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别太田成有
当官别太田成有
梁 新
如果要评选2011年官员最雷人的语言的话,那么,排列前三名的当数田成有的“狂欢杀人”论、王勇平的“反正我信”论和钟显聪的“戴套非强奸”论。
其中,如果说王、钟两人的话属于为罪行和严重过失的拙劣辩解的话,那么田成有则是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是对民意和正义的蔑视和调戏。
给李昌奎免死的消息传出来以后,舆论哗然,民众基本上是一边倒地谴责云南省高院量刑不准确,因为就算王家飞跟李昌奎有婚姻纠纷,可以硬套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慎杀”精神的话,那么王家红根本与李昌奎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为了杀人灭口而竟然连三岁孩子也不放过,比药家鑫的案件的情节严重得多,事后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和云南省高院最后的改判也证明了这一点。当时群情的特点是愤怒,而不是什么所谓的“狂欢”,如果有“狂欢”,那就是田成有和中国法律界的某些所谓的精英们为以为能够把“免死”又推进了一步的狂欢,是他们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得逞以后的狂欢,田成有们的枉法不仅仅是往受害者及其亲属滴血的心灵上又撒上一把盐,更是在客观上在鼓励着更多的李昌奎类的人物出现。而且当时的情况是,李昌奎杀了人,而李昌奎并没有被杀,公众“欢”从何来?作为法律界的一个高级官员面对公众舆论,本应该做到客观冷静,而他却用这种非常情绪化而且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语言,给法官这个神圣的称号抹了黑。
面对民意和正义的胜利,现在某些所谓精英恼羞成怒,大喊:“法治的精神死了!”这更是可笑之极,首先,从以法律为准绳的角度说,对李昌奎立即执行死刑才算是量刑准确,从对司法的监督体系和司法的独立性来说,如果司法权敢于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独立审判,可以说他是司法独立,但是如果无视法律的原则和全国大多数人的意见,坚持错误的或者说不准确的判决,那就不仅仅不是司法独立,那就是玩弄法律,调戏民意了,试想,先别说这些年来,在司法界,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脱离了上级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法律本身的监督,这种根本就不叫“司法独立”,而是司法人员的独断专行。在世界的某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设人民陪审团,就是要防止这种司法人员的独断专行的现象出现,如果某些所谓精英要的是这种“法治精神”,那么这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法律是根据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由某些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的,无论是抽象的法律原则的确定还是具体的案件判决,大多数民众的意志不容无视,更不应该调戏。这些年来某些所谓“精英”的一种做法非常令人费解,他们一方面鹦鹉学舌,跟在西方的后面高喊所谓“人权”,主张抽象的人权可以高于主权,以个别所谓“异见人士”的权利凌驾于国家利益和广大民众的意志之上;另一方面,当广大民众对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受到侵犯表示不满的时候,他们就不谈什么“人权”了,他们就站在既得利益集团的立场上指责民众是什么“民粹主义”,是什么“狂欢”之类。作为单个的人的“人权”当然要保护,而作为单个人的集合的民众的人权就不必要保护,甚至可以无视了?这是什么逻辑?其实说白了,就是我们这些所谓的精英也是在跟我们玩双重标准,符合他们政治倾向性和经济利益的,哪怕是一个人,也可以高于国家的主权全体民众的权利;如果不符合他们政治倾向性和经济利益的,他们就可以以各种名义对广大民众的人权任意践踏。这同时也是某些精英高喊的所谓“普世价值”的虚伪性所在。
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政党,任何团体,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放在首位,做到了这一点,就会得人心者得天下,做不到或者曾经做到后来又不做了,不管你打的是什么冠冕堂皇的旗号,最终都会导致挫折和失败。田成有作为一名法律界的精英,同时又是一名高级官员,他应该明白这一道理,应该在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督的基础上谈“司法独立”,在敬畏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谈“司法独立”,而不是把司法独立弄成“司法人员的独断专行”。
同时,作为官员面对广大民众的基本态度,无论是田成有、王勇平还是钟显聪,你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你们都没有以权力或者法律的名义胡说八道以及羞辱和调戏人民群众的权利。要知道,你这不仅仅是在丢你自己的脸,更重要的是你是在给你所代表的组织甚至是在给党和政府抹黑,所以这几位仁兄的所作所为值得某些官员引以为戒:当官别太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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