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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婵释禅:论腐败的根源和制度反腐(35)

火烧 2009-09-22 00:00:00 思潮碰撞 1033
文章探讨腐败根源与制度反腐,分析执政党对国家的关键作用,强调法律法规与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性,提出缩小收入差距作为预防腐败的核心策略。

论腐败的根源和制度反腐(35)  

   

听婵释禅  

   

   

 内容纲要: 

   

   

 一、执政党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关键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二、腐败产生的社会文化和制度根源 

   

 三、腐败的坏处和弊端 

   

 四、建立健全并修订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是预防腐败的重中之重 

   

 五、通过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来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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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政党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关键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国家是由人民、政府、土地、边境等要素组成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人民赋予的公共管理权力,管理包括人民自己在内,及其土地、边境等要素组成的国家。同时,在人民之中孕育了有共同理想、共同追求、共同意志、共同诉求等集合而成的“党派或是群众团体”等组织。这些“党派或是群众团体”等组织会提出各自的治国安邦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主张或是一般性的代表本团体利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诉求。其中,只有那些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诉求,并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忠心拥护的“党派”才可以成为执政党,并通过在“大政府”里担任领袖或是形成领袖集团,把执政党的“所有主张”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形式贯彻到“大政府”的行政过程中。由此这个“执政党”也就成为了这个“大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是这个国家包括执政党、议会、小政府(国务院等)、军队、司法、政协等所有对国家具有组织管理、调控规划、监督约束、保证国家内处安全和秩序、国家立法、执法和政策制订等国家职能在内的 “大政府”中对其整个国家全局具有决策国家“大政方略”等的最高决策层次或是最高决策机关。  

   

   

在“多党制”国家,这个决定整个国家全局“大政方略”等最高的“大政府”决策机关,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由人民进行自由地“选贤任能”。而对于“一党制”国家,则需要这个执政党具有自我修复和自我完善功能,并且能够不断地与时俱进,跟上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如果固步自封,不能自我完善,并落后于时代,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迟早也会站不住脚的。但这并不是说,一党制就不好,只要其能保持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其最大的好处就是这个国家用不着折腾来折腾去地通过该执政党始终如一的治国安邦宗旨、思想理念和相对稳定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等的代代传承,而保持一个国家的和谐稳定和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可持续发展的连续性、持久性及政府行政的效率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执政党对于一个国家的未来命运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的极其重要的关键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一个国家采取怎样的发展道路,虽然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但必须得有这样一个“执政党”代表他们并通过参与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的“行政过程”去表达和实现这种意愿。否则一盘散沙式的人民是无法实现其任何理想和诉求的。  

   

   

二、腐败产生的社会文化和制度根源  

   

对于当今世界的各国人民来说,由于各个国家内部各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出现了很大分歧,其对国家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争议很大,有的已达到了针锋相对和你死我活的地步。也就是说,不管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也好,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也罢,或是走社会资本主义和封建资本主义道路等,归根到底都是个“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选择问题。也即“各个国家通过采用不同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或是偏向于多数人,或是偏向于少数人,或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相对公平正义地共享”。政治、军事、文化等制度都是保证这种已经选择了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稳定贯彻执行和安全秩序地平稳运行。  

   

   

而关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概念的严格“定义”已在前面的相关文章中讲的很明白了。现在各门各派和左中右们所慷慨陈词的各种主张,其无非就是要实现其所主张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并通过其把社会财富或是向多数人播撒,或是向少数人播撒,或是向全体社会成员相对公平正义地播撒罢了。离开“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公权力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四种最基本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些最实质性的人类赖以“衣食住行用”等的生存生活依托去云山雾罩地大谈主义、思潮、政治等等,其只能是瞎忽悠,而主义、思潮、政治等等的玩意,最终都是要落实到这些实实在在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这个最本质的东西上面。  

   

   

而我们要进行的“反腐败”工作,从本质意义上讲,无非就是为了控制“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这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要求的这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腐败根源的泛滥成灾。而所谓的“特色”之争,其也无非就是要不要或是要多少“按资分配”这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罢了。当然,对“按资分配”方式的过于放纵和不加约束,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从现实看来,现在已经不是什么要不要或是要多少的问题了,而是不管清红皂白、都满怀信心和斗志扑面而来地摆在所有人面前的“按资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主导和统领大多数社会财富的问题了。现在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这“两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缺陷和弊端进行有效地弥补和克服的问题了,并在克服其缺点的基础上发挥“按资分配”中的有如股票等证券资本市场的“筹资和税收功能”等的某些有益的成分的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发挥其长处的问题了。而这两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正是产生各种不同形式腐败,并且是腐败成长发育的最肥沃、温暖、湿润的适宜土壤和根源。所以,要进行“反腐败,首先就要研究明白腐败产生的根源,然后才谈得上如何对症下药。如果连产生腐败的根源都不想知道,也就难以从根源上去有效预防、扼止和惩治腐败了,其也就谈不上什么“反腐败”的好效果了。  

