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的风:关于区伯嫖娼事件的四个问题
关于区伯嫖娼事件的四个问题
关于广州区伯在长沙嫖娼被抓的事件,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大有弄成国际性事件之势。其实这个事件没有那么复杂,只需要对下面几个问题作出回答就行了。
第一,区伯究竟有没有嫖娼?
不管某些人认为是钓鱼也好,设套也好,法律只讲究事实,即使真的有人下套,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管你是主动嫖娼,还是被动嫖娼,还是嫖娼未遂或者中止。只要区伯是在进行性交易,并且被抓现行,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做。因为区伯不是女的,也不存在别人用迷药麻醉他以后如何如何吧?
第二,嫖过娼的人还可以监督公车私用吗?
这根本不算个问题,别说是嫖娼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就算区伯是杀人犯,被判了死刑,他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了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仍然可以监督和举报,所以某些人的“用嫖娼的罪名吓唬他让他以后不敢再监督”完全是个伪命题,因为嫖娼的处罚不重,放出来以后如果带着仇恨,他反而监督得越起劲,越义无反顾。说实在的,我并不了解区伯的政治倾向性,但是从某些自由派拼命力挺他这一点看,他很可能属于自由派。即使是这样,如果他以后再次监督公车私用,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依然会支持他的监督。因为支持的是他监督公车私用的行动,不是支持他嫖娼,更加不是支持他的其他立场。
第三,做过好事甚至有过突出贡献的人应该受法律约束吗?
这本来不应该算一个问题,但是某些人做起来就奉行双重标准了。对于他们仇恨的人,不同观点的人,即使没有违法犯罪,他们也主张抓起来;而对于观点相同的人,哪怕是证据确凿,他们也主张网开一面,他们給这种人一个好听的名字“良心犯”。什么叫“良心犯”呢?就是某些人对那些与某些外国势力及其在国内的代理人保持高度一致性的并且由于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的人的尊称。就等于美国兵在世界各国享有的“治外法权”一样,某些人希望他们能够享有法律的豁免权,这就是他们的所谓“法治”。
假如做过好事甚至有过突出贡献的人就享有法律的豁免权,那么那些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腐败就不应该被查处,因为他们曾经为反腐败立功。那些公安部门的腐败分子也不应该查处,因为他们曾经为社会治安的好转立功。在这方面,某些人还不如区伯自己,他在回答新京报采访提出的问题“你对卖淫嫖娼的态度是怎样的?”时这样说:“我觉得这是一个道德问题,男女关系不应该用金钱来买卖;同时这也违反了法律,在法律还没撤销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前,我们还要遵守相关法律”。这实际上也抽了某些借“挺区”达到其他目的的人一个耳光。
第四,假如区伯真的没有嫖娼或者的确被下套。
假如真的没有嫖娼而被抓,那么起码有两种可能性,一是长沙警方无特定目标的抓嫖错抓了他,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二是广州方面的有关人员通过与长沙警方的个别人的勾结,对他进行有预谋的栽赃陷害,打击报复。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反复调查核实,如果的确冤枉区伯,就应该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即使区伯嫖过娼以后仍然能够监督公车私用,但是不能如此轻率对待一个公民的名誉权。同时,知错能改不会损害威信,反而增加公信力。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建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在党中央下大力气打虎拍蝇猎狐正风的风口浪尖上,某些人顶风作案不说,还敢公开打击监督公车私用的人士,我看他是找死!把这种人揪出来,拉下马,我相信不管是什么政治倾向性的人都会支持。
本来很简单的问题,由于某些人用派性的眼光看问题,以站队的方式表示态度,才把问题弄复杂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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