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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中华民族:避免人类史上最大的悲剧重演!

火烧 2010-10-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警示中华民族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分析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及中日关系演变,强调历史教训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警醒中华民族:避免人类史上最大的悲剧重演! 

    最近因为钓鱼岛事件,看到日本的嚣张气焰,看到日本的科技突飞猛进,看到日本的军国主义公开的复活,看到日本的。。。。。。简直就是忍无可忍!

 

     言论之一:

 

     最佳答案

 

    就蒋来说,当时面临着party的很大威胁,而日军突然投降后蒋军都在西南,没办法接受,而party则集中在日占区,当时party也雄心勃勃,试图占领整个华北、东北甚至华中,并且已经任命了各省的省长。在这种情况下蒋为了防止日军向party转移占领区和武器要求不能向party投降,并且试图以对日宽大换取日的配合,例如蒋拒绝了美国让中国出兵占领四国、琉球等地的要求。而在签订对日合约的旧金山会议召开时,party已经控制大陆并卷入朝鲜战争,于是美国的对华政策由49/50年的“等待尘埃落定”和之前的以华制日战略调整为扶植日本战略。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对日十分有利的旧金山合约。而蒋败退后希望美日的保护,自然也就放弃了索赔。

 

    对于party,一个现实的背景是,六十年代,中苏分歧以及日益明显,甚至中苏还发生过武装冲突。双方在中苏、中蒙边境陈兵百万,要知道中蒙边境离北京非常近,可以说当时对中国威胁最大的国家就是苏联。而中印武装冲突之后,中印之间也形成对立局面,而印度表面是不结盟却与苏联勾勾搭搭。可以说中国从北面、西面、西南都被苏联包围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进行了战略调整,改善与西方的关系,共同对抗苏联,当时苏联盛极一时,美日压力都很大。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基辛格和尼克松先后访华。然后对外政策上追随美国的日本也改善与华关系。中国因为急于摆脱国际上孤立和被包围的地位也就放弃是对日索赔,双方迅速建立了外交关系。

 

     言论之二:

 

    一、中国是放弃,而不是拒绝。

 

    当今有的人啊,心里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要称中国拒绝了日本向中国进行赔偿。什么意思呢?就是日本是非常老实的,是愿意赔偿中国的,反而是中国自己,拒绝了日本的赔偿。

 

    这种人啊,可以说煞费苦心,一方面将绝对不可能回避的关键问题给刻意地回避掉了,另一方面却能挖地三尺地找寻到被人们早已经所唾弃的“人证”来。为了能颠倒黑白,这种人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

 

    1972年中日建交时,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那么回过头来看,从抗日战争结束,到中日建交,期间时间长达28年,如果日本真的愿意赔偿,怎么可能会在28年之后,还有一个“放弃”的问题?

 

    二、蒋介石彻底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

 

    1952年,蒋介石政府与日本签订了《日华条约》,彻底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蒋介石政府从一开始,是极力要求日本进行赔偿的。在美苏英中四国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当中,蒋介石政府坚持40%的赔偿比例,但同盟国却只同意中国占30%的赔偿比例。为此蒋介石政府与同盟国争得不可开交,因而无法达成协议。

 

    而旧金山和平会议,因苏联支持中共政府,美国支持蒋介石政府出席,互不相让,美国不愧是一个霰权国家,干脆将抗战的真正主角中国排除在旧金山和约之外,让中国与日本单独谈判自行解决问题。

 

    而日本呢?则根本就没有向任何国家提出过赔偿问题。它不仅是不愿意赔偿,而且还利用一切有利机会,能拖则拖,能赖则赖。

 

    日本利用了三个机会:

 

    第一个机会,就是美国将中国排除在旧金山和约之外,并规定日本向中国那个政府谈判,日本有自己的选择权。表面上看是美国不干涉中国“内政”,其实是明着耍了中国一把。当时国共政府都向美国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这个选择权,让日本在赔偿谈判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第二个机会,就是国共分治局面。由于美国承认台湾蒋介石政府,因此日本也追随其后,但与台湾蒋介石政府谈判,日本耍起了花招。先是称如果赔偿给蒋介石政府,就对不起中国大陆的国民感情。尔后干脆说,日本将把在中国大陆的日本资产全赔给你蒋介石政府。这是日本想赔偿中国吗?

 

    第三个机会,就是台湾蒋介石政府急于获得“合法政府”的身份。日本与中共签订协议,还是与台湾签订协议,直接关系到台湾蒋介石政府的“合法政府”的问题,因此,日本利用了蒋介石政府急于同日本达成协议而获得“合法政府”的心理。期间还曾威胁蒋介石政府说,如果双方谈不拢,就找中共谈判。

 

    美国的套路,加上日本的耍赖,最后加上蒋介石政府急于同日本签订和约,最终彻底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三、 中共政府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要求

 

    要理解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搞清楚中日为什么要建交。而要搞清楚这一点,则需要更进一步了解当时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

 

    简单地说,中国受苏联的威胁的时间实在是太长了,让中国几乎喘不过气来。中国想利用美国来抗衡苏联。而美国,则恰恰也需要中国来削弱苏联阵营。所以尼克松总统对中国进行了访问并发表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美国的这一举动,使整个国际形势开始朝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而恰恰就是在这样一个良好开端的情况之下,日本紧随美国政府,在了解了美国政府是支持而不是反对之后,快速高效地与中国接触谈判。

 

    在这里,必须注意一点,1972年尼克松访华之后,中美并没有立即建交。而是直到1979年1月1日起才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所以日本与中国政府接触谈判之时,中国一方面在等待美国的最后决定,一方面有意抓住日本与中国谈判机遇,促成中日“恢复邦交”,使其成为尼克松访华良好开端之下的第一个外交成果。事实上,中日于1972年,先于美国,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中日“邦交正常化”,对促使美国加快讨论中美建交问题,反过来也起着催促的作用。

 

    那么,日本为什么急于同中国“恢复邦交”呢?除了紧随美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日本很“孤独”。在美苏对垒的情况之下,日本与苏联的关系不可能有任何起色。如果从地图上看,作为东亚的日本,只与朝鲜半岛的韩国,中国的台湾有“正常”关系,而对大陆的贸易额,还不如对台湾的贸易额,其政治空间极其狭小。如果能与中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其在东亚的政治空间顿时就打开了。

