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字母带数字网友争论的最后结果!
1 楼 xlfd3211:首先看得出就不闭嘴网友是在口出诳言后才去查阅了相关资料,这种学习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你还是犯了简单急躁的毛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可见法律上对于“贿赂”一词的定义还是足够清晰的,并没有犯如你所说的“贿赂其实就是行贿的同义词,根本不包含受贿”这样低级的语文错误。至于你所说的行贿和受贿是矛盾的双方,是互相制约的作用,就更是你自以为是的幻想了。
“在教训了我之后,似乎意犹未尽,接着又给我下了一道指令,他说:建议这位就不闭嘴网友,最好。。。”不知你是不懂得“建议”这个词的定义还是眼花了没看清楚,竟然能把建议说成是“指令”,难道对“建议”的概念你也有什么新奇的解释?
这里我再奉劝就不闭嘴网友一句:无论法律还是马列毛哲学,学习就要踏实,要学懂,学透,不能一知半解就望文生义甚至断文取义,尤其是还在一知半解就出来夸夸奇谈就更不对也更不好了。
2 楼 就不闭嘴:你无论如何解释,也解释不通你自己关于“贿赂”的理解,行贿与贿赂基本是同义词,这在语法和法律上都是能够解释得通的。而你把行贿和受贿归纳为“贿赂”根本就是在刻意的混淆概念,恐怕连小学生都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我从来就没把自己看的多么高明。三人行必有吾师,是我一贯为人处事的态度。不过对于您来说,实在是不配做我的“教师爷”,希望先生就不要枉费心机了,好不好?我没时间和你这样的“哲学家”纠缠。
对于您的建议也好,指令也罢,还是您自己留着吧。一个连“贿赂”都搞不清楚的“哲学家”是不配在此教训别人的。断章取义的不是我,生搬硬套的是您,辩证法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先生却依然套用毛泽东时代对行贿受贿的处置办法来对待“特别是”年代的腐败问题,岂不是在刻舟求剑?您还是别谈马列毛为好。免得贻笑大方。
我乃一介草民,对毛主席怀有天然的感情,上网就是捍卫毛主席的。想来您也应该是对主席有感情的,所以奉劝先生不要乱扣帽子,这个习性是比较恶劣的。我是赞成文革的,但如今又害怕文革。因为您这个习性很不好,如果真的再来一场文革,我可能被你打成反革命,恐怕连命都保不住了!搁笔,致谢。拜拜。
3 楼 就不闭嘴:你搬出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证明你也没用,你不要拿着鸡毛当令箭。关于商业贿赂的名词解释根本就不含有受贿。从汉字上理解贿赂同样不包含有受贿。他们自相冲突、难圆其说的东西多得很,就像《物权法》与未修改的“拆迁条例”一样。奉劝你不要总是拿着自己那种机械、僵化的思维生搬硬套,你应该有你自己的逻辑。并不是所有成文的东西都是绝对正确的,连毛主席都讲列宁的著作还要修改呢。
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以及贿赂的主体都很明确,不包含有受贿。如果你还有疑问,你最好去高检去和那些大法官们探讨。让他们给你一个明确的说法!最后,把你的“建议”奉送给你:这里我再奉劝这位字母带数字的网友一句,无论法律还是马列毛哲学,学习就要踏实,要学懂,学透,不能一知半解就望文生义甚至断文取义,尤其是还在一知半解就出来夸夸奇谈就更不对也更不好了。
4 楼xlfd3211: 这里我首先要向就不闭嘴网友道个歉,经查阅相关的名词解释,我发现汉语中“贿赂”和“行贿”两个词确实有相通之处,可以认为是你所说的同义词;而“受贿”的定义是接受贿赂,也就是接受行贿。因此前面因为我的疏忽把“行贿”加“受贿”构成“贿赂罪”说成了构成“贿赂”确实有欠妥之处,同时我也收回在语文水平上对就不闭嘴网友的挖苦讽刺,接受你的批评。
但是,说到法理上你就很不靠谱了。不知你能不能明白一个逻辑:如果只有行贿行为而没有受贿行为,贿赂行为就没有结果,也就不能构成商业贿赂罪。也就是说,行贿和受贿本身确实是独立的行为,但是构成商业贿赂罪,二者是同一罪行的两个方面,也是缺一不可的两个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才有了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说到《意见》,既然你拿出法律条文证明你自己,我也可以,至于是我拿着鸡毛当令箭,还是你拿着令箭当鸡毛,见仁见智吧:)
这里只讨论了语文问题,至于你以后的“行贿和受贿是对立统一的矛盾”,“行贿是矛,受贿是盾”,乃至需要废除行贿罪才能有效打击腐败的说法,更是违反逻辑和法理的歪理邪说,这个问题我们以后还可以继续探讨。
5楼 就不闭嘴 :xlfd3211: 你好,既然你有诚意,我可以与你继续讨论下去。关于行贿与贿赂,稍有语文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这是相当接近的两个词汇。你搬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和我讨论,我认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官方的一个定义。但是,我是从来不迷信官方的,甚至对他们不屑一顾。这绝不是我盛气凌人,我没有这个资本,因为我从来就对他们出尔反尔的逻辑深感厌恶。就拿这个《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说,根本就经不起推敲。贿赂就是行贿,这没什么可以辩解的,他们凭什么把受贿与贿赂混为一谈?
再说行贿的问题。过多的话我在此也不想深入说下去,因为我先后专门写了6篇文章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加上对你的2篇回应共有8篇,水平深浅姑且不论,但足以说明我的认识和态度。今天,我只想跟你说,如果我们站在百姓或者大多人的立场上看,就应该把反腐败的矛头对准贪官,而不是百姓,哪怕是一些商人。我也十分清楚,有些行贿者是很坏的,甚至理应受到严惩。但是,我认为,所谓犯罪学其实就是关于行为的学问。从行为本身看,行贿者的确没有犯罪的动机。关于动机一词,我在一篇短文里专门讲了自己的认识,如果你感兴趣,可以去看看。另外,我可以退一步讲,即使行贿有罪,为了当前反腐大计,也应该予以赦免。因为,如果我们把行贿受贿二者同时加以打击,是万无可能的。打蛇打七寸,反腐就要打贪官。在此,我可以问问你,假如你是受贿者,你是不是希望给行贿者定罪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所以,我的立场就是贪官想做的,我们就反对;贪官不想做的,我们就支持。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但至少在行贿受贿这个问题上应该如此。
另外,关于行贿受贿的矛盾关系问题,如果你拿不出足以令我信服的理由,我任然坚持自己的拙见。今天,你能够主动承认自己在语文问题上的偏差,我很感动,至少我认为你在品质上是好的,我还可以承认你是我的同志或朋友。但我还是诚恳地奉劝先生,希望不要过于自负,特别是在扣帽子的问题上,我是十分的反感的。我从一开始就认为,这两个字母的网名应该同属于你自己。不知道我说的对否?俗话说,不打不成交,今后,我们可以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