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
论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
——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
高 岭
摘要:文章运用唯物辩证法,基于马克思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社会生产理论,阐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相对的和有限的,批判了“资源配置论”、“经济层次论”和“经济成分论”。根据“政府一般”到“政府特殊”的辩证逻辑,由市场失灵衍生的政府职能论是“政府一般”的职能,“政府特殊”的职能必须放到具体的生产关系中研究。作为“政府特殊”的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理应做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府的事情。
关键词:资源配置 辩证法 政府一般 政府特殊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学术界针对新时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其中,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2014)发表了《创新驱动经济转型》一文(以下简称厉文),阐述了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家的使命以及混合所有制下的国企改革等问题的认识。然而,笔者认为厉文的一些观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笔者愿意在此与厉教授交流看法。
一、究竟如何理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从改革的历史进程看,党中央对市场配置资源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的变化轨迹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的决定性作用[1]。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确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意义非常重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经济改革是“市场取向型经济改革方案。”[2]30-31相反,我国的经济改革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正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渐进的、有计划地进行的。作为资源配置方式,计划与市场各有优劣。因此,在优化资源配置时,既不能把市场排除在外,也不能把政府排除在外。只有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不论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还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都是如此。这意味着:即使是市场调节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领域,也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调节或干预。所谓的“起决定性作用”不过是“起直接调节作用”,而不是将政府调节排除在外的“完全调节”;“市场调节起决定性作用”,不过是指市场直接配置资源,政府间接干预经济;而绝不意味着市场可以凌驾于政府之上,进行“超政府调节”,相反,市场是政府驾驭的一匹马,它是否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取决于政府的驾驭能力。而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或领域是有限的,并不是厉教授所说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经济改革方面最关键的就是坚持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今后在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将有贯彻这一方针的措施出台。”[3]4根据厉文的逻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意思是“市场调节在经济的各个领域都起决定性作用”。这实际是以“市场崇拜症”为显著特征的“市场万能论”,它夸大了市场的作用,潜在地否定和弱化了政府的作用,显然是对《决定》的思想的误解。事实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涵盖众多领域,经济成分复杂多样,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这决定了政府与市场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在配置资源时,究竟政府和市场哪一个起决定性作用,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有些经济领域是市场调节起决定性作用,而另一些经济领域是政府调节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仔细梳理厉教授的行文逻辑,我们可以发现厉文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厉教授这里说的“经济的各个领域”显然覆盖了整个国民经济,因而必然包含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然而,厉教授接着写道:“按照经济学来讲,政府该做的事情,首先就是提供公共产品……”[3]5可以看到,厉教授是肯定公共产品领域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的,因而由政府配置公共产品,换言之,政府调节在公共产品领域起决定性作用。这样,公共产品领域就成了市场调节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个例外。厉教授的立论“市场调节在经济的各个领域都起决定性作用”,在论证中不自觉地走向了自我否定。
为全面理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必要重新认识“资源配置”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名词。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研究资源配置问题,不在于用一个什么样的名词来概括资源配置(马克思用生产方式,而西方经济学用资源配置),而在于以一个什么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资源配置和生产方式并不是两个不能相通的概念。”[4]2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维护和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立场,决定了他们不能不偏不倚地研究经济问题,研究资源配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历史感和浓厚的自然主义方法论,西方主流经济学只研究“生产一般”、“市场经济一般”和“资源配置一般”即生产方式的自然属性,不研究其社会属性。而马克思经济学不仅研究“资源配置一般”,还研究“资源配置特殊”。简言之,马克思经济学是辩证地研究资源配置,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形而上地研究资源配置。根据马克思的生产理论,社会生产有四个环节,即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所以,研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应该从生产领域、交换领域、分配领域和消费领域进行分析。
萨缪尔森曾毫不隐晦地说,“虽然市场机制生产和分配物品的方式令人赞叹,但是,它有三种始终存在的失灵之处。”[5]96就生产和分配而言,既然市场调节在这两个领域失灵,那么,市场失灵领域的资源显然不能由市场配置,必须由政府主导或者说政府调节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说,政府调节在生产和分配领域有一席之地。实际上,萨缪尔森所说的“市场机制生产和分配物品的方式令人赞叹”无非是说市场机制可以在竞争和供求关系的作用下形成“适当的价格”,然后通过价格信号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生产要素的流向和产品的流向或分配)。从这个意义上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尽可能地由市场机制形成,因为市场价格比管制价格更能反映真实的生产成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均衡价格”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因为供求正好平衡是偶然的,不是经常的,“市场并不总是出清”的客观现实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而且,垄断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而垄断价格并不是由竞争和供求形成的,而是垄断厂商的人为定价,这个垄断价格甚至比“计划价格”还要糟糕。因此,市场非出清和垄断价格的存在,需要政府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间接或事后)调节:一方面,引导市场形成的“适当价格”向市场出清的“均衡价格”过渡;另一方面,管制垄断价格。因此,就市场价格形成来说,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市场不可能独立于政府调节形成令人满意的价格,尤其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品和必需品(比如粮食、药品)的价格显然不能仅仅由市场形成,必须由政府必须进行价格干预。因此,即使是市场调节具有令人赞叹的效果的生产和分配领域,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是有限的,存在政府调节起决定性作用的空间。