 

    但是,日本如果真要与中国建交,则必须做出“痛苦”的牺牲。这里,我们不得不要换一个角度看问题。

 

    日本早就与台湾的蒋介石政府签订了和约,虽然蒋介石政府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但也赢得到日本一些政要和国民的“感恩”,日台关系迅速升温,经贸关系得到快速发展。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赔偿问题都基本解决,日本自身的赔偿概念也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日台关系,这种关系发展的较为良好。

 

    如果中日建交,则意味着对日台关系的“腰斩”,这让日本的“亲台”分子所不能接受。因此日本政府与中国的谈判,始终面临着巨大压力,如果全面满足中国政府要求,其内阁几乎是必然倒台。日中谈判也必然是一波三折,甚至成为一桩悬案。特别是战争赔偿问题,日本认为蒋介石政府是当时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蒋介石的放弃而已经成为一个过去时。而台湾方面,蒋经国则直接威胁日本,如果日本撕毁条约,一切后果由日本自负。所以日本坚决维护《日华条约》的合法性,认为赔偿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不再是中日谈判中的问题。

 

    中国政府非常清楚这一点,如果提出让日本赔偿,日本国内就会立即掀起反对中日建交的声浪,因为日本政要和国民,认为还是台湾的政府对他们宽厚,而北京政府对他们苛严。如果中国政府不在此问题上作出让步,中日建交可以说基本上没戏。

 

    反过来说,如果提出让日本赔偿,中国方面也会面临一些复杂的问题。首先开局就不利,一开始就给了日本一个下马威,这对建立外交关系及其后续发展不利。其次是依据什么原则和标准赔的问题。中国财产损失为640亿美元,而旧金山和约之前所确定的赔偿原则,日本向同盟国赔偿的总额也只有540亿美元。显然,要求日本全额赔偿有点不现实。而如果降低赔偿要求,是向日本提出一个单独的额度?还是依据赔偿委员会所确定的原则?如果是前者,日本显然要端出赔偿委员会所确立的原则,因为那有国际法的效力,不可能谈拢。而如果是后者,而当时连国民党政府都没有争清白,此时的中共,找谁争去?则更加没办法谈了。最后,根据赔偿委员会制定的赔偿原则,并非用资金赔偿,而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及劳工两种形式赔偿。二十多年过去了,日本当年的厂房设备,早就已经被同盟国拆光分光。而美国在1948年起就转变了对日政策,由原来的“加重赔偿”变成“大力扶持”,因此赔偿的主要方式已经变成了劳工。而中国,并不缺什么劳工。

 

    为了促成中日邦交正常化,中国政府作出了让步。在中日建交声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而原始条款当中,是“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权力”,日本方面认为,蒋介石政府已经享受了这种权力,不再承认中共这种权力。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及后来的中美建交,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战略,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虽然对日本作出了一些让步,但也得到了一些回报。特别是1979年的对越自卫反击战,邓小平访问美日之后采取了行动。西方各国媒体的评论令人惊奇地保持了“公正”。而如果没有中美、中日建交,邓小平要打这一仗,则困难重重。

 

     言论之三:

 

    中新网北京2002年7月30日消息:新近出版的《党史文汇》刊物刊登署名“王先勇”的文章,披露了二战后中国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始末,指出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是从当时大局出发顾全民族大义之举。

 

    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这相当于当时清朝国库3年的财政收入。靠这笔钱日本大力发展了重工业、军火工业和教育事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此后,由于时事变换,最终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引起世人的深刻思考和感叹!

 

     美国违背诺言,从中作梗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按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日本理应对中国人民进行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理欧洲战事赔款问题上,英美联合起来与苏联分庭抗礼,而在太平洋战场和处理日本问题上,美国认为其在对日战争中起了巨大作用,便以盟主的身份自居。尽管苏联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当时的地位与美国采取抗衡的态度,但美国采取有关措施和步骤,使之握有对占领日本和处置问题的实权,操纵和包揽了日本赔偿等事宜。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虽然表面上跻身四强,但在赔款事宜中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1945年由中、美、英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第一次明确了日本赔偿的原则,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须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可以用来赔偿。

 

    战后初期,美国对于日本赔偿的态度还相当积极,后来稍有动摇,但还是于1947年4月4日采取单独行动,发动了“先期拆迁”。可是随着美、苏对立日益尖锐,再加上中国人民解放战争顺利进展,美国的外交政策就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在远东方面,美国亟盼建立一个反苏反共的基地,而环顾全球,只有在它控制下的日本最符合这个条件。于是扶持日本、抵赖赔偿,就成为美国的基本方针。

 

    本来,按照1946年3月美国政府所制定的“临时赔偿方案”,“先期拆迁”计划将提日本工业设备实物的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其中中国可得15%。但是,随着时局的变化,美国为自己狭隘的战略所考虑,对这个30%的赔偿范围一减再减。最后中国只得到了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这期间国民党政府派出的中国首席代表吴半农多次严正交涉。但美国一意孤行,不予理会。

 

    中国战时损失,据国民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估计,按当时价格计算,不下620亿美元,而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才约值2250万美元,只占万分之三。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中,最大、最新、最完整、最切合需要的成套设备首推吴港“11—5—5”海军兵工厂的1.5万千瓦发电设备一套;其次是同厂的200吨码头式起重机一具。中方得到通知后,立即派了几位专家前往拆迁。就在这两套设备拆卸时,美国政府于1949年5月13日向盟总颁发临时指令,取消了“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停止了日本对各盟国的赔偿。至此,战后对日索赔的事宜实际上已被美国腰斩。

 

     国民党为己私利,出卖民族大义

 

    1949年下半年,美英协调策划单独对日媾和。此时,中国的局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国民党政权土崩瓦解。12月底,国民党当局全部撤到了台湾。至1950年4月,印度、英国、印尼等国家承认了新中国。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加紧了单独对日媾和的工作。

 