   

   

三、腐败的坏处和弊端  

   

腐败是个大概念,正因为“腐败”代表的是落后、自私自利、不公平、不正义、不民主、不平等,才会象所有生命终结后的生物一样行将腐烂败坏地归于尘土。所谓腐败,就是指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道德等规定和约定俗成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凡是有碍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文明进步事业发展的都应归之于腐败。  

   

人类自从组成了群体性活动的社会或是国家,就有了带领这所有社会成员并由这所有社会成员赋予“公共管理权力”进行“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政府等各层级组织。而自从政府、企业等各层级组织有了这“公共管理权力”,简称“公权力”,也即有了“按公权力分配“的职能,也就随之伴生了“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副产品职能,简称“以权谋私”,俗语叫做“腐败”。  

   

   

“腐败”,不仅仅表现在政府组织里的“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而且对于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或是各种五花八门的行会、民间团体、经济合作体等各层级组织,只要其有“按公权力分配”职能,就必然会存在“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可能。政府的“公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赋予的。企业、行会、民间团体、经济合作体等各层级组织的“公权力”是部分社会成员赋予的。区别只在于赋予给这些组织“公权力”的社会成员的多少,而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并不存在哪些公权力很重要,哪些公权力可以忽略不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行使企业“公权力”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董事会等,如果大张旗鼓地搞“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那也是在企业范围内通过践踏公平正义和平等民主的分配在搞腐败。私有企业主通过“按资分配”占有企业的绝大多数利润,也是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社会公义”的最大腐败。这就叫做“天下为公”。而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都是相对而言的。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对公权力和私权力进行了划分,才在一定范围内有了私权力的合理合法的生存空间。企业的权力对企业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企业的权力对于企业的全体员工来说,那就转化成了企业全体员工的公权力。家庭的权力对于家庭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对家庭的所有成员来说,那就又转化成了家庭全体成员的公权力。简单地讲,所谓公权力,就是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规定的为不同层级群体服务的合理合法的权力。凡是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规定和约定俗成要求“不允许”行使的权力,而你非要去行使,那就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那就是腐败。  

   

   

腐败的坏处和弊端:一是腐败可以破坏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纲纪”的正常运行秩序和权威性、号召力。由于腐败是靠违法乱纪而获得的收入和机会等,会使整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流于形式,而被一种与正规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相对应、相对策的“潜规则”这种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影子”法律法规政策等所部分或全部替代。比如现在办任何事情,包括升官、上学、就业,拿项目等,不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还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就是都必须要进行暗地里“权钱色等的等价交换”,并且是“大权大交换,小权小交换,暂时没交换,婚丧事病全补还”。这就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人情社会”和“攀比社会”等的遗风的延续和发扬光大;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大众文化和大众文化心理”不适应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的心理冲突;这就是腐败滋生发展的“社会文化”的根源。  

   

   

二是腐败可以导致“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遭到破坏或中断,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甚至会导致“皇族或是执政党,朝廷或是政府”等的更迭变换。对“按资分配”方式的不加约束地过于放纵,可以有效地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里迅速集中和转移,对“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的不加约束地过于放纵,可以有效地导致社会财富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迅速集中和转移。而对这两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不加约束地过于放纵所导致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就会因大多数人想消费而没钱消费,少数人有钱但却没有即期消费能力,而使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停滞不前,使商品“交换”丧失活力,从而因违背“市场经济的四个环节需要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的规律性,而导致各种形式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等。当代世界所发生的包括经济金融市危机在内的所的危机都是这种腐败惹的祸。  

   

   

三是腐败破坏和中断了人类对“人本位”的“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主义社会美好理想的追求,阻碍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发展的前进车轮。人类的和谐稳定的共存共处关系,决定了社会财富分配必须要公平正义、平等民主,否则就会因分配的不公平不均衡等导致无边无际的矛盾、纠纷、抗争,甚至动乱和战争。而建立相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正是为了避免这诸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抗争,甚至动乱和战争等对人类的纠缠和造成的烦恼。  

