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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面临权利的挑战

火烧 2015-05-1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依法治国面临权利挑战,强调法治精神与执法公正的重要性,指出政法队伍需坚守法治,杜绝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5月18日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

治队伍的重要性,指出“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习近平说:“我们的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他还强调,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
近日,《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出版,该书摘选自习近平讲话、报告、批示、指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该书第七篇重点论述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部分精彩讲话如下:
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9页
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我一直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精神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这对政法机关来说更有现实意义。“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
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面对“疾风”、“烈火”最多的一支队伍。这就决定了在理想信念问题上广大干警必须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政法队伍尤其要敢于担当。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对政法队伍来说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
;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要敢于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在奋斗和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周强强调,全国法院要以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规范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案件受理工作,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严禁另设立案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严禁“不立不裁”,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法院APP等新媒体公开立案流程,实行阳光立案。对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湖北省由人民政府计划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軍官(軍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原告代表
 
           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公开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湖北省在企业退役軍官(軍转干部)依法起诉湖北省人社厅的行政集团诉讼6823名原告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我们受原告委托曾于2010年9月11日至2014年3月3日先后三次,以专递邮寄方式或当面向贵院递送了关于起诉湖北省人社厅违法侵权的起诉状。并分別多次派代表催促办案。然而贵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任何不予立案法律文书。
 
     今年5月7日上午,我们再次到贵院递送起诉状及四个附件。贵院仍然沿袭过去的作法,未予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文书。这让我们十分惊愕!
 
      在过去权大于法的年代里,你们可能有你们的苦衷。但是,在举国上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屆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自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的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法院自五月一日起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今天,你们继续坚持既不审阅诉状及附件,又不按规定登记,又不出具不登记理由文书,这让我们难以接受和理解。难到党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文件你们沒有认真学习吗?还是你们请示了XX领导,XX人说了什么话?你们5月7日行为让我们产生疑惑:湖北省高级法院还是不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法院及法官应尽职责在哪里?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5月7日你们的行为,与党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决定;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2009]54号文第二项,"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的要求;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暢通行政案件立案渠道,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的讲话精神,等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党的十八屆四中会会决定中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什么我们这些七老八十的企业退役軍官请求保障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的诉讼请求既不受理立案,又不裁定不审理?我们认为,你们在诉讼接案程序上公然违法,是对新的《行政诉讼法》的抗拒与挑战,是对法律的亵渎与践踏,是对我们这个群体诉讼权的剥夺及人格上的歧视。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向贵院提出如下要求:
 
     一,就你们不能在法定时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解释。
 
      二,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受理案件,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或者依法出具不予登记立案的法律文书。
 
      如果你们继续违法行政,我们求告无门,我们只好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在企业工作退役軍官(軍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原告6823人

诉讼原告代理人:
付继平 
      电话 18972699489
叶啟元 
       电话 15997855211
夏从发 
      电话15908699835
杨同钦 
       电话18971035890
周四强 
       电话13297987117
罗志先 
       电话18995547025
联系人王绍武 
   电话15172394301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日

 

      (一)五月七日

湖北省行政诉讼代表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登记纪实
 
     (五月七日),是新的《行政诉讼法》执行第七天,也是法院第四个工作日。因为法院接案由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更改为立案登记制了,党中央强调自五月一日起,全国各地法院要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对今天赴省高院,大家有了更多好的期待。然而,事实是,"涛声以旧","今天重复着昨天的故事”。法院坚持了过去的作法,不看状纸,不登记,不接案,更不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裁定。
 
      上午九点三十分,诉讼代表一行九人,