    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初,作为当时国民党政府首脑的蒋介石,也曾有过对日索赔的打算。此时,台湾当局为得到美国的支持和帮助,在日本赔偿问题上一改原来的积极立场,转而专看美国的脸色行事,对美国对日和约七原则和备忘录采取“无可奈何”的态度———关于赔偿问题,台湾当局表示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国民党对日索赔态度的转变,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还在于蒋介石坚持反共而对日本反共政府采取的所谓宽大、不进行报复的政策,以实现它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因为日本曾在此前威胁说,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其实,这是外交家出身的日本老官僚吉田茂玩的一个阴谋,目的是迫使台湾当局在谈判中作出让步,放弃战争赔偿,与日本媾和。

 

    1952年2月17日,台湾与日本和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几经周折,台湾当局多次妥协让步,综观整个签约过程,台湾当局为求得一个所谓“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处处委曲求全,步步退让,为一党一派之私利出卖民族大义,在战争赔偿等实质问题上彻底放弃,令每个正直的华夏子孙羞愧。

 

     中国政府从大局出发,放弃战争赔偿

 

    1952年4月27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所谓的“日华条约”,双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建立所谓的“外交关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了强烈的谴责。而此时,中国大陆与隔海相望的日本的关系还处于冰冻期。日本政府追随美国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策,为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设置了不少障碍。

 

    随着民间贸易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到60年代前期,中日交往实际上进入了半官半民阶段,恢复日中邦交已为期不远。但恢复邦交,必然要对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在这一问题上,我国领导人表示了向前看的姿态。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中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70年代初,由于国际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外交政策实施了两项重大转变:一是美国承认中国并对建立外交关系进行谈判;二是征收10%的进口税,主要目的是打击日本,同时停止美元和黄金的兑换。这两项与日本关系极为密切的政策出台,美国人事先却没有打个招呼,而是以一种突然袭击的方式,狠狠打击了精神上毫无准备的日本。这一切大大刺激了日本政界。他们不能不反躬自问,对华政策上紧跟美国是否做错了。

 

    不久,不得人心的佐藤政权垮台,田中角荣出任内阁总理大臣。田中就职后立即宣布把日中邦交正常化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随着邦交正常化时机的成熟,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摆在中日两国政府的面前。

 

    在田中访华之前,他曾表示,如果对方提出赔偿,只要数额适当,他打算赔!

 

    1972年7月以后,中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下述指示:第一,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第二,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于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友好下去的愿望。

 

    周总理的态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博大襟怀,也代表了一个泱泱大国的宽容大度和长远眼光。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发表了《日中共同声明》,中日两国签订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生效。二战结束后,苏联从德国获得120亿美元的战争赔偿;犹太人从德国获得60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政府从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愿望和长远利益出发,放弃了赔偿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即放弃了1200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赔偿要求———1800亿美元的国民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向日本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

 

     言论之四:

 

     中国放弃日本战争赔偿要求始末

 

    1945年,由中、美、英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第一次明确了日本赔偿的原则,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须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可以用来赔偿。在抗战结束之初,蒋介石也曾有过对日索赔的打算,并且组织专门机构调查抗战期间中国军民的伤亡情况及私有财产的损失情况,为日后对日索赔提供了事实依据。1946年7月中旬,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派吴半农去日本索赔。

 

    本来,按照1946年3月美国政府所制定的“临时赔偿方案”,“先期拆迁”计划将提日本工业设备实物的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其中中国可得15%,菲律宾、荷兰代表荷属东印度 、英国 代表马来西亚、缅甸和其他远东殖民地 各得5%。但是,随着时局的变化,美国为自己狭隘的战略所考虑,对这个30%的赔偿范围一减再减。最后中国只得到了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因为美国亟盼在远东建立一个反苏反共的基地,于是扶持日本、抵赖赔偿,就成为美国的基本方针。

 

    这期间中国首席代表吴半农多次严正交涉。但美国一意孤行,不予理会。“先期拆迁”开始后,中国委员会向招商局洽定装载赔偿物资的“海康号”轮船于1948年1月11日驶抵横须贺。自1948年1月起至1949年9月止,中国先后共派船22次,运回赔偿设备12504箱,计35912.76吨。中国战时损失,据国民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估计,按当时价格计算,不下620亿美元,而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才值2250万美元,只占万分之三。

 

    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加紧了单独对日媾和的工作。此时,台湾当局为得到美国的支持和帮助,在日本赔偿问题上一改原来的积极立场,转而专看美国的脸色行事,对美国对日和约七原则和备忘录采取“无可奈何”的态度———关于赔偿问题,台湾当局表示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国民党对日索赔态度的转变,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还在于蒋介石坚持反共而对日本反共政府采取的所谓宽大、不进行报复的政策,以实现其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

 

    1952年2月17日,台湾与日本和约谈判正式开始。就赔偿问题上,国民党政府在谈判开始,还坚持必要的赔偿,但日本政府利用台湾当局难以代表大陆人民的事实或弱点迫使台北政府在赔偿问题上不得不让步,甚至全部放弃。谈判几经曲折,台湾当局多次妥协让步。历时两个多月,终在4月27日抢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数小时签约。

 

    摘自《党史文汇》作者王先勇

 

     言论之五:

 

    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这相当于当时清朝国库3年的财政收入。靠这笔钱日本大力发展了重工业、军火工业和教育事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此后,由于时事变换,最终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引起世人的深刻思考和感叹!