   

   

   

四、建立健全并修订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是预防腐败的重中之重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等,有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会落后,也会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也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福祉的建立和完善,也会有许多不公平、不正义、不民主、不平等之处,更会因为当时“勿忙草创”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实践中日益显现其无法克服的缺陷、漏洞,及不严密、不具体和操作性太差等问题,而使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等缺乏了其应有保护和惩戒的作用,并且还由于这些漏洞、缺陷、不严密、不具体和操作性太差等原因给一些掌握公权力的各层级公职人员“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腐败的巨大空间和运用自如的伸缩余地。 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缺陷、漏洞、不严密、不具体和操作性太差等问题的存在,虽然是有各种所谓的一大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存在,但这实际上仍是一种由小政府转移到司法部门的另一形式的“人治”表现形式。也即对于一个案子来说,法律法规政策等给予执法者太大的“自由量裁空间”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另一种“人治”特殊表现形式。而这种法律法规政策等留给执法者的“充足自由量裁空间”,不仅反映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不成熟外,而且也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多的从中可以寻租的腐败诱惑。那些因此而被绳之以法的腐败者,其痛恨的地方和悔恨的理由可能会有千万条,但法律等为其留下的“充足自由量裁空间”的所谓自由权力,并以此权力进行寻租的腐败陷阱,其也不能不是其所痛恨的,其会说还不如有部“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呢,就是做个执法机器,也比现在强多了。可人性中却总有那诸多的侥幸,以为自己是井坛边永远不会打破的坛罐。制订法律时不知是故意,还是知识和实践不够,其总是给法律等留下太多的可以使其倒下的定时炸弹和腐败陷阱。所以,这就需要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之不断地严密化、具体化和一个普通人都可以照本宣科那样地有可操作性。法律等能达到如此的成熟成度,不仅可以极大地减少“充分自由量裁空间”的“人治代替法制”的问题,而且也从根本上可以有效地扼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中国在由“短缺的市场经济”过渡到“过剩的市场经济”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也即对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管的更宏观了,管的更粗放了,也即把工作重心转到了在各级政府眼里的那个事关宏观全局的对“市场经经运行”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控调节、监督约束上了,而把管理市场经济之 “中微观”的公权力交给了企业、行会等各层级组织了。但必竟政府是对全社会负总责的,为了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去管理和约束,又由于这种管理“过剩的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从未有过的,所以那些匆忙草创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那些匆忙草创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就充满了充许执法者“自由量裁的空间和余地”,这就为“以公权力谋取利益分配”的腐败提供了充分的寻租腐败的机会,也给中国这个“人情社会的大众文化”的弘扬创造了充分的机会。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充满缺陷和漏洞,不严密、不具体和缺乏操作性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于是在政府内部就设立了大量的执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政府部门,并使这些部门即是行政部门,又是执法部门;即是监督部门,又是约束部门,尤其对于进入“过剩市场经济”以后雨后春笋般匆忙草创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其主要是由国务院及以下的各级小政府来执法的,因这些法规等的操作性太差等原因而无法移送到正规司法部门去执行,这种正规司法部门难以操作,而不得不由国务院这种“小政府”里的各个部门来代劳的现象,也就必然造成政府的许多部门都成了衍生的小司法部门了,各部门都有生杀予夺的公权力,再加上由各级司法部门执行的各项法规等也是充满了腐败的空间和漏洞,其想不“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都难。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管理“过剩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匆忙草创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由于漏洞和伸缩性太大,给了执法者太多的“自由量裁空间“而成了腐败的一个最大源泉。一个可以判5—10年罪或是可罚5千—1万元款的案子,有钱疏通与没钱疏通,那结果就大不一样了。而美国等国家把惩罚细化到“几美元应该是什么惩罚”的程度,虽然对于中国人来说,会感受到很死板,但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会拿出法律条文照本宣科地知道犯多大罪将会获得什么程度的惩罚的。因此,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就没有什么太多的“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腐败空间了。  

   

   

