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不死就能体现司法权威了吗?
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再审,至今已有不少时日。可是近来发现,少数司法伪精英通过南方报系和央视评论员的嘴巴,公然开始实施拯救李昌奎这条狗命的使命了。他们纷纷作出了各种蛊惑民心的宣告:如“尊重法官判决就是尊重法律”;“要维护二审终审判决的稳定性”;“司法独立不能为舆论左右”;网民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缺少法官所具有的对法律和法理精髓的掌握水平;甚至说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程序正义,是更大的“恶”;再审掀起了“死缓翻案风”等等。尤其是云南省高院分管刑事审判的赵建生副院长再次抛出“冤冤相报论”,企图为延续李昌奎这条狗命赤膊上阵了。
程序正义也好,司法独立也好,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和效率,而不是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行事的牌坊。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要求诉讼过程的每一步骤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支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落实。所谓司法独立,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它既是限制行政当局干预司法的制度,也是约束司法机关献媚于行政当局或上级司法机关的制度,它与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必然关系。而司法权威的体现,是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结果自觉认可并遵照执行,能体现出法律的正确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指对任何判决必须唱赞歌,更不是对法官导演的司法专横,采取闭口默认或无动于衷。
在西方司法理论中,有“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它认为任何法律只要一视同仁地贯彻执行,即使不道德的恶法被执行,也属程序正义。它与主张任何法律须符合道德和正义标准的自然法学派理论相对立。中国的司法精英喜欢津津乐道于西方司法的所谓程序正义,尤其习惯于拿美国辛普森案件中的所谓程序正义来说事(参见《中美司法制度优劣谈》,这无疑将使中国的司法现状与公众衡量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会越来越远。
司法伪精英们总以为自己喝过点洋墨水,就认为掌握了现代司法的精髓,视广大的中国公民为只知道 “杀人偿命”传统习惯的“法盲”,所以“舆论杀人”、“狂欢杀人”的叫嚣经常被他们厚颜无耻地拿出来示众。而事实到底如何呢?大家不难看到,公众对司法评论中,既有对药家鑫、李昌奎这类不杀不足平民愤的强大呼声,也经常有当地民众联名要求对某些杀人犯免除死刑的请愿和呼声。因为一般人都知道,对一个杀人犯该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法定情节外(未满18周岁、精神疾病和有重大立功表现),关键是看受害人有否过错及过错程度。譬如某男子杀了公然与他人通奸来羞辱自己的妻子,小贩杀了野蛮执法的城管,陕西省那个被激怒而杀人的董伟,大家更不会忘记的邓玉娇杀人,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舆论,都发出了要求从轻处罚的强大呼声。所以司法精英们鼓吹司法神秘化,散布国民是现代法制下的“法盲”,实质就是洋奴司法精英对中国百姓的莫大诬蔑。
不能容忍的当然还有赵建生大法官的那套“冤冤相报”论。他说:“如果李昌奎死了,王家可以解气,但两家必将成世仇,冤冤相报,而李昌奎活着,李家还有赔偿王家的可能,破裂的社会关系还有可能修复。如果李昌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李家将恨王家一辈子。如果把李昌奎杀了,他们两家就会世仇,现在王家已经将仇恨的种子播下。”
到现在为止,这位大法官一直把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李昌奎的公诉,看成是代表受害人家属的公诉,把自己手中代表国家惩罚罪犯的刀把子,看成是代表受害人家属的杀人工具,所以才会一再抛出上述充满封建残余意识、与现代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陈词滥调。王家向国家司法机关控告惩处强奸杀人犯,竟成了“播下仇恨的种子”,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该说的话吗?这怎能不让我们为其感到汗颜和极端蔑视呢?
说到对李昌奎的再审掀起了“死缓翻案风”,这倒确实还是一个不能不令人重视的问题。因为据相关媒体报道,其中有个类似于李昌奎的凶残杀人犯也被云南高院作了死缓处理。案情是: 2008年6月18日 ,一个名叫赛锐的混混调戏吴倩不成,在广场上连捅37刀,将受害人杀死。由于赛锐是“法二代”——其姑父在昭通中级法院工作。 2009年5月8日 ,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凶手赛锐死刑;2010年5月,受害人家属拿到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判决书,而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
这说明云南高院一直在机械地、自以为是地阉割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判死刑”的原则条款,擅自制造例外条款。他们可以把强奸理解为“感情纠纷”;可以把杀人灭口看成是“邻里纠纷”;可以把故意杀人致死理解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以把“少杀慎杀”理解为不问受害人有无过错的“不杀”。
法院作为国家惩罚罪犯的国家机器,根本任务之一是通过依法惩处罪犯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你要公众尊重司法权威,营造独立审判的环境,也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可是,司法权威绝不是靠他人“尊重”或媒体唱赞歌所能体现的,而是需要法院自己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公正判决或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来体现的。
至于到底是舆论干涉了你司法独立,还是司法专横激起了公众的愤懑?法院如不能摆正自己的屁股位置,必然会得出是非颠倒的结论。而在大家看来,前者显然是无稽之谈,你法院如能严密论证并依法作出判决,舆论的说三道四能“干涉”你什么了?对后者来说,从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发出的这么多“辩解”言论中,很难找到一条能站得住脚的理由,所以要想避免人们对你们留下司法专横的影响,实在有点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