 

     美国违背诺言,从中作梗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按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日本理应对中国人民进行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理欧洲战事赔款问题上,英美联合起来与苏联分庭抗礼,而在太平洋战场和处理日本问题上,美国认为其在对日战争中起了巨大作用,便以盟主的身份自居。尽管苏联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当时的地位与美国采取抗衡的态度,但美国采取有关措施和步骤,使之握有对占领日本和处置问题的实权,操纵和包揽了日本赔偿等事宜。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虽然表面上跻身四强,但在赔款事宜中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1945年由中、美、英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第一次明确了日本赔偿的原则,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须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可以用来赔偿。

 

    战后初期,美国对于日本赔偿的态度还相当积极,后来稍有动摇,但还是于1947年4月4日采取单独行动,发动了“先期拆迁”。可是随着美、苏对立日益尖锐,再加上中国人民解放战争顺利进展,美国的外交政策就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在远东方面,美国亟盼建立一个反苏反共的基地,而环顾全球,只有在它控制下的日本最符合这个条件。于是扶持日本、抵赖赔偿,就成为美国的基本方针。

 

    本来,按照1946年3月美国政府所制定的“临时赔偿方案”,“先期拆迁”计划将提日本工业设备实物的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其中中国可得15%。但是,随着时局的变化,美国为自己狭隘的战略所考虑,对这个30%的赔偿范围一减再减。最后中国只得到了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这期间国民党政府派出的中国首席代表吴半农多次严正交涉。但美国一意孤行,不予理会。

 

    中国战时损失,据国民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估计,按当时价格计算,不下620亿美元,而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才约值2250万美元,只占万分之三。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中,最大、最新、最完整、最切合需要的成套设备首推吴港“11—5—5”海军兵工厂的1.5万千瓦发电设备一套;其次是同厂的200吨码头式起重机一具。中方得到通知后,立即派了几位专家前往拆迁。就在这两套设备拆卸时,美国政府于1949年5月13日向盟总颁发临时指令,取消了“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停止了日本对各盟国的赔偿。至此,战后对日索赔的事宜实际上已被美国腰斩。

 

     国民党为己私利,出卖民族大义

 

    1949年下半年,美英协调策划单独对日媾和。此时,中国的局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国民党政权土崩瓦解。12月底,国民党当局全部撤到了台湾。至1950年4月,印度、英国、印尼等国家承认了新中国。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加紧了单独对日媾和的工作。

 

    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初,作为当时国民党政府首脑的蒋介石,也曾有过对日索赔的打算。此时,台湾当局为得到美国的支持和帮助,在日本赔偿问题上一改原来的积极立场,转而专看美国的脸色行事,对美国对日和约七原则和备忘录采取“无可奈何”的态度———关于赔偿问题,台湾当局表示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国民党对日索赔态度的转变,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还在于蒋介石坚持反共而对日本反共政府采取的所谓宽大、不进行报复的政策,以实现它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因为日本曾在此前威胁说,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其实,这是外交家出身的日本老官僚吉田茂玩的一个阴谋,目的是迫使台湾当局在谈判中作出让步,放弃战争赔偿,与日本媾和。

 

    1952年2月17日,台湾与日本和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几经周折,台湾当局多次妥协让步,综观整个签约过程,台湾当局为求得一个所谓“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处处委曲求全,步步退让,为一党一派之私利出卖民族大义,在战争赔偿等实质问题上彻底放弃,令每个正直的华夏子孙羞愧。

 

     中国政府从大局出发,放弃战争赔偿

 

    1952年4月27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所谓的“日华条约”,双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建立所谓的“外交关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了强烈的谴责。而此时,中国大陆与隔海相望的日本的关系还处于冰冻期。日本政府追随美国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策,为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设置了不少障碍。

 

    随着民间贸易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到60年代前期,中日交往实际上进入了半官半民阶段,恢复日中邦交已为期不远。但恢复邦交,必然要对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在这一问题上,我国领导人表示了向前看的姿态。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中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70年代初,由于国际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外交政策实施了两项重大转变:一是美国承认中国并对建立外交关系进行谈判;二是征收10%的进口税,主要目的是打击日本,同时停止美元和黄金的兑换。这两项与日本关系极为密切的政策出台,美国人事先却没有打个招呼,而是以一种突然袭击的方式,狠狠打击了精神上毫无准备的日本。这一切大大刺激了日本政界。他们不能不反躬自问,对华政策上紧跟美国是否做错了。

 

    不久,不得人心的佐藤政权垮台,田中角荣出任内阁总理大臣。田中就职后立即宣布把日中邦交正常化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随着邦交正常化时机的成熟,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摆在中日两国政府的面前。

 

    在田中访华之前,他曾表示,如果对方提出赔偿,只要数额适当,他打算赔!

 

    1972年7月以后,中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下述指示:第一,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第二,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于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友好下去的愿望。

 

    周总理的态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博大襟怀,也代表了一个泱泱大国的宽容大度和长远眼光。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发表了《日中共同声明》,中日两国签订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生效。二战结束后,苏联从德国获得120亿美元的战争赔偿;犹太人从德国获得60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政府从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愿望和长远利益出发,放弃了赔偿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即放弃了1200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赔偿要求———1800亿美元的国民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向日本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王先勇)

 

    言论之五:

 

    中国为什么不要日本赔偿?

 

    找出以下资料,客观角度看一下当时的情况.:

 

    一、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立场:设法逃避赔偿责任

 

    抗日战争结束后,日本成了战败国,处于美军的单独占领之下,1945年10月,美国占领当局下令停止了日本的外交职能,有关战争遗留问题基本上是由美国占领当局支配。美国在战后初期明确规定其对日政策的目标为“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

 

    ① 因此,在处理日本的赔偿问题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并支持当时执政的国民政府开展对日索赔,美国政府当时制定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拟把日本用于战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作赔偿,后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制定先期拆迁计划,先就其所提的临时赔偿方案的范围内提出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中、英、荷、菲)的赔偿物资。1947年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颁布临时指令,开始实施此方案。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分3批分配,中国所得的三批物资的价值如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931433日元,折22070282.19美元。

 

    ②这是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在战后从日本取得的唯一的一点赔偿。但在中国派人到日本拆迁过程中,日本方面处处设置障碍,不能认真配合,当时的日本虽无权决定赔偿的原则事宜,但它却有专门负责管理拆迁赔偿的机构——————赔偿局

 

    ③该机构负有保管、包装被盟军所指定的拆迁设备的职责,以待受偿国接收运回。据中国参与拆迁的代表回忆,在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电厂)的拆迁中,日方故意将设备图样隐匿不交,又将锅炉加煤设备的钢架与输电设备变压器等藉辞保留,致使整个拆迁工作耽搁,中国只拆了这批物资的30%。

 