其实,面对这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漏洞和不严密性等的诱惑下,在大多数人都是那样做的不良风气引导下,真也使许多原本是很正直很正义的人被拉下了水,这虽然跟思想觉悟、理想信念、良知道德素养等有些关系,但对于一般的人来说,这法律法规政策的漏洞和不严密性的诱惑实在是难以阻挡的。因此说,虽然“思想道德教育、党性和良知培养”等反腐败很重要,但法律法规政策的严密性和谁都能去操作性的“制度反腐败”更重要,而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和谁都能运用的操作性,不仅可以将大批法律法规等移交司法部门,而大量地减少相关政府部门,而且即使是移交不了的,也可以在政府内部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来履行这些严密且操作性很强的诸多法律法规了,尤其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其实,政府机构反复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一方面政府的机构为了适应管理“过剩的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把一些管理“中微观”经济的部门裁减掉了,但另一方面在政府内部又增设了这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执法监督约束等的政府部门。如:审计、统计、环境、监察、纪检、工商、税务、质检、食监、煤监、安检、知识产权、预防腐败、银监、电监、证监、保监等等都是监督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政府部门。也就是说,以后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精简,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严密具体且可操作性的移交司法部门和在政府内成立综合执法部门来达到目的的。当然对于那些现在已经没有什么职能的部门,就更在精简合并之列了。这无疑是从根源上扼止腐败的重要制度建设。  

   

   

对于“人大”来说,实在是不应该仅仅是法律法规政策等通过与否的表决器,其更重要的职能,就是要对这些充满漏洞和不严密、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更严密、更具体和更具有操作性。这个工作总是需要有一个专职部门牵头来做的,而“人大”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专职做这项工作的部门了。也即在“人大”的法制建设的计划和规划里,不仅要有每年或是一定时期里计划或是规划“制定出多少部新的”法律法规等,而且还要根据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变化做出“修改和完善”多少部已经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完善、漏洞太多和缺乏操作性,那“大政府”里所有司法和依法行政的部门里的某些人员就必将还会乐此不疲地钻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空子地进行前仆后继地腐败下去。这不仅是害了他们,而重要的是会耽误和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各项事业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与和谐稳定有序的发展。  

   

   

同时,对于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的问题,既然已没什么意思形态等方面的障碍了,各国大家都一样地要面对如何管理“过剩的市场经济”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属于没有什么阶级性的“学技”层面的“经济”法律法规等,要学习模仿就要学习模仿得彻底一些,不能什么有利于即得利益集团利益的,才学习什么。比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那可是专门对付“资产阶级的”。那种调节法才是真的对无产阶级大大有利的,象这类讲究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近于“学技”层面的法规,搬过来适应适应中国国情地改改数目字地为我们所用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东西可是能很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的,而那些呼唤毛泽东思想的人们,为的难道说不是这种缓解贫富差距的效果吗?如果连这个也拒绝,恐怕那所谓的替民请命就都是假的或是别有用心的了。在现在的即定事实面前能做的,难道还有别的忽悠方式吗?  

   

   

五、通过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来预防腐败  

   

中国有一种传承几千年的“攀比”大众文化,当然也是一种公平合理的社会大众生存生活需要的正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其都必须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社会民众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不管这个社会有多穷,还是有多富,因为这个东西实在是不稳定、不和谐的导火索,更何况这种“贫富两极分化”还是导致“市场经济四个环节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破坏和中断,进而引发经济危机、甚至是社会政治危机的罪魁祸首呢!  

   

   

现在对于中国来说,说走什么道路的话已经不是很重要了。因为我们事实上已经采用了市场经济中所有“四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了,你说他是什么道路就是什么道路。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比如“按资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的危害性和破坏性降低到最小。而能做到这点的唯有政府。现在国资委等不是要为国企高管的薪酬套上个笼头吗?那就一块地给所有的不管是私有制企业主,还是公有制企业主或是股份制企业主,及其所有的企业经理人员都套个薪酬的笼头吧!政府是所有企业的政府,不光是国有企业的政府。政府是对全社会负总责的,那就要对所有妨碍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公平正义、民主平等的事发出最强烈的怒吼,当然,光怒吼是没用的,关键是要拿出约束这些所谓的头人们的收入分配秩序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前面不是说了吗,“攀比”的大众文化心理是不能不重视的。也就是说,首先,政府部门里的所有大大小小的官员,哪个白给,可每月拿的那点工资还不及国有企业高管和私有企业主及其高管的薪酬的零头,其心里哪个能甘心服气吧,其他各方面有点‘脓水”的人,哪个又能服气甘心呢。又不能轻易离职,怎么取得心理平衡,很多人就只能通过腐败增加收入来取得心理平衡。就说国企高管吧,你凭什么可以拿4800万元薪酬吧。对于一个大型或是特大型的国有“垄断”企业来说,那可不是什么某个老总有多大能耐弄出来的利润。就拿中石化来说,全国数亿的车辆嗷嗷待哺地等着喝油,只要“机器一响,那就是黄金万两”,那所谓的老总只要不是太彪太傻,都会通过企业的滚滚财源和飘红的利润把其提拔成不可多得的人才的位子上的。前些日子一个牛逼哄哄的自视甚高,并大有离了此人中石化就得倒闭关门的老总被掀下去了,到现在也没听说中石化要倒闭关门的信。也就是说,这种自以为是的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了。其实,地球离开谁还不是会照样转得很好。就是马上中国135家国企的老总马上来个总辞职,也不能使地球转慢一秒吧。拿这个“说事”的意思,就是说,在当今这个人才辈出的知识经济的开放时代,整天说那些不着边际的所谓的“不高薪就留不住人才”的屁话,是不是太没意思了。目前,是有个私有制企业专门用高薪挖国有企业人才的问题。而这正是本节要说的问题。  