就交换而言,由于市场非出清,由于垄断力量的存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总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短边市场(包括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不论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没有政府的强有力的干预,黑市交易等不良现象将难以避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表明,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因此,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即形式上的等价交换掩盖了内容(实质)的不平等。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劳动力商品在交换中实现的价值(工资)将远低于其自然价值(真实价值),这个差额正是雇主或资方致富的源泉和秘密。根据马克思的消费理论,一定的分配方式决定相应的消费方式。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结构呈“金字塔”状。占据多数的低收入群体虽然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却无钱消费,或者由于后顾之忧,不敢消费(预防性储蓄);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消费需求有限,更多的资金用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这是我国消费需求(内需)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坚持市场调节在消费领域起决定性作用,消费需求不足就自然求助于信用。但是,由信用支撑的需求从根本上说是虚拟需求,并不是实在的有效需求。因此,信用并不能真正解决消费需求不足,相反,只会助长投机需求和资本积累金融化。而且,“信用就其本质和使命来说,与彩票一样,总是要求所得高于所给”,“它(信用)总是让资本剥削劳动,反过来,劳动则不能剥削资本。”[6]592解决消费需求不足只能诉诸于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而市场调节不可能自发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因为收入悬殊恰恰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因此,解决消费需求不足,政府调节必须起决定性作用,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机制和条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其应有之义。目前看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这表现在有些领域出现了“泛市场化”,比如分配领域,资源开发与环保领域等;而另一些领域则市场发展不足,比如生产要素市场,货币和资本市场等领域。“市场发展过度”和“市场发展不足”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过度的领域,需要政府直接干预进行矫正;市场发展不足的领域,则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的主导性作用,提升经济活力,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显然是有的放矢,主要针对市场发展不足的经济领域。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市场管得越多越好,政府干预越少越好。从世界各国政府职能的发展趋势看,每个国家的政府职能不是在缩小,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强度不是在弱化和萎缩,而是相反。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早已超出‘守夜人’的范围,广泛介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政府的强弱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大市场、小政府’的自由理想早已成为历史遗迹。”[7]9
二、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厉文写道:“从理论上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划清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 应当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有效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即‘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市场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情’”[3]5。在这里,厉教授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划清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换言之,资源配置是政府和市场活动范围的分水岭,即资源配置是市场应该做的事情,资源配置以外的事情是政府该做的事情。按照厉文的逻辑,资源配置完全由市场调节完成,与政府无关;这样的市场的才是“有效的市场”,这样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这实际上否定了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的作用,其潜台词是政府不是资源配置的合格的主体,不应该在资源配置中担任重要角色。如果说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将市场失灵作为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的做法存在不足,那么厉教授比他们走得更远。这是因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尚且肯定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配置资源的有效性,而厉教授直接剥夺了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利。
如果仔细考察厉文对“有效的政府”的论述,我们将再次发现厉文的逻辑混乱。“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把公共服务做好,把区域发展差别缩小,把个人收入差距缩小,使稀缺资源得到更好地利用。”[3]5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属于微观市场失灵,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合理属于宏观市场失灵或宏观经济失衡。这等于说,“有效的政府”该做的事情就是矫正市场失灵。显然,不论提供公共服务、调整区域经济,还是调节收入分配,政府都需要掌握和配置一定数量的资源。而且,政府调节起决定性作用。这与“资源配置是市场该做的事情”相矛盾。不过,厉教授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意犹未尽地继续写道:“政府做它该做的事,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做的由市场来做,政府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市场做市场可以做的事,如优化资源配置。”[3]5在这里,厉文再次将“优化资源配置”视为“市场可以做的事情”。这说明,厉文总是形而上地看待资源配置,不明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范围和层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此,市场并不总是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市场失灵就是一个最好的铁证。