    ④这可以说是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最早的态度了。随着冷战形势日渐明朗化,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开始突出起来,美国为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共产主义世界的阵地,调整了对日政策,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正式取消了1947年4月发布的临时指令,停止先期拆迁。中国的对日索赔不得不告一段落。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了对日媾和会议,通过了《旧金山和约》,关于战争赔偿,和约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则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旧金山和会召开时新中国已经成立,但美国无视这个实现,将中国排除在外。和美国仍保持“官方”关系的台湾当局虽也想以中国合法代表的身份参加和会,但由于苏联、英国等国的反对未能如愿,美国只好在和会后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双边和约。1952年2月,台湾当局与日本代表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判,虽然此时的台湾当局从国际法上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与日本进行缔约谈判,但我们叙述这个谈判中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有助于了解日本的立场。日台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客,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它工作方面对中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补偿中国修复其受损害之费用,此即所谓“劳务补偿”,二是中国拥有处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对于台湾当局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要求,日本都拒绝接受,日方主张将赔偿问题的表述从约稿中全部删去,认为此适应范围全部与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中国之利益已在金山和约内予以适当顾及,此处似无须重提。日本放弃在贵国领土之多种权利,此项规定所加诸日本之负担,在日本国民观之,已嫌过重,若中日和约重复行予以规定,自足更加深其对于日本国民之剌激。”台湾当局谈判代表虽强调“中国非金山和约缔约国,不受其约束,故对于各该规定所涉及权益,中日和约仍有另行予以规定之必要”,但日方则声称抄袭旧金山和约毫无意义,坚持在约稿中不提赔偿问题。

 

    ⑤在后来双方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日方代表甚至把战前日本在中国的所谓资产和中国的战争损失完全等同起来,说:“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

 

    ⑥日台谈判中台湾当局对于日本留在中国大陆的所谓资产可以抵充赔偿的立场不但未能给以有力的反驳,反而步步退让,提出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方,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对于这样一个重大妥协,日方还是不感到满足,而急于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全面让步,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最终连在条约里声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只在“日台条约”议定书里作了如下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

 

    ⑦从国际法上来看,“日台条约”完全是一个非法条约,台湾当局也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作放弃的承诺,但通过这个条约的谈判过程我们看到了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设法逃避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

 

    由于“日台条约”的非法性,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作为一个历史问题留给了新中国政府。进入70年代初,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形势日趋成熟,1972年7月,田中角荣组成新内阁后,表示要加紧实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为了摸清中国政府在邦交正常化问题上的全面立场,1972年7月下旬,日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充当了沟通中日政府之间的特殊角色。竹入来华后,在与周恩来的会谈中,周恩来将中方草拟并经过毛泽东同意的《联合声明草案》8项向竹入作了披露。这8项中的第7项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力。”

 

    ⑧中国的草案经竹入带回日本后,日本对中国准备放弃对日索赔的善举并没有什么热烈的反响,相反,日本外务省经过研究,认为“日台条约”里已经宣布了中国放弃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的权力,如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写入同样的内容,会被认为中国仍然具有这种权力,容易引起矛盾。因此,日方打算在中日谈判联合声明的时候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的问题,设法否认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战争求偿权。

 

    ⑨为了向中方表明自己的立场,日本的大平外相委托自民党议员古井喜实等于9月9日到北京,向中国提交了“日中共同声明纲要日方基本方针要点”,其中对于战争赔偿问题,认为中方的草案中表示要“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提法不妥,因为这样意味着承认中国仍然有要求权,因此主张把“权利”二字去掉,写为“放弃要求”。

 

    ⑩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正式访华,在当天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中国正式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但随后在双方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坚持认为关于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力在日台和平条约附属议定书里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此次没有必要再写进联合声明中。这种立场理所当然地遭到中方的反驳,在双方举行的第二次首脑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针对高岛的谬论严正地指出:“当时蒋介石逃到台湾,表示所谓放弃赔偿要求,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所以放弃了赔偿要求,过去我们也负担过赔偿,使中国人民受苦,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偿,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但听了这个话,简直不能忍受。”正是因为周恩来总理讲了这个话后,田中才被迫表示,中国能把恩怨置之度外,从大处着眼,本着互让的精神处理问题,日本应坦率地评价中国的立场,并表示深切的谢意。12在中方的坚持下,日本最后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写进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容,但在表述上则采取的是以中国单方面宣布的形式,而且力主将至关重要的“权力”二字从声明中删去。在9月29日双方最后达成的声明中,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个表述虽是日本作了让步的结果,但也不难看出日本设法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图谋。

 

     言论之陆:

 

    战争赔偿是战争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对日本的战争索赔政策经历过一次重大的变化。战后初期,国民党在对日索赔问题上,还是能够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的,想通过对日索赔来达到削弱日本赖以发动战争的经济能力,同时也想通过此举来增强中国工业的复兴能力。

 

     国民政府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确定了如下几项重要方针:日本的重工业应保留在1914年的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是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由中国予以拆迁

 

    当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即着手进行战争损失的调查,以备在战后作为对日索赔之依据。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也同美国总统罗斯福谈到过日本战后的赔偿问题。蒋介石当时主要想让日本对中国进行实物赔偿,即把日本的一些工业设备和车船设备等移交中国充作赔偿。当获知苏联方面在着手研究战后德国的赔偿问题时,蒋介石也曾指示国民政府参事室对苏联的方案加以认真分析,以便将来为中国借鉴。1944年3月,国民政府参事室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初步提出了对日索取军费赔偿和经济赔偿的若干原则。

 

    抗战胜利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很快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国际委员会与行政院、内政部、经济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就对日索赔问题多次开会讨论,并组建了专门负责对日索赔的机构。1945年11月,经过各部门的反复酝酿和讨论,国民政府初步形成了一个纲领性文件《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就日本赔偿问题制定了11条原则。这是中国在战后准备向日本进行战争索赔的第一个初步方案。由于当时盟国对日本的赔偿问题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个初步方案主要是从中国自身立场出发表达的一种意向。考虑到对日索赔所涉及的国家比较多,国民政府也提出将来所得之赔偿应当占到日本赔偿实物与赔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在对日索赔问题上,还确定了如下几项重要方针:日本的重工业应保留在1914年的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是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由中国予以拆迁。

