占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确认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不能把国有企业同普通企业混为一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样也不能教条式地照搬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至少在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方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
对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是一个需要下大力气研究探索的问题。但如果不进行这样的探索,放任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随波逐流,我们就不能保证国有企业应有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进一步说,我们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于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问题,在这里提出几点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 要正确认识并全面完整地规定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任务。不能只把经济效益作为国有企业的目标。
第二, 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科学地制定国有企业的考核目标体系。不仅要考核效益指标(包括保值增值等),至少还要考核与前面的六点相对应的其它指标。不同的国有企业各类指标应占不同的权重。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是企业行为的向导。
第三, 建立健全与上述两条相适应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这个管理体制下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权力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真实的考核和规范有效的管理。当然可以是分级分类进行的考核管理。
第四,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保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为重点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同时要继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和扩大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在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之间的交流。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一种与其他企业不同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这种力量过多过大,可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和激励功能。另一方面,这种力量过多过大会在规范管理方面产生过大的成本。因此要权衡利弊,认真研究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占多大的的比重;应重点在哪个领域中存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当各有多大的特殊性。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很多,我们任重而道远。
20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