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集团行政诉讼是企业退役军官维权的关键
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把违法侵权的国家人社部和所在省人社厅告上了法庭,把维权诉求提升到了新的和最高阶段,这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把握了维权的关键。
为什么说坚定不移地坚持集团法律诉讼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权的关键?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是有法可依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等法律法规对退役军官的法定身份、社会地位、法律保障以及政府作为法律保障主体的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制定的军转政策文件,是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展和体现,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完善和不可或缺的补充。涉军法律规定和军转政策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退役军官法律保障体系,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
第二、国家人社部和各有关省人社厅违法侵权,非法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被告。
国家的涉军法律规定和军转政策,是为整个退役军官群体量身打造的,适用于每一个退役军官;退役军官转业到企业工作,是党组织和国家计划分配,是干部岗位的转换,不是复员安置,不是自主择业的个人选择,更不是撤销职务、级别的处罚。企图以“到企业就要随企业走”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定计划分配和法律政策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违法行为。
原国家劳动部以《劳办发(1993)7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企业改制文件,强制性的要求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把企业退役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改变为“企业合同制工人”,剥夺他们依法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行为。因此,国家人社部具有作为在企业退役军官被告的要件。
各有关省人社厅执行国家人社部的违法决定,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人社部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共同被告。
第三、在企业退役军官集团行政诉讼,是被违法打压逼出来的无奈之举。
按照正常的法治思维,既然在企业退役军官的诉求有法可依,有军转政策可依,作为违法行政的始作俑者国家人社部,理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按军转政策给于纠正。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诉求,他们非但不认错,不纠错,还要采取“恶人先告状”极端做法,编造谎言谬论,歪理邪说,强加罪名,采用专政手段,残酷打压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有据的合法诉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企业退役军官一直被当成“不稳定因素”受到各种专政措施的压制,甚至不惜采用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残酷的现实,使在企业退役军官明白,少数人的逐级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都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到长期非法打压的在企业退役军官,采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是顺理成章的问题。
第四、打折扣、搞变通的临时“解困”救助甚至也成为压制合法诉求的“工具”。
十年以上打折扣、搞变通的困难救助,被有关官员扭曲为没有具体标准,全凭官员一张嘴,说多少给多少,给多给少都有理。对于在企业退役军官提高解困标准的合法要求,人社部门的官员说:“给你们发的是困难救助,不是给你们发工资,政府不欠你们的”;河南省人社厅的解困文件在采用企业单位养老金水平标准时就提出过,他们对在企业退役军官的“解困”做到了“一分不欠,一人不漏,一刻不误”,并且明确规定,作为临时救助,“可以随时调整和取消”。
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人社部门官员至今仍然利用扣发“解困”补助费的非法手段,压制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诉求。过去他们扣发补助费压制上访,现在竟然扣发补助费压制告状。
第五、“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成为在企业退役军官法律诉讼的推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等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为之振奋的新提法、新要求,以及诉访分离、司法独立、法制队伍建设、修改《行政诉讼法》、改进立案办法等等,都使在企业退役军官认识到,中国法治社会的春天就要到了,受到违法行政侵害的弱势群体快有出头之日了。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的目标更加明确,信心更加坚定。
第六、坚持实体规模的集团行政诉讼,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多年以来,国家人社部与各有关省人社厅上下串通,沆瀣一气,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压制在企业退役军官的诉求,掩盖其违法行政的事实。“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对解困满意”就是他们欺下瞒上、抵制依法按军转政策解决在企业退役军官合法诉求而编造的弥天大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政绩,强力压制在企业退役军官上访、告状,拦卡堵截、侵犯人权,无所不用其极;另一方面国家人社部有关人员拒绝承认赴京诉求退役军官的代表性,甚至带煽动性地说“就是你们这些来北京的少数人不满意”、“你们说别人不满意,他们为什么没有到北京来?”。
人社部门卑鄙无耻的行径告诉在企业退役军官,对于不讲法律,不讲军转政策,不讲道德,不讲诚信的官员,必须进行无情地揭露,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体规模,全局联动,社会公开”的法律诉讼。正如“过河卒子”提出的“不要搞只能证明你是少数人维权的行动”,只有大多数人的大规模举动,才能戳穿人社部官员散布的“大多数人对解困满意”的谎言,才能产生社会效应和压力效应,向中央最高层传递三个信息:第一、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诉求仍然没有解决;第二、“解困”的临时救助措施不能代替保障合法权益;第三、解决在企业退役军官诉求的唯一正确标准,只能是涉军法律和军转政策规定。
第七、正确认识多年以来各级法院不予立案问题,提高法律诉讼的决心和勇气。
截至目前,各级法院对在企业退役军官的法律诉讼,毫无例外的采取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他们为不负责任的拖延推卸,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其一是国家人社部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抽象违法”,不在立案范围;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通知,是“国家改革特定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其三是没有理由的“理由”,“不立案,也不出具法律裁定,于法于理都无法解释。但就是这样了。”;其四是出于个人考虑,“给你们立案,下一次你们再来就见不到我了”(言外之意是“我也得下岗”)。
由以上情况,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两条结论:第一是法院长期既不立案,也不出具法律裁定,既证明了法院在程序上违法,也证明在企业退役军官诉求合法有理。面对义正辞严、依法有据的诉求,各地法官常常被在企业退役军官逼问的无言以对,他们只能表示退役军官法律学得好,诉状写得好,他们没有可以挑剔的。我们说句实在话,如果法院可以判定在企业退役军官输官司,他们会毫犹豫的立案判决,不会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在庄严的法律和中央军转政策面前,法官明白,立案判决便是人社部门输官司。所以他们才不得已地进行拖延。第二是在“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案必立”的新形势下,以前各地法院作为“不立案”借口的“理由”,都不复存在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内部通知也会不宣而废;《行政诉讼法》去除“抽象”、“具体”提法,“抽象违法”已经不能成为理由;“立案审查”变成“立案登记”,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理由已不能成立。
第八、我们强烈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公开判决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诉讼案。
有人说,国家人社部门对在企业退役军官的非法侵权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我们坚信,只要法院敢立案,就必定是我们的胜利。也有人说,《劳办发(1993)78号》文件看是国务院职能部门的文件,其实是国务院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中央的决定。因此法院既不会立案,也不会对改革“翻烧饼”,告状无用。我们认为此言差矣!在过去大环境没有法治氛围的情况出现的问题,在依法治国、有法必依的法制氛围中,不可能继续长期存在。即使是中央曾经讨论过《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也形成过决议,但毕竟是以国务院一个部门的名义颁发。这样的部门文件与国家大法,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中发”文件,能相提并论吗?
总之,我们认为,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员原告诉国家人社部违法侵权案,在法院没有判决,中央没有出台解决问题“顶层设计”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放弃法律诉讼,绝不能放弃“实体规模,全局联动,社会公开,五上并举,突出告状”的维权方针,决不能使我们的维权半途而费。
违法行政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是一只“纸老虎”,我们认准了这一点。真正的军人、退役军官、共产党员在同违法行政的斗争中,就是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们要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为维护法律和中央军转决策的权威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余热,作出贡献!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