 

    中国方面的上述对日索赔政策与战后初期美国确定的严惩日本的政策基本上是相符的。

 

    美国在战后初期制定的对日政策的最高目标是既不让日本将来再构成对美国的威胁,也不让日本对将来的世界和平构成威胁。基于这样的理念,美国所制定的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体现了《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在处理日本的赔偿问题上,美国政府提出了两种办法:“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作赔偿;移交日本国内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须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为具体地了解日本的赔偿能力,在日本投降后不久,美国就派总统特使鲍莱等专家前往日本、中国、朝鲜等地进行实地考察。1945年12月,鲍莱发表了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临时报告。报告认为,“过去的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的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来促进这些国家的复兴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可能的”。鲍莱在临时报告里还详细列举了日本应予保留的工业和应当拆迁充作赔偿的工业种类和数量。并强调对日本国内赔偿设备必须迅速拆迁,以免搁置而受损失,另外也可使日本确知保留的生产设备的范围和数量,以便迅速计划恢复平时生产。

 

    鲍莱将其临时报告提交给美国政府后,美国政府即以其为蓝本,制订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拟把日本用于战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作赔偿,待将来最终方案确定后再进行总的结算。当时由对日作战有关的11国组成远东委员会,在1946年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上述临时赔偿方案。但是,由于临时赔偿方案同时规定了其实施须等待盟国内部的分配额商定后才能实行,而盟国内部对各自应当所得的份额争议很大,所以迟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于是,美国依据远东委员会的组织程序,决定采取单独行动,即在临时赔偿方案范围内,先提30%作为对直接受日本侵略的国家的赔偿物资。1947年4月,美国政府正式向盟军总部颁布了第75号临时指令,规定在临时赔偿范围内,由盟军总部负责选择日本可供赔偿的设备,将其作为先期拆迁物资分配给中、菲、荷(代表荷属东印度)、英(代表英属马来亚、缅甸及其他远东殖民地)四国,其中中国得15%,菲、荷、英各得5%。

 

     远东委员会不同意中国提出的方案,确定了要以1930年至1934年的平均生活水平为今后日本工业生产的标准

 

    1946年5月,国民政府发表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1946年8月,国民政府又草拟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详细地向盟国特别是美国全面阐述了中国对日索赔的政策和具体要求;1947年初,国民政府负责日本赔偿事务的最高机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也形成了一个对日索赔比较全面、系统的文件《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这个说帖成为中国对日索赔的政策性纲领。

 

    国民政府虽然在战后初期就对日本赔偿问题进行过反复研讨,多次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由于远东委员会是由11个国家组成的机构,对日索赔直接涉及各方的利益,故矛盾十分尖锐。再加上依远东委员会的表决程序,四大国中的任何一国都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使对日索赔政策的统一和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首先,是关于日本在国外资产的处理问题。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将在中国境内属于日本政府和日本国民的部分资产加以接收、清理。这些资产中很多是日本利用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形成的,也就是说它本身完全是侵略的产物,因此,理应列入日本无条件归还中国之列,不应作为抵充赔偿之部分,但国民政府还是顾全大局,同意将日本在华资产来抵充赔偿额的一部分,这充分体现了战后中国对日宽大的一面。至于日本在中国东北的所谓资产,本来是日本长期以来对东北殖民侵略的结果,理应完全归还中国或抵充赔偿,但苏联坚持要把东北的日本资产作为战利品搬运回国,拒绝将其列入赔偿范围,也拒绝将其归还中国,中国只好请求远东委员会在决定赔偿比例时应对中国在东北所损失部分予以考虑,使中国取得相当之补偿,但中国的建议最终未获盟国的赞同。

 

    其次,是关于日本工业应保留在何种水平的问题。国民政府最初主张日本重工业应以1914年为保留水平,超过这一水平的工业设施一律拆迁赔偿,但国民政府的此项主张根本不为盟国接受。后来,国民政府又提出以1928年至1930年为日本应予保留的工业水准,但远东委员会在1947年1月23日确定了要以1930年至1934年的平均生活水平为今后日本工业生产的标准,这就使日本实际上能够被充作赔偿的物资和设备被更多地保留下来。

 

    再次,是关于中国在日本赔偿总额中的份额问题。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提出争取50%以上份额的要求,其依据是中国受害最深、损害最重、对抗战贡献最大。这本来是一项极为合理的要求,但由于美国的反对,国民政府只好提出40%的要求,即使如此,远东委员会仍未形成一致意见。

 

    尽管存在以上分歧,国民政府还是根据远东委员会的临时拆迁计划,积极地做好了各项拆迁的准备工作。1947年6月,国民政府在日本设立了“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了“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总算得以正式启动。

 

    当时,在盟军总部的先期拆迁计划中,充作拆迁赔偿的物资主要是一些兵工厂的设备。这些设备分三批分配,中国所接收的三批物资的价值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931433日元,折22070282.19美元。国民政府从1948年1月开始从日本装运上述赔偿物资回国,到1949年9月止,前后共派船或租船22次,运回物资1254箱。综观这一时期美国在日本赔偿问题上的政策,并没有脱离自战争开始以来盟国间所达成的重要国际协定,如《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无论就其政策层面而言,还是就其政策的实施而言,基本上还是表现出了对各战争受害国和参战国权益的尊重。正是由于以上的因素,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对日索赔才得到一定的实现。

 

     美国操纵通过的《旧金山和约》,使各受害国失去了通过普遍和约的形式彻底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机会

 

    战争赔偿问题如果仅仅从惩处发动战争本身的角度来解决,同盟国家的共同利益总是多于其内部的分歧,但是,当战争赔偿问题与战后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相关联时,它的解决也就会越来越偏离要求战争赔偿本身的意义。

 

    战后的日本赔偿问题,就是由于与战后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相缠绕,在美国的主导下一步步朝着背离其他盟国意愿的方向发展的。究其原因便是:要求日本作出战争赔偿,原来只是美国对战败后的日本政策的一个方面,而美国的全部对日政策则是服从于其亚洲政策的,而它在亚洲的政策又是其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美国的全球战略决定着它的亚洲政策,而其亚洲政策又决定着它的对日政策。

