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军转干部的身份
重庆市执行军转政策几个错误论调来源于人事部
《中办法【2003】29号》(以下简称29号)“解困政策”文件下达执行至今,重庆市政府某些官员,思想认识缺乏“三大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表现出这样几种错误论调:“吃两头论”、“兼顾论”、“攀比论”、“落实政策与经济发展论”、“落实一个‘身分’和‘两个待遇’不可能论”。在5月19日,重庆市政府徐副秘书长接待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座谈会上,某些官员仍重复讲上面的论调。
重庆市贯彻29号文件精神,不是依法作为,而是不作为、乱作为;解困长期不到位,短斤少两;不按标准解困、损害利益等问题。正是由于政府某些官员指导思想上的上述思维定式,造成阻碍“解困政策”的切实落实。激起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的长期不满和极大愤概。造成长期上访不断。现就对上述几种论调作如下简评。
一、“吃两头论”。重庆市贯彻落实29号“解困”文件精神,把“解困补贴”和基本养老金混为一谈。完全违背了29号文件精神。对此,我们提出异议,有的政府官员就说:“你们想吃两头。”请政府官员们翻开29号文件看看,对于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和“解困补贴”是不是明确分题而论的?企业军转干部“吃两头”正是29号文件的规定,是天经地義的。公务员可以既吃工资又吃工作津贴和吃生活补贴,三者分别增加。按你们的这种说法,你们是“吃三头”。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吃两头”是“解困”政策规定的。为什么不可以?
二“兼顾论”。政府某些官员总是把我们的问题与其他群体捆绑在一起。说什么涉军问题的人员就有四部分(抗美援朝老兵,0823核试验人员等)。涉军的这四部分人员,各自都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只要分别按其各自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就解决了,不存在兼顾问题。还说什么“解决了你们的问题,还有那么多企业老干部和大学生及困难群体怎么办?有的比你们还要困难”。你们的这种观点能站得住脚吗?企业其他群体的待遇不公问题,是改革过程中政策设计不合理(失误)造成的,是利益关系调整的不当,是新官僚主义造成的结果;而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困难,则是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是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的结果。政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问题应当通过修改完善政策来解决;而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是有政策不执行、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只能通过依法落实政策,归还合法权益的办法来解决。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怎么能混为一谈呢?
三、“攀比论”。我们在上访或座谈时,一些政府官员,他们一谈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总是煞有介事地搬出“群体攀比”的问题。这实在是逻辑概念混乱。大家知道,能否相比的基本常识或道理,必须是基础条件同等才有比较的可能,即要有可比性条件,没有同等的基础条件,没有可比性比什么?军队是特殊的战斗群体,军人是流血牺牲的特殊职业,在他们退出现役后,应当给予妥善的安置和较为优厚的待遇,这是古今中外的共识和作法,没有那个群体攀比。瑞士军事家约米尼至里说得好:“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冒着生命危险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人,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一点也不冤枉”。在我们刚实行军衔制的时候连长(以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要比地方干部高15-20%)的工资几呼和县长一样,其他群体攀比了吗?没有。九十年代之前转业干部的工资比接收单位的同职级干部高,其他群体攀比了吗?没有。因为他们知道,军人从事的职业是高风险的,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复转军人是战争的幸存者。所以,他们说复转军人(干部)是当之无愧的人民功臣,号召各级政府和人民向他们学习,要妥善安置他们。他们为党和人民付出的代价太大太多。为什么?就在于用他们的热血铸造了不倒长城。邓小平同志说:“军队是我们自己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所以,就某种意义上讲,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上述论述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对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视、关怀,为制定和执行军转政策指明了方向。
四、“落实政策与经济发展论”。有的政府官员一谈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总是说:“解决你们的问题要靠经济发展,经济不发展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经济发展了,你们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的”。我们认为: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军转政策)就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把中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党的政策与社会发展是统一的,你们把落实党的政策与发展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请问,难道落实党的政策会阻碍社会发展吗?
五、“落实‘一个身分’不可能论”。我们要求落实国家干部身分和相应的待遇诉求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的。下面就其以法律政策依据提出一些问题,看我们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应不应该落实“一个身分”和相应待遇。请政府官员们鉴判并予以解答。
(一)“身分”问题
1、不准讲落实“身分”是错误的。有的政府官员讲:“要求落实‘身分’是不可能的,落实身分就是历史倒退,就要回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你们的问题,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改革不能走回头路”。我们的国家干部身分是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顶级政策界定的,为什么现在连合法身分的诉求都不让我们提?我们的各级政府究竟是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呢?还是只按那个部门的临时《通知》或《口径》办事?是跟人呢?还是跟党?我们要求落实党的政策就意味着改革走回头路吗?要求落实身分和相应的待遇就是历史倒退吗?难道改革中出现了错误,就不能纠正吗?请问:改革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是否可以不遵守《宪法》?改革共产党是否可以不遵守《党章》?
