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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钢方式”破解“李刚门”

火烧 2010-11-1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分析李刚门事件结局,认为其不了了之符合法治精神与少杀慎杀原则。提出以通钢方式处理类似事件,强调法不责众与维稳考量,呼吁理性守法。

“李刚门”事件的结局令很多人愤慨。因为许多人觉得肇事者李启明应该被处决,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我却觉得,不了了之的结局全在情理之中,这并不完全是李刚的权力和金钱的作用。

第一,如果以“民愤”作为量刑准则的话本身就违背了“政治正确”,因为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而当前的舆论导向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第二,当前的量刑原则是少杀、慎杀,总之能不杀就不杀,我国每年依法处决的人数世界第一,国际上压力比较大——虽然国内看起来没什么——但是决策层的大方向是逐步和国际接轨,而老百姓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总是保守僵化和需要被转变的。实事求是的说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能有比李启明罪大恶极N倍的犯人也不会被处决,国情和观念不同。

第三,去年好像高院发过一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今后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杀。

第四,李刚这个人可能的确很有能量,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那么凶手这样逍遥法外是否就是唯一可能的结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恐怕国将不国——须知在我国级别等于或高于李刚的领导可能不下十万!

应对类似“李刚门”的事件,或许“通钢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我们假定李启明交通肇事之后不是走司法途径而是以“通钢方式”彻底了断,结果又当如何?

第一,所有人都不会有事,至少不会有大事,原因很简单——法不责众。虽然数十年来一直有法学专家苦口婆心教育群众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承认或许“法不责众”的观念的确是错的,但“法不责众”的现实与原理肯定没错。如果这件事情被以“通钢方式”了断,那么事实上它比“通钢事件”本身更难追究具体个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通钢事件”可能还存在一个组织预谋的问题,而类似07年南开“别克门”的那种群众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激反应你找谁去?你总不能把打第一拳和最后一拳的人抓起来判刑吧?严格来说他们都没有触犯刑律。去年75/77事件导致数百人丧生,而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判死刑的不到20人,“偿命率”不足1/10。除了一些政策性因素之外,应看到追究群体性流血事件刑事责任客观上亦具有相当难度。

第二,出于维稳和维护和谐的考虑,相关部门会一如既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少杀、慎杀的大原则之下其实舆论对于司法还是有影响力的,去年邓玉娇事件的结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邓玉娇可以说完全是舆论保下来的。

第三,河北大学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肯定会有大幅改善,正如“别克门”之后的南开。

第四,一定会有各路砖家叫兽精蝇跳出来教育民众要理性守法不要走极端……对于这些人也许直到他们自己被撞飞的那一天才会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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