 

    在亚洲,伴随着中国内战的发展过程,美国也逐步调整着它的亚洲政策。随着国民党发动内战的失败,美国已经无法再指望国民党中国作为它在亚洲对抗共产主义势力扩张的战略基地,因此,在中国以外确立新的战略重心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凸现出来的。美国要以日本来代替即将垮台的蒋介石政权,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的前哨基地和反共堡垒。美国的对日政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发生变化的。

 

    由于扶持日本成了美国现时的战略要求,而要日本对已经过去了的战争支付赔偿,必然会削弱日本的经济能力。在追究过去的战争责任与满足现实的战略需要之间,美国的选择无疑会是后者。因此,美国对日基本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到了日本的赔偿问题。

 

    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终于在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上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取消1947年4月的临时指令,停止先期拆迁。此外,它还声明:第一,日本现有工业设备都须加以保留,以便使日本的经济得以恢复,即使是军需工业,除必须销毁部分外,也应当全部保留,移作民用;第二,此后美国将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取消或修改日本关于赔偿及工业水平的一切现行决策。至此,战后初期美国制定的先期拆迁计划告终。

 

    美国停止实施先期拆迁计划,为日本逃避战争赔偿责任创造了极大的便利。美国以自身的战略利益作为最高原则来处理像战争赔偿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不符合追究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责任的道义要求,同时也是对二战中横遭日本侵略的各受害国和为击败日本而作出贡献的同盟国家利益的严重背叛。

 

    美国停止先期拆迁方案的时候,盟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依然存在。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战争状态的结束只有通过盟国与日本缔结和平条约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因为和约将载明双方恢复和平关系的条件,规定战败国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受的法律和道德约束。

 

    1950年11月24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了关于对日和约的七点原则,其中关于战争赔偿的原则是:“缔约各方放弃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但下述情形例外:(一)一般说来盟国将占有在他们领土内的日本财产;(二)日本将归还盟国财产,如不能完整归还,可按双方协议的关于损失价值的百分率以日元赔偿之。”这项规定的实质,是要各受害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索赔要求。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旧金山和约》的第14条至第16条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和约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服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旧金山和约》战争赔偿条款的出笼是美国追求一己私利、置亚洲各国人民利益于不顾的恶劣行为。它没有使日本通过支付战争赔偿来承担起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也使各受害国失去了通过普遍和约的形式彻底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机会,给日本在以后与各国的战争赔偿谈判留下了讨价还价的余地。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参加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单独媾和,因此《旧金山和约》中的各项规定,包括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的条款对中国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

 

     在美、日的双重压力下,蒋介石对菲律宾总统特使说:我们一个钱也不要

 

    旧金山和会后,美国着手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所谓双边和约。台湾当局无视历史发展的潮流,无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一心想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它对于未能参加旧金山和会本来也极为恼怒,认为这使其失去了与其他盟国的平等地位,因此力图想通过与日本缔结双边和约的形式来挽回这种局面。

 

    海峡两岸处于分治的局面使日本钻了空子。日本在战后不久就确立了对美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

 

    1947年6月,日本首相吉田茂曾说:“我们要高举反共、民主的大旗,与志向相同的国家站在一起”,“在他们的援助下,实现日本的复兴”。根据这个外交政策,日本与美国扶持下的台湾当局发生所谓的“官方关系”是完全顺理成章的事,但日本统治集团却利用中国没有完全统一的现实,虚伪地打出“大陆牌”。

 

    旧金山和会后,吉田茂多次声称: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邀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所,日本也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日本设立类似机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后三年内提议根据《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

 

    同一时期,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也对国民党“驻日大使”董显光表示:如果日本同国民党中国缔结和约,可能伤害大陆上的中国人的感情而给北平政权以敌视日本之口实。

 

    实际上,日本政要的这些言论决不意味着日本真的打算拒绝同国民党当局缔结和约,日本之所以打“大陆牌”的目的在于:日本自知其处于美国控制之下不可能不顾美国的利益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日本无疑是想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局施压,迫使其将来在缔约谈判中对日本作出大的让步。

 

    尽管日本表示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只是一种策略,但此举还是引起了美国的不安。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访日期间对日本软硬兼施:一方面,他告诉吉田茂:“国民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政权已被美国和其他国家所承认,台湾是远东的军事战略要地,日本政府同国民政府进行和约谈判是符合日本利益的。”另一方面,美国甚至使出“杀手锏”,劝日本只有在选择台湾当局、与台湾当局媾和并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美国国会对《旧金山和约》的批准。日本本来就无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双边和约,美国的压力只不过使日本不好再打“大陆牌”而已。1952年1月16日,日本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了“吉田信件”,明确作出了要与台湾当局缔结双边条约的承诺。

 

    “吉田信件”的发表虽然免除了台湾当局的担心,却使台湾当局的对日关系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首先,台湾当局争取到这次与日本进行缔约的权利完全是依仗了美国,这必然使其在缔约谈判中受制于美国,受制于《旧金山和约》的框架,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性可言。其次,“吉田信件”客观上也助长了日本在缔约谈判中的气焰。在日本看来,与台湾当局缔约本身就是对台湾当局的施舍,这无疑埋下了在后来整个缔约谈判中台湾当局步步退让,日本方面得寸进尺的伏笔。

 

    战争赔偿问题是和平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说抗战胜利初期国民党尚能顾及民族利益和民族心理,积极致力于对日索赔的话,那么此时的国民党当局已经完全背离了中华民族的利益。对于美国对日媾和七原则中关于日本赔偿的规定,台湾当局起初并不完全赞成,表示“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要求是困难的”。但一切靠美国撑腰的台湾当局最终还是不可能违背美国的意愿,稍后即表示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对美方主张,应力图接近”,“于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台湾当局还作出了一副对日宽大的样子。1950年底,菲律宾总统特使在台湾拜会蒋介石,在谈到日本赔偿问题时,蒋介石问菲方做如何准备,对方回答说菲律宾要向日本索赔80亿美元。菲方代表反问蒋介石,中国要索赔多少?蒋介石答道:我们一个钱也不要。他还进一步解释说,日本战败后,国穷民困,同盟国实不应再加重其负担,尤其要避免日本被“赤化”。

