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弹“我爸是李刚”
一句“我爸是李刚”,让发生在河北大学新校区内的酒驾撞飞两女生、并导致一死一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名满天下,以至于“我爸是李刚!”不仅成为了近期网络上最热门的流行语,由此还引发了“撞人恒久远,李刚永流传”、“不是所有爸爸都叫李刚”、“葡萄美酒夜光杯,欲见女友把命催,醉驾撞人咱不怕,李刚就是我老爸。”这类造句的盛行。由题为《网络造句大赛:36万条网贴调侃“我爸是李刚”》等报道看,真的是“问君能有几多愁”了。而这个“愁”,又何尝不是党和政府的一道严峻之命题呢?
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爸是李刚”,或也可以说是于无声处响起的一个惊雷吧。因为,不论是“有本事你们告去”,还是“我爸爸是李刚”,不都是似曾相识“语”归来吗?不都是“我是书记”、“我是局长”、“屁民”等等之言的继续吗?所以,谴责目击者集体沉默和学校的什么“封口令”,是不是不如借此契机较为彻底的根除“我爸是李刚”滋生的土壤呢?
当近日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的一起强拆事件见诸媒体后,就有网友预测强拆者必是“临时工”所为,果不其然应验了。为什么应验了呢?不就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全国范围内不断上演的“临时工”=“背黑锅”之戏导致的吗?再看看日前发生的“少女跳楼震惊古城”以后所发生的如题为《跳楼少女被测出K粉猜想:警察所用毒品何处来?》、《“凤凰女”坠亡案:火化何太急》等报道和评论,你又会做何感想呢?由此再往后看“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后,暴力拆迁是不是愈演愈烈了呢?以至于如题为《看守人深夜被绑至坟场 商铺连夜遭拆成废墟》几乎没有下文的事情总是不断发生着吗?题为《湖南250名儿童血铅超标 村民体检被拘》等报道又在向我们昭示着什么呢?等等,这样鲜活的实例真的是已经太多太多了... ...何况,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劫难和浩劫的大汉奸、卖国贼们,或大恶霸西门庆们都在什么“新思想”、“学术研究”、“人性化”、“人权”之类的旗帜下站起来,并复活登堂入室了,“我爸是李刚”又有什么了不起的呢?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讨薪”这个所谓的顽疾问题,此“顽疾”难道不是众多地方不去依法铲除欠薪的问题,而先立法禁止所谓的“恶意讨薪”所导致的吗?难道不是将讨薪者当成不稳定因素、“群体事件”来对待,甚至是严厉打击、或成为了反恐演练的对象而使得欠薪者无法无天的吗?题为《四川都江堰爆发劳资纠纷 民工讨薪砍致1死》后,题为《四川都江堰民工讨薪被砍死 传百余名警察抢尸》的报道说明着什么呢?当我们把题为《工人讨薪不成封堵高速 被判聚众扰乱交通被拘役》的报道与题为《农民工讨薪“创意”层出不穷 正常讨薪无门》的报道对比着来看,又怎不恨我爸为什么不是李刚呢?
我们还不妨再回头看看题为《冒充军地高干索财 两骗子深圳被提起公诉 》、《衡阳两骗子冒充高干子弟骗得1161万 现已被判刑》、《木匠扮港商忽悠两市17亿 炸楼为骗子腾地》、《重庆江北区一原区委常委跑官要官不成反受骗》、《检察官解读:骗子行骗为何热衷冒充高干子弟?》、《打工妹冒充高干孙女行骗 几个电话骗走260万元》、《冒充现役军人谎称高干子弟 他是个爱情骗子》、《湖北一男子冒充中纪委官员 以招生为名骗财百万》这类报道和“安微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为疏通关系极其‘慷慨’地送给骗子200万;徐州市原市长陈耀南眼睁睁地看着骗子拿着其13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大摇大摆地走了;黑龙江双鸭山市一个普通农民张臣利用并不高明的骗术,将一批急于买官的厅、处级领导干部玩弄于股掌之中,先后6次轻易骗得420万元;只有初中文化的杜太平,冒充‘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局长’,拉拢老乡、朋友和其攀附关系,并骗取有‘四川第一贪’之称的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近50万元人民币;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村妇女在桂林冒充国家海关总署人事处长、还自称是贪官王宝森的老婆,以在海关部门帮人谋职为名屡屡行骗,共骗得他人现金10万余元”... ...真的是太多了,此不都是活脱脱的“我爸是李刚”样板吗?
《韩非子·喻老》曰:“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由此而观“我爸是李刚”,难道不是我们对问责、免职如带薪休假,辞职照样还能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职所开之花吗?不就是《河北高邑官员被指迷信风水 报废战斗机堵路》这类的领导干部信鬼神,或争建“夜郎古国”而不争民生使然的吗?虽然我们常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可要是“老鼠屎”多了,“好汤”焉有生存之地呢?而题为《广州市领导集体大接访市民带水和干粮连夜排队》、《30余农民工黄河边杀鸡叩头求河神显灵帮讨薪》等报道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不都是“我爸是李刚”肥沃的培养基吗?肥沃的培养基不从根源上铲除,今天是“我爸是李刚”,明天还会有更多的“我爸”涌现。日前题为《浙江象山贪官出狱收百万坐牢补偿 有人公开炫耀》的报道和题为《渝一假冒“副县长”诈骗乡干部11万》不就是很好的明证吗?
在此,我们或也不妨做一个预测,那就是,李启铭会不会在某些人士已经先入为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中,在“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里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