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单位工资低”的真正原因
“私营单位工资低”的真正原因
古 嘉 林
最近国家统计局公布了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2010年工资收入数据: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20759元,非私营单位是私营单位的1.8倍。。
数据本身十分明确,很能说明问题,是意料之中的,其原因不言自明。然而却有专家学者解读说,这主要是因为结构性原因造成的,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基数比较大,所以平均工资水平会比较低,非私营企业都是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大企业,数量少,质量又比较,所以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比较高,并且增长相对稳定。这些话说得是比较含糊,初听起来让人有点不得要领,细细品味才能明白过来。所谓结构性问题,显然比较玄,是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企业规模结构,还是其它什么经济结构?要说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看起来都沾得上边,然而似乎又都未涉及到问题的实质。所好的是不管什么结构性问题,这里把它们最终都归结到效益上,归结到利润上。因此这些专家学者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工资是由结构性问题造成的效益(利润)高低决定的,非私营企业主要处于高端行业,效益好、利润高,所以工资高,私营企业大多处于低端行业,效益差、利润低,因而工资也就比较低。因而有的学者针对私营单位工资低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建议国家适当向私营企业让利,以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情况果真是这样的吗?
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非私营单位都集中在高利润行业,而私营单位又都集中在低利润的行业,用结构性问题来解释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利润上的差异,说得通。但是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高利润行业的金融业,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772元,私营单位为30513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还有利润比较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非私营单位为66598元,私营单位为31226元,前者是后者的2.1倍。而在利润相对较低的住宿和餐饮业,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为23812元,私营单位为17531元,前者是后者的1.4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非私营单位为39329元,私营单位为8900元,前者是后者的4.4倍。利润最少的农林牧副渔,非私营单位为17345元,私营单位为16370元,前者是后者的1.06倍。按照专家学者们的意思,工资高意味着利润高,工资低意味着利润低。上述数据告诉我们,在高利润行业有私营单位,在低利润行业也有非私营单位,并且不管是在高利润行业还是在低利润行业,非私营单位的利润总是高于私营单位,或者说私营单位的利润总是低于非私营单位。如是,再用结构性问题来解释私营单位利润低,非私营单位利润高,就难以令人信服了。
按照所谓主流经济学的说法,私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动力,可以有效地激励私人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而非私营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因为任何个人都没有“剩余索取权”,缺少追求利润的动力,因而绩效不佳。公有企业效益没有私有企业好,发展不如私有企业快,这是近二、三十年来一些专家学者灌输给大众的“共识”。但现在竟然是私营单位的利润业绩几乎都不如非私营单位,对于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们来说,这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耳光。笔者不赞成私有企业的效益肯定会好于公有企业的观点,相反认为在同样的经济环境中,公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一定不比私有企业差,甚至还会好于私有企业。但是,笔者从来也不敢想象,两者在利润上的落差是如此之大。请看,金融业,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是私营单位的2.6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是私营单位的2.1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非私营队伍的平价工资是私营单位的4.4倍。按照“工效挂钩”的原理,工资总额是根据工资总额基数和利润增长比例、以及工效浮动比例连乘后得出的。平均工资是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的结果。对于同行业来说,工效浮动的比例应该差不多,因此,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平均工资上的差距只能是两者利润增长差距的反映。那么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平均工资上有成倍、甚至数倍之差,是否也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在利润增长上也存在成倍、甚至数倍之差?
一般地说,这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私营单位报表反映出来的利润是不真实的,利润低是虚假的现象。非私营单位面对更多的审计,财务运作比较规范,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比较高,而私营单位这方面的情况就差多了。在基层工作过的人都知道,私营企业往往会有几份财务统计报表,一份应付税务,一份对付银行,一份上报政府部门,一份留给老板自己看。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事关所谓商业机密,只有为数极少的几个人知道。在企业财务做帐时,能不能把多利润做成少利润、有利润做成没利润而不留痕迹,是私营企业老板选聘总帐会计的一个重要标准。私营企业的实际盈利远远高于帐面利润,早就是公开的秘密。2010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完成税收总额1.1万亿元,较2005年上升172.4%,年平均增速22.2%。至于利润总额,不得而知。不过即使有所披露,肯定也不会太高。税收高高的,而利润低低的,谁相信呢?总不至于只交税,不赢利,都是无私奉献吧。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百万富翁已经不稀奇了,上千万、上亿元的富翁也如雨后春笋不断向外冒。如果私营企业都没有什么利润的话,这可能吗?埋怨利润少并不说明利润真的少,我们有理由怀疑这只是“烟幕弹”,反映的不过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的贪婪心理而已。