 

     日本方面就连《旧金山和约》中所规定的对盟国具有象征意义的 “ 服务补偿 ” ,也不愿意向台湾当局承诺

 

    台湾当局虽然追随美国,在1950年下半年就已经正式作出了放弃对日索赔的打算,但由于1951年9月旧金山会议通过的对日和约中规定了日本应对各受害国进行“服务补偿”,台湾当局为了体现它与其他盟国拥有平等的地位,在与日本的缔约谈判中,在赔偿问题上便将争取《旧金山和约》的同样条款作为最高目标。

 

    1952年2月20日,台湾当局“外交部长”叶公超与日本原大藏相河田烈作为双方全权代表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判。整个谈判一直持续到4月27日,双方共举行了3次正式会议和19次非正式会议。谈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是条约的名称、条约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至于战争赔偿问题,双方虽有争议,但台湾当局步步退让,最后是完全向日本屈服。

 

    双方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他工作方面对中国所做之服务作为协助补偿中国修复其受损害之费用,此即所谓“服务补偿”;二是中国拥有处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

 

    然而,日本方面就连《旧金山和约》中所规定的对盟国仅具象征意义的“服务补偿”,也不愿向台湾当局作出承诺。3月7日,双方在第六次非正式会议上谈判赔偿问题时,日方代表木村主张将赔偿问题从和约初稿中全部删去,认为此项规定适应范围全部与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中国之利益已在《(旧)金山和约》内予以适当顾及,此处似无须重提。《(旧)金山和约》已经明白规定,日本放弃在贵国领土之多种权利,此项规定所加诸日本之负担,在日本国民观之,已嫌过重,若中日和约重复行予以规定,自足更加深其对于日本国民之剌激。”台湾当局代表胡庆育答道:“中国非《(旧)金山和约》缔约国,不受其约束,故对于各项规定所涉及权益,中日和约仍有另行予以规定之必要。”但日方坚持认为抄袭《旧金山和约》毫无意义。

 

    3月17日,双方举行第七次非正式会议,叶公超声称其所以要在条约里规定“服务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两个考虑:“第一,如放弃服务补偿之要求,则将来返回大陆后,将无以对全国国民,此点实具有重大之政治性;第二,签订《(旧)金山和约》之盟国均享有此项待遇,我方如予以放弃,恐影响其他盟国(例如菲律宾)对我之关系。”日方代表河田烈的答复是:“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

 

    由于台湾当局在谈判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它在这场谈判中必然要被日本牵着鼻子走。在日方的坚持下,台湾当局不得不作出让步。在3月19日的谈判中,台湾当局代表表示只要日本接受其他方面的意见,愿自动放弃“服务补偿”的要求。并提议在条约中先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服务补偿”给予台方,然后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在这里,台湾当局退到了玩文字游戏的境地,但日方并不满意,而急于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再度退让。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代表最终连在条约里表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在4月28日签订的条约中,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只在议定书里这样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

 

    在条约中,台湾当局连《旧金山和约》中所规定的日本应承担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服务补偿”也未争取到,最后不得不完全放弃对日本的索赔要求,这既是其追随美国政策的结果,也是在日本的外交压迫下作出的屈辱让步。

 

    言论之七:

 

     中国为什么不要日本作战争赔偿

 

    1952年4月27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所谓的“日华条约”,双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建立所谓的“外交关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了强烈的谴责。而此时,中国大陆与隔海相望的日本的关系还处于冰冻期。日本**追随美国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策,为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设置了不少障碍。

 

    随着民间贸易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到60年代前期,中日交往实际上进入了半官半民阶段,恢复日中邦交已为期不远。但恢复邦交,必然要对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在这一问题上,我国领导人表示了向前看的姿态。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中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70年代初,由于国际战略格局发生变化,美国外交政策实施了两项重大转变:一是美国承认中国并对建立外交关系进行谈判;二是征收10%的进口税,主要目的是打击日本,同时停止美元和黄金的兑换。这两项与日本关系极为密切的政策出台,美国人事先却没有打个招呼,而是以一种突然袭击的方式,狠狠打击了精神上毫无准备的日本。这一切大大刺激了日本政界。他们不能不反躬自问,对华政策上紧跟美国是否做错了。不久,不得人心的佐藤政权垮台,田中角荣出任内阁总理大臣。田中就职后立即宣布把日中邦交正常化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随着邦交正常化时机的成熟,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摆在中日两国**的面前。 在田中访华之前,他曾表示,如果对方提出赔偿,只要数额适当,他打算赔!

 

    1972年7月以后,中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下述指示:第一,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g-c-d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第二,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于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友好下去的愿望。周总理的态度体现了中国g-c-d的博大襟怀,也代表了一个泱泱**的宽容大度和长远眼光。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发表了《日中共同声明》,中日两国签订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生效。

 

    二战结束后,苏联从德国获得120亿美元的战争赔偿;犹太人从德国获得60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从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愿望和长远利益出发,放弃了赔偿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虽然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即放弃了1200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赔偿要求———1800亿美元的国民赔偿要求,中国**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向日本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

 

    言论之八:

 

     周恩来放弃日本战争赔偿的三条理由 (转)

 

    在田中访华之前,他曾表示,如果对方提出赔偿,只要数额适当,他打算赔!

 

    1972年7月以后,中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下述指示:

 

    第一,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GCD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

 

    第二,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于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

 

    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友好下去的愿望。

 

    周总理的态度体现了中国GCD的博大襟怀,也代表了一个泱泱大国的宽容大度和长远眼光。

 

     看完这些资料,中国为什么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终有答案!

 

     笔者的一点感受:日本能躲避战争的赔偿,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共的内战,如果没有内战,日本能逃脱这个赔偿吗???这个代价是:牺牲了3500 万的民众啊?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这3500 万牺牲的同胞假如活在人世,他们是应该怎样的想法?这是人类史上第一大悲剧。

 

     黑马建雄/ 意志建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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