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权利当成特定人群的自留地!
别把权利当成特定人群的自留地!
作者 坚守良知
据大河网报道,山东枣庄高新区招聘教师,其应聘门槛是:该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网友曝光,媒体介入后,高新区教育局解释,这是为该区做出贡献的职工享有的权利,并辩解在山东其他地方也这样限制,且是为当地百姓着想的。
这一限制性规定,虽然从本质上并不新奇,但教育部门竟然公开宣称,确实让人佩服。在就业机会均等的强大呼声中,该区竟然将教师竞聘设置为该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子女的独享权利。笔者不解,权利一词,在该区教育局领导眼里,到底为何物?是不是将权利当做特定人群的自留地?其他地方也有类似限制,并不说明此种限制合法有效,也不说明你就情有可原,你就可大行其道。
权利是什么东西?在家庭,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等义务,那么,相对应的就产生了父母获得子女赡养的权利;在社会中,当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当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得的价值回报。就按高新区教育局的说法,因该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高新区作出了贡献,那么,其子女就相应享有竞聘教师的权利。但是,高新区的其他更多的群众,难道他们就未给高新区做出贡献吗?显然,否定其他人数更多的群众对该区的贡献,是不可能的。显然,高新区教育局是把教师竞聘的机会作为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留地。难怪网民要曝光,媒体也会监督。
排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之外的群体,实际上就是剥夺其他群众子女竞聘教师的资格,这难道也是为当地百姓着想的?是不是侵害了其他群众子女的权利呢?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多项权利,其中,有劳动权和平等权,即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这就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不能有任何特权,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获得就业竞争机会的权利,至于能否竞争胜利,那是另外 一码 事。而高新区的限制,就导致该区更多群众的子女丧失了参与竞争的机会。当今社会,就业压力巨大,国家充分保障就业,但为了合理分工,让每个人的优势发挥到适合的岗位,就必然要尽心公平竞争。但高新区根本不给予普通群众子女竞争资格,权利从何谈起,平等从何而来?
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过去的顶替、轮换等就业模式早已成为历史。在公平竞争的秩序中,就业岗位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那么,只能引入公平的竞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的真正实现,落选者也不会怨声载道。相反,落选者会重新估价自己,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在胜利者高兴,落选者平和的状态下,是不是和谐的状态,是不是我们期待的一种社会状态?那么,我们是该给特定人群特权,还是给予更多的人公平竞争的平等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