这些年来,我们上访时,接访官员(人员)要么不让谈“身分”,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说什么中央没有新政策。然而,中发【1998】7号文件就是在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出台的。中发【2007】8号文件是在中办发【2001】31号和中办【2003】29号文件以后出台的;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强调……“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请问,这些算不算是党中央出台的新政策?如果说算,你们为什么不贯彻执行?福建泉州、广东汕头是地级市,他们为什么能按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办理退休手续,落实相应待遇;我们为什么不能?是否是地方主义作怪?
每当我们提出要求按军转干部政策落实身分时,接待官员(人员)还说:“现在企业改制了,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们到企业的随企业”。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难道就是否定军人对国防的奉献,就是要改变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分和剥夺其相应待遇吗?
要知道,企业改制是物质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经济基础的改革,不应该牵扯企业人员的身分。可某些行政机构竟然把物和人的身分捆在一起改。所以,造成了目前这种混乱局面。把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全部改为为老板打工的职工,将他们毕生为国为民所做的一切贡献一笔勾销。这样的做法难道是对的吗?
企业改制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可以抵制和否定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是否是国家改革政策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即使是错误的应该由谁来改?按什么程序改?总不能任由那个部门或那个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
2、《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其他部门是无权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那么原国家劳动部制发的【1993】78号文把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普通职工的规定,显然犯了越权、违法行政的错误,为什么错了不改?
3、《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都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等等。以上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都没有变。既然我们的国家干部“身分”是国家法律确定的,那么确定我们这些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就必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作出决定和解释,必须要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确才对呀!为什么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的身分、地位和待遇确发生了改变呢?而且变得没有解释、没有说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司法变更程序。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这能不叫我们感到冤屈吗?换位思考,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你们的身上你们还能保持沉默吗?温总理讲:“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公平正义比阳光还有光辉。”请问:“身分改变了、相应待遇被剥夺了,我们还能有做人的基本尊严吗?”
4、国家《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那么,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任何人,包不包括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如果说连上述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话,那么在国家《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没有修改以前,谁又有权改变我们法定的国家干部身分和剥夺我们的相应待遇呢?
5、你们取消我们的国家干部身分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3】78号文件,否定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分和相应待遇诉求的依据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把我们的问题限定在解困政策框架内解决的依据是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而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分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党中央的中发【1998】7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和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问是国家法律、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大,还是中办、国办的【2001】31号文件大?谁应服从谁?你们为什么只坚持执行中办31号文件,不贯彻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
6、改革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身分和剥夺其相应待遇的问题,不仅涉及到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利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整套法律法规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是属于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而中办发【2001】31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及企转组的《口径》,不但都是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作出决定并向全国发表的;而且还与中央的一贯政策主张不一致。请问,这符合党的组织制度吗?
7、《军官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请问,我们这些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还有没有合法权益?有那些合法权益?你们尽到了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法定责职了吗?
(二)“待遇”问题
不落实我们的待遇是错误的。由于我的身分被剥夺了,相应的待遇自然已被剥夺了。我们要求落实“两个”待遇,是与身分对应的。是有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
1、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规定?这项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其他下级部门有权任意改变和解释这项政策吗?
2、国家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我们在部队服现役年限应该视同谁缴费?是应该视同困难企业的职工,还是视同国家干部?如果说应该视同企业职工,请说清楚为什么?如果说应该视同国家干部,那为什么我们不能按国家干部办理退休,享受其相应待遇?
3、党中央的军转政策在我们身上没有得到落实,为什么“解困政策”你们也要曲解折扣?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中关于人员补贴标准明确规定:“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可以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贴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这里讲的平均水平数,是就高不就低的问题。而重庆市变更成“两个平均”数的“平均”数,这是曲解一;用正常养老金调整的养老金冲扣“长效机制”增加的生活困难补贴,这是曲解二,这就导致绝大多数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益,即使受益,多的只几十元,少的只有几角钱,成了明调暗不增,有的原工资高的连续四年零受益。这是为什么?
从上述我们举证的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证明,我们诉求恢复我们的身分和相应待遇是合法合理的。上述我们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也知道你们解决不了,但作为父母官的你们一市委、市府领导,应当了解真情,应当主持公道,不要被有些部门误导,应为我们呼喊、鸣冤!而且作为一级党委、政府更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和化解矛盾并代为我们向中央反映真实情况和合法诉求;为中央高层尽快妥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提供正确的政策依据。同时,望市委、市府不应等待,不应观望,应积极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那样把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我们这些七、八十岁的年迈老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早日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的温暖和公平正义的光辉;有尊严地幸福地渡过晚年。
我们期待着各级领导能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重庆市企业军转干部
201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