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养薄葬,军民同理
“八一”建军节前一天,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经过修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范围更宽,优待条件更厚。比如: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等等,等等。该《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实乃军人的福音。
这在复员转业军人中也引起较大反响。我听一些企业军转干部说,如果比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的精神,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下发一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复员转业军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就更好了。
因为到了“抚恤优待”的时候,人已经死了,抚恤得再优厚,也只能安慰死者的家属,与死者已经毫无关系了。古人说:死者长已矣,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与其增加“抚恤优待”,不如给退休的人增加点待遇。中国百姓历来讲究厚养薄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军民适用的道理是一样的。
新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颁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复员转业军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应该不远了吧。
新闻链接: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529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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