这意味着,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有两个(市场和政府),而不是只有市场一个。然而,厉文却认为“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做的由市场来做,政府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事。”这表明:在经济活动中,市场是积极、主动的,是第一位的,而政府是消极、被动的,是第二位的。换言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主体,政府是次优主体,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总是优于政府。厉文的这种政府“补漏拾遗论”与旧自由主义的信条不谋而和,因为旧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就是:“市场自发调节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是第二位的;或者说,自发市场做得到的,政府就不要去管,市场做不到的,政府再去管。”这种市场原教旨主义盛行于“凯恩斯革命”之前,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已被证伪。但是,厉文声称“有些事情政府可以做,市场也可以做,那么交给市场来做。这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巨大差别。”[3]5 在厉文看来,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揽一切经济活动,而市场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反面,所以,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首先交给市场去做,然后把证实是市场做不好的事情交给政府去做。应该看到,厉文的逻辑推理其实有两个假设前提,即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构成经济形态的全体(要么是计划经济,要么是市场经济)。事实上,正如萨缪尔森所言,现代市场经济实质是混合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混合市场经济,生产关系、所有制结构却截然不同。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的反面,厉文的演绎和结论就缺乏科学的根据。厉文先验地断定市场总是比政府有效,这就好比说私有企业总比国有企业有效率,私有制比公有制有效率。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不是“有些事情政府可以做,市场也可以做,那么交给政府来做,市场做政府做不好的事情”?这才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不能一提政府干预,就想到“瞎干预”、“低效率”等消极词汇。实际上,有些事情交给市场做更有效,而有些事情则交给政府更有效。
根据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论”,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它是由完全自由放任演化而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方式”[8]67,128,在其中,“政府控制的成分和市场的成分交织在一起组织生产和消费”[5]70,“从来没有一种100%的市场经济(虽然19世纪的英国很接近与此)”[8]40,“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8]87。可见,萨缪尔森的“政府—市场观”在一定程度含有辩证法思想。在经济活动中,只有政府的成分和市场的成分交织在一起组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才能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因此,政府与市场并没有绝对的“楚河汉界”。厉文提出的“资源配置是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的观点(资源配置论)虽然错误,却是学术界很流行的一种代表性观点。此外,“以经济层次为分水岭,市场在微观经济领域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层次论”,突出了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却忽视了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在混合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合作中有分工,分工中有合作,即“相互交织”。“经济层次论”错误地以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是“二元经济”,从而提出了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工”,它割裂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实质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所谓的微观和宏观都是相对而言的。我们不能将(西方)经济学科的划分方法强加于国民经济实体。与“经济层次论”类似的是“经济成分论”,这种观点认为市场在非国有经济领域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国有经济领域(主要是非竞争、弱竞争部门)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将国民经济划分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二分法”本身就存在瑕疵[9],如果一定要用“二分法”划分国民经济,那也只能以所有制为准绳把国民经济分解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政府在公有制领域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在非公有制领域起决定性作用,因为这等于说:在公有制领域,搞纯粹的计划经济;在非公有制领域,搞纯粹的市场经济。政府与市场需要分工,因为各有所长。但不能因为有了分工就忘了合作,否则就是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二元分工”。混合经济虽然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混合,但这种混合是计划与市场的相互交融,并不存在一条明确的界限可以将其一分为二。
三、从“政府一般”到“政府特殊”
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失灵就是不可避免的。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都需要而且必须承担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政府职能(活动范围)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的“经典范式”以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市场失灵的反面即为政府职能。实际上,由市场失灵“衍生”的政府职能是“政府一般”的职能,是任何发展市场经济的政府都会做的事情。而“政府特殊”的职能是由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研究政府职能必须由“政府一般”上升到“政府特殊”。换言之,政府职能必须放在具体的生产关系中去研究,而不能抽象地在哈哈镜中研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致命缺陷在于不懂辩证法,缺乏历史观。他们只研究“政府一般”、“市场一般”,不研究“政府特殊”、“市场特殊”。在他们看来,现阶段的经济规律和经济理论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不管哪个历史阶段的市场经济。或者说,他们不承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由简单商品经济发展而来,也不承认现代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结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市场阶段后,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0]。现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正在向全球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而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是为发达国家的资本向全球扩张扫清障碍的理论武器。荒谬的是,很多国家真的将西方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革(发展)方案奉若神明,亦步亦趋地模仿之。根据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每个国家的政府职能都是“政府一般”和“政府特殊”的统一。