私营企业把利润做低,有两个作用:一是企业利润少可少缴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利润增幅低工资总额增加少,可以都在税前列支而不影响利润。按照“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基本工资、养老保险等等是直接打入成本,但同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补助、福利等等,除了可打入成本的外,有相当一部分是要算作计税利润的,它们的提取会减少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总之,私营企业做低利润,可少缴国家税收,可少发员工工资,以最终增加老板、股东、私人所有者的资本收入。如果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比较的不只是劳动收入性质的员工平均工资,而是企业所有人员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资本收入性质的红利等)的平均数,笔者可以肯定地说,私营单位必然远远大于非私营单位。因为企业股东(一般都是企业的内部人员)除了可以获得红利外,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其它收入。例如,企业内部员工的所谓借资,其实有不少就是股东所有应属于投资性质的资金,也被记入了往来账户而成为负债,这样势必减少企业的利润,但股东们却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非私营单位,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也不可能分配给员工。把工资收入、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等等一并算上,私营单位的人均实际收入肯定会上去的。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均收入的比较,就会出现另外的结果,或许有私营单位高于非私营单位情况,也说不定。只是对于私营企业的一般雇员、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收入是“被”提高的,实际工资不会增加一分钱。
和私营单位不同,非私营单位往往能够善待员工,不会为了利润目标而有意压低员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情况正好相反。只要是员工应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非私营企业一般是不会克扣的,纵然单位的可分配利润因此减少也不会如此行事。国家统计局所公布数据中显示的,利润并不高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也达到39239元,竟然高于整个非私营单位的工资平均数,是同行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的4.4倍,就有这样的可能。所以,非私营单位容易出的问题和私营单位完全不同,那就是为了本单位员工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罔顾国家长远的、全局的利益,违规增加员工收入,人为压低单位利润,而绝不会是压低员工的工资来增加单位的利润。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了价值,工资作为劳动的报酬实质上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个比劳动力价值大得多的量,工资仅仅是对工人必要劳动的补偿,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则是一切利润的源泉。因此从理论上可以说,是工资决定利润,而不是利润决定工资。在既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工资高了利润就会少,工资低了利润就会高。如果把工资和利润视为函数关系的话,那么工资是自变量,利润则是因变量,两者是一种反函数关系。工效挂钩所反映出来的工资对效益(利润)的依赖关系,不具有客观性。作为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机制,是针对国有企业有可能滥发工资奖金而人为建立起来的,反映的是管理者的意志。它是把效益(利润)的增长比例作为核定工资总额增长的参照系数,要求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得超过利润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以防止工资的过快增长,并希望通过物质利益的刺激,吸引企业员工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现在看来,私营企业不存在滥发工资的问题,工效挂钩对私营企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以工效挂钩的思维来谈论私营企业工资对效益(利润)的依赖,是混淆了因果,颠倒了本末。稍有一点会计核算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企业中,所有雇员的工资作为活劳动消耗,是直接打入成本税前列支的,而利润则是营业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净收入。确定工效挂钩中的工资总额基数时,并不需要考虑企业效益(利润)问题,效益(利润)所影响的仅仅是当年工资总额增减部分。也就是说,效益(利润)对工资的决定意义,只是在确定当年工资总额的数量控制上,而不是实质性的,不意味着是有了效益(利润)才有工资,工资高低取决于效益(利润)的好坏,利润多了工资才会高,利润少了工资就会低。
私营单位实行的是私有产权,私人所有者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要求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会想方设法压低一般员工的工资报酬。即使某些专家学者的建议被采纳,国家让利给私营企业,笔者也可以肯定地说,私人老板一般不可能用国家的让利来增加员工的工资。国家让利的结果,只会提高私营队伍的资本收益,得到好处的仅仅是老板、股东、私人所有者等少数人。无助于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相反有可能会进一步拉大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某个私人资本所有者,出于好心自愿让出部分利润为员工加工资,但那是有违资本的本性,只能算是一种个人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
非私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的是公共产权,企业的所有成员都是产权主体的一分子,虽然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把企业的财产自己的,但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互关系,使得用压低他人的工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成为不合理、不合法,因而也是不可能的事。
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它们对普通劳动者的不同态度,也决定了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员工平均工资收入上的高低。应该说,私有产权制度,私人所有者对利润的贪婪,这才真正是私营单位一般员工工资偏低的主要原因。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了解实际情况的、具有科学精神的人都不会否认的现实。结构性问题使得利润低,利润低造成工资低,是表象,是谎言,这种议论掩盖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有为“私有化”张目之嫌。
发展私营经济,可以增加就业岗位,丰富社会财富,活跃经济生活等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现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就可以无视它的局限性,它的负面作用,而无原则地美化它、神化它。这样会影响到国家采取正确的对策措施,也不利于私营经济自身的健康发展。笔者并不反对国家给私营企业适当让利,如果因为税负比较重而影响私营经济发展,那就更应当这样做。只是千万不要假借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名义,把大众当白痴来“忽悠”,以免适得其反。如果确实是要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那么国家与其向私营单位让利,不如把这部分钱直接投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弥补欠账,让包括私营单位员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其实,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在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过是一种间接支持罢了。
事实说明,发展私营经济能够富裕人民中的少数分子,而不会让人民中的大多数成员也富裕起来,惟有公有经济才能实现国家富、人民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虽然在这方面公有经济目前做得并不够好,尚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笔者相信,公有经济的本质将保证这方面会越做越好。
2011-5-30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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