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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给省人社厅的一封信

火烧 2011-08-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2
河南新乡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向省人社厅提出诉求,要求依法落实军转安置政策,享受与国家机关干部相对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包括退休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呼吁纠正错误政策并给予补偿。
河南新乡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给省人社厅的一封信


  关于按“国家干部”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的诉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我们是新乡市建国后历年参军,2000年底以前转业,被国家指令分配到工矿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落实军转安置政策,落实原军队职务等级与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相对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我们诉求的理由如下:
  一、军转干部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1、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军转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有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通过执行的《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的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或推翻。那种打着改革的旗号,把军转干部划为“一军三制”,即“企业军转干部”“事业军转干部”“党政机关军转干部”,三者之间的经济待遇如此悬殊,等级如此明显,国家有哪部法律,我党一贯的军转安置政策,哪个条款有这样的规定?这明明是在分裂军转干部,企图毁我长城,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全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统一的,应当统一执行一个政策,绝不能另搞一套。温总理讲:“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我们认为,执行统一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不搞亲疏关系,不分三六九等,在执行政策上一视同仁,才是政府真正的良心。
  在当今世界上,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富国还是穷国,没有一个国家把军转干部分为三六九等的。唯有原国家劳动部,无法无天,于法律和政策而不顾,把分配到工矿企业的军转干部从整个军转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另搞一套,使近百万军转干部受屈辱,受歧视,人社部是在给党旗给国旗抹黑,是在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给伟大的钢铁长城抹黑。难道改革就是要以牺牲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吗?难道谁手里有大棒谁就是“真理”吗?依法治国,一统天下,以权代法,天下必乱。我们认为: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代表党和国家的意志,部门制定的与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文件,不能代表党和国家的意志,是一个以权代法的无效文件。
  2、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安置政策,对军转干部的待遇有明确规定。
  从建国初期到2000年的五十年间,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数十份“中发”“国发”顶级性安置政策文件,尤其是在改革和社会转型中,军转干部的法律地位和相应待遇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加细化和加强,与时俱进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多部军转安置政策文件重申:“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家的改革是同步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不能变”。那种以社会转型为由,剥夺军转干部人道主义的国家保障,是既得利益者丧失国防意识,不讲法制,不讲诚信的乱作为。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在以后的五十多年中,党和国家制定的军转安置政策始终遵循了这个原则。国发(1975)129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国发(1979)18号文件再次重申:“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以后,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国办发(1983)2号文件再次强调:“自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129号文件以来,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在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中,党和国家不但没有废止这些军转安置政策,反而多次强调:“要继续贯彻为军队高度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要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央(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文件,以党和国家顶级性文件宣布:“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党和国家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表明,改革没有改掉军转安置政策,社会转型也没有转掉军转安置政策,党的军转安置政策一直保持着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干部身份不能否定,自相矛盾应予纠正。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所有文件,没有不把我们称为“企业军转干部”的,从没有一份文件称我们是“企业军转职工”,说明这个提法已经在全社会达成共识。既然承认我们是“干部”,我们不仅要问:1、为什么不一视同仁,我们不能享受到“干部”的待遇?!2、在管理权限上,为什么不能纳入组织部门管理,把我们编入职工序列?!3、在退休时,为什么给我们办普通职工退休证,享受比普通职工还要低的生活待遇?!4、我们凭什么只能靠政府给恩赐,靠“解困”“救助”来讨乞生活?!5、我们现在享受的是国家哪一级干部的待遇?!这一连串的问题,省人社厅又作何解释。江泽民讲“改革不管怎么改,对军转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胡总书记讲:什么叫‘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绝对保证军转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没有变,我们更不能变,还要做得更好”。省人社厅对近两代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承诺是怎么理解的,又是怎么执行的,你们凭什么给变了?!你们对其他政策能够执行,为啥唯独军转安置政策人社厅不敢执行,不敢执行的原因敢不敢公布于众,大白于天下,到底是谁在梗阻军转政策的落实,我们很置疑。
  我们认为,有法不依法,知错不改错,是地方“权威主义”在作祟。按照《民法通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转干部的经济待遇应该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对应。中央文件始终用两个“相对应”词,说明法律和政策赋予军转干部应享受的经济待遇权利是终身的,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也是终身的。把“相对应”关系篡改为“相对立”的关系,纯属以权弄法,玩弄权术。
  其实,国家人社部早就知道自己错了,但又死要面子不肯改正,我们认为,公开道歉就是认错、调整分配去向就是在改错。给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欠就是在补错。但又不从根本上加以彻底纠正。原劳动部刘永富副部长针对(1993)78号文件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导致企业干部与党政机关人员养老金相差悬殊,是我部工作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全国企业退休干部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还说:“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人员同属社会成员,退休后理应享受同等待遇,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刘永富副部长就认为,这样对待企业军转干部很不公平,因此才向企业退休干部表示深深地歉意,这是其一。2000年以后,军转干部调整了分配去向,军转干部不再分配到企业,一律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需要军转干部了,而是知道以前施政错了,要纠正自己的错误。改变分配去向就是在纠错,这是其二。(2002)82号文件为企业军转干部启动“解困”,实际是在给企业军转干部补欠,他们知道亏待了企业军转干部,但又企图用“解困”来掩盖军转政策的落实。由于82号文件缺乏可操作性,随意性大,全国在执行中五花八门,短斤少两,82号“解困”文件的下达,不但没有收场,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制造了更大的混乱。这就是人社部在错上加错,一意弧行的表现。我们认为:只有依法办事,彻底纠正错误,依法按军转政策回归到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上来,才能彻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
  三、“解困”措施不能代替军转安置政策,应当机立断,纠正错误。
  对在给工矿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解困”的做法,是一个既不承认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又不按军转安置政策落实待遇的临时性措施。这个临时措施已经施行八年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转干部的困难,但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所暴露出来的严重弊端是不可忽视的。如军龄越长,资格越老,年龄越大的这部分老同志与“解困”不沾边;不论职务,不论军龄也不论贡献和年龄,一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都是不可取的。两个“解困”文件都是把军转干部卡死在比当地在职职平均工资水平还要低的水平上。军转干部连一个普通职工都不如等等问题,致使广大军转干部十分不满。只有当机立断,彻底纠正错误,原原本本的安军转安置政策办事,给军转干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军转干部是一个整体,党和国家有共同的军转安置政策,应当受到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军转干部不管分配到哪里,都有享受党和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的权利,任何企图把一部分军转干部从这个整体中分离出来的做法,都是违法的绝对不可取的。以“解困”代替落实军转政策,这种法律和政策以外的处理办法,应该尽快得到纠正。
  四、我们的诉求意见
  我们请求按照党和国家军转干部政策规定,强烈要求享受到军队原职务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应的同职级干部的经济待遇。
  (一)享受军转政策所规定的政治待遇。
  (二)享受军转政策所规定的退休工资待遇。
  (三)享受军转政策所规定的住房、医疗、死亡抚恤等福利待遇。
  (四)享受军转政策所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
  (五)由于政策失误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已故同志),给予合理的一次性补偿。
  (六)对1953年底以前参军的老同志,本着“高看一眼,厚待一层”的原则,由退休改办为离休。
  以上诉求,请省人社厅按照《信访案例》之规定,给予负责任的书面答复。我们在等待、期盼着。


  河南省新乡市全体在工矿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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