不同国家的政府职能既有统一,也有差别,不能有了统一而忘了差别地把某一个具体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政府职能视为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标准。这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但不能照抄照搬,必须有中国特色,必须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本质上,不同于代表大资本家阶级利益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因而,我国的政府职能当然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府职能,应该也需要做些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府的、独具中国政府特色的事情。如前所述,厉文强调的“有效政府论”实质上就是基于市场失灵的“补漏拾遗论”。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的政府职能实际是抽象的“政府一般”的职能,是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府和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都会做的事情。放眼全球,没有哪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不承担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区域经济差距、缩小个人收入差距。这说明,厉文错误地把“政府一般”与“政府特殊”等同了,认为“政府一般”的职能就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的职能全体,丝毫没有指出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府与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的根本区别。看来,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研究抽象的一般,不研究具体的特殊,不懂得从一般到特殊的辩证逻辑”的批判,同样适用于厉教授。
研究了“政府一般”的职能,现在来看作为“政府特殊”的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人民政府的“特殊职能”,即在政府的主导下,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具体环节中得到贯彻和发展壮大。具体来说,在生产领域,政府要勇于探索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分工的社会主义新型生产方式。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不能占主导。必须通过联合扭转劳动隶属于资本的局面,使资本从属于劳动。只有这样,劳动才能摆脱资本的奴役和剥削,劳动人民才能获得生产中的自由,才能逆转无产阶级绝对贫困化的趋势。此外,政府要以国家力量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破除“国企低效率论”。在国企转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时,不能搞“一刀切”,要有选择地将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所有制企业。而且,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必须占主导,国有经济必须掌握控股权,这样才能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不变质。然而,厉文却说:“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混合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国有企业不要规定什么股底地出售股份,民营企业则愿意收购多少就收购多少……民营企业也可以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要规定什么不超过49%股权的底线,控股51%也是可以的。”[3]7殊不知,如果民营企业仅吸收国有企业50%以下的股份,国有企业就已经部分民营化或私有化了;如果民营企业吸收国有企业吸收哪怕比50%多一点点的股份,国有企业就已经是完全的民营化或私有化了。更不用说,国有资本退出,由民营资本置换国有资本这种100%的控股。厉文提倡的“混合观”实际是为壮大私有经济而混,是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混合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大众的混合观(为壮大国有经济而混)截然相反。事实上, 混合所有制,顾名思义,是公有制和私有制混合而成的所有制形式,这是一般或抽象意义下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一般性,这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可以发展和利用混合所有制。同时,混合所有制经济又具有特殊性,即公有制和私有制谁占主导地位,这决定了:公有制占主导的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于私有制占主导的资本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群众的混合观,为壮大国有经济的作用而混,而不是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混合观,为壮大私有经济的作用而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如果不能坚定马克思的人民群众的混合观, 混合所有制将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打开“炼狱之门”,公有制经济也将因此徒有虚名。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始终存在着不平等,形式上表现为资方处于强势,劳方处于劣势,这要求政府组织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即工会;内容上表现为资本剥削劳动,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如何才能让工人和雇主分享剩余产品是社会主义政府不容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现有方案是“职工持股”,厉文甚至将其视为引导国有企业走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途径之一。撇开“职工持股”有损公有制的性质不说,问题是:“职工持股”真的就是让工人共享企业利润的灵丹妙药吗?美国的“职工持股”已经施行了多年,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甚至有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工人因持股分享的利润是十分有限的。事实上,“联合的使命在于解决劳动果实的分配问题”,“联合”才是工人分享剩余产品的有效途径。
在分配领域,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异常不平等。针对我国当前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及其根源,学术界争论不休。事实上,腐败、国有企业垄断、市场经济发展不到位等都只是浅层次原因,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中外资本主义经济即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大量发展[11]5,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的萎缩。因此,“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国有企业不仅在质量上要加强,而且在数量上也要加强,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产中真正发挥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国有经济成分应该越来越多、公有制经济范围应该越来越大,这是逐步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必然要求。如果国有企业只有质的优势,没有量的优势,国企吸纳的劳动力就有限,按劳分配的范围就有限,从而难以保证按劳分配可以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占主导,而不是按要素分配为主导,这正是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根据马克思的分配论,生产决定分配,解决分配问题,必须从生产(方式)中找答案。而西方经济学家总是围绕分配本身绕圈子,企图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或转移支付解决贫富悬殊,结果是治标不治本,仍然没有遏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至关重要,这是破解中国经济难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