   

   

也就是说,要限薪就要拿出一个对全中国“所有”企业全管用的法规来,你限了国企高管的薪,而不限私有制企业的薪,人家私有制企业不来高薪挖你的人才才怪。搞市场经济,就是要一视同人地使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且有规矩式的竞争,要限薪那就大家一块限。据说私有制企业也大多都现代企业制度了,那就都给一视同人地立个同一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的规矩。省的私企自己不培养人才,整天光琢磨着玩挖墙角那种邪门歪道的勾当。有人会说,私有制企业是人家老板自己的,人家愿意给自己或是经理多少年薪就给多少,那要这样说,美国等国家里都是私有制企业,那里的私有制企业就不服天朝管了呗。实际上哪是那么回事,都得乖乖地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支配。除非谁不想在某个国家里混了,只要你不离开地球,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是要管你一管的。当然,这里必须得把个人收入调税跟上,私有制企业说,俺有钱愿意多出钱给经理,那很好,能出多少出多少,税务局马上用大比例税率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把其大部分年薪收入都收归国库。这个事情就看政府想不想管,如果想管,哪个能逃脱掉。管所有的人可能一时半会管不过来,一个税务局或是税务所管那么几百几千的企业主和高管还不是手拿把掐的。  

   

   

企业主和企业高管与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挂钩是合适的,是对职工有益的,只是这个标准怎样与中国这个还普遍不是很富裕的国情结合起来才是问题的关键。这里也必须得考虑整个社会的“攀比”大众文化和大众文化心理。除了这方面外,还有养老金在不同利益阶层的发放标准的很大差距等,也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攀比”大众文化心理的“严重失衡和冲突”。相对公平正义谁也说不出来什么,但太离谱了,贫富差距搞得过大,这个社会的“攀比”大众文化心理就会严重失衡并产生阶层冲突。这种“攀比”大众文化下的“失衡心态”所孕育滋生的腐败诱因是不可忽视的。这种“攀比”大众文化下的“失衡心态”所导致的“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不满不足现象,虽然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进步了,生活条件也适当改善了,但人们在这种“攀比失衡心态”的刺激下,还会牢骚满腹的,这就是这些年来,政府做了很多改善民生的事,确总是费力不讨好的原因所在。  

   

   

社会的稳定和谐,即要象美国那样把80%的财政收入拿出来通过建立“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制度体系”的用钱来堆砌,又要通过缩小贫富差距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安抚”因为“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全社会的“攀比心态的严重失衡和冲突”。“人心不足蛇吞象”,高管也好,私企业主也好,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必须得让他们都“悠着点”,别太依着他们的性子想咋地就咋地。只要在这个国家里继续混,就别把其它社会成员太不当回事地不断地刺激他们。做好这些工作,政府会省很多心,即使发展的慢些,大家心理也多能心平气和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收敛或是约束一下连小孩子都想当贪官的心。其它因国企转制、招商引资等引发的腐败问题在此就不论及了。  

   

   

总之,制度反腐败,是一种获得先机的预防腐败。但无论一个国家有多么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道德体系,如果执法不严,并把违法乱纪当成一种时髦和社会风气,那这种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就无法避免。因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大量倡导符合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等的公共道德是不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一个充满漏洞和缝隙并很不具体严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是无论如何也难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并也必然地因为其充满漏洞和缝隙的诱惑而形成不钻白不钻法律法规政策等空子的风气而大量地滋生腐败。从当前我国匆忙草创的法规虽然很多,但却大多还很不成熟等的现状来看,反腐败还真是任重而道远呢!  

   

   

 20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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