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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是如何重整旧山河的?

火烧 2011-08-0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毛泽东如何通过《毛泽东选集》中的宣言与布告,提供重整被败坏国家的方法,强调统一战线、惩治罪犯、建立民主制度等关键步骤。

    据说,和坤,是康熙为了帮后来者扬名立万而特意留下的菜。  

    如果真是如此,俺觉得康熙真称得上千古一帝,恶搞之祖宗了:竟然能够想出用比收税低得多的成本,和比管理国库还少的支出,比经营公司还高的效益,替大清国额外取得了笔浩大国资。  

    当然,康熙能够算得上千古一帝,还有个前提,就是他除了将和坤菜化这点外,并没有将大清国的道德沦丧化,信仰下流化,民智低能化,官场无耻化,主权虚无化等等,而且,他更从没有将以上这些乱七八糟搞什么理论化、制度化、法制化,既避免了大家对他有只能是昏庸无道的错觉,又不至于让新君面对全盘腐败兼黑暗,狗咬乌龟的,无从下口,束手无策。  

以上是历史,或者传奇,或者传说,不具有太多的实际指导意义。  

古人有云:重整河山待后生。那么,假若后来者真的就那么倒霉,遇到前君已经将整个国家道德沦丧化,信仰下流化,民智低能化,官场无耻化,主权虚无化等等,并且已经还将以上这些乱七八糟进行什么理论化、制度化、法制化时,应该如何重整已经被败坏成一盘烂泥的旧河山?  

    我觉得,《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向全国进军的命令”等,已经提供有切实可行的方法、步骤,只要将“内战罪犯”之类改成“内乱罪犯”后,就可直接适用了。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摘录  

  一、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二、逮捕、审判和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   

  三、废除蒋介石统治的独裁制度,实行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   

  四、废除蒋介石统治的腐败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   

  五、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改善职工生活,救济灾民贫民。   

  六、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八、否认蒋介石独裁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内战期间蒋介石所借的一切外债。要求美国政府撤退其威胁中国独立的驻华军队,反对任何外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和使日本侵略势力复兴。同外国订立平等互惠通商友好条约。联合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附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摘录   

  (一)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界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人民解放军则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定予严办。   

  (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凡自动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须受相当的处分。   

  (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一般地说来,应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时,努力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善农民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保持秩序。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许妄取民间一针一线。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惊扰。切切此布。   

附三:《向全国进军的命令》摘录   

  (一)奋勇前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二)奋勇前进,逮捕一切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不管他们逃至何处,均须缉拿归案,依法惩办。特别注意缉拿匪首蒋介石。   

附四:《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摘录   

  第二条   

  第三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 《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五条   

  第十一款 双方同意,凡属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依仗政治特权及豪门势力而获得或侵占的官僚资本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船舶、公司、商店等)及财产,应没收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应负责监督第十一款所述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不许逃匿,或破坏,或转移户头,暗中出卖。其已经迁移者,应命其就地冻结,不许继续迁移,或逃往国外,或加以破坏。官僚资本的企业及财产在国外者,应宣布为国家所有。   

  第十三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第十一款所指的官僚资本企业和财产,即应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民主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实行没收。其中,如有私人股份,应加清理,经证实确为私人股份并非由官僚资本暗中转移者,应予承认,并许其有留股或退股之自由。   

  第十四款 凡官僚资本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前及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而为不大的企业且与国计民生无害者,不予没收。但其中若干人物,由于犯罪行为,例如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而为人民告发并审查属实者,仍应没收其企业及财产。   

  第十五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城市,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省、市、县政府应负责保护当地的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六条   

  第十六款 双方确认,全中国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后,一般地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   

  第十七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地方政府应负责保护农民群众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七条   

  第十八款 双方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订立的一切外交条约、协定及其他公开的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及档案,均应由南京国民政府交给民主联合政府,并由民主联合政府予以审查。其中,凡对于中国人民及国家不利,尤其是有出卖国家权利的性质者,应分别情形,予以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八条    

  第二十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与其所属一切机构举行移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及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人材,给以民主教育,并任用于适当的工作岗位,不使流离失所。   

  第二十一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省、市、县地方政府,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以前,应负责维持当地治安,保管及保护一切政府机关、国家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铁路、邮电、飞机、船舶、公司、仓库及一切交通设备等)及各种属于国家的动产不动产,不许有任何破坏、损失、迁移、藏匿或出卖。其已经迁移或藏匿的图书档案,古物珍宝,金银外钞及一切产业资财,均应立即冻结,听候接收。其已经送往外国或原在外国者,应由南京国民政府负责收回或保管,准备交代。   

  第二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即应经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地方人民政府或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接收地方的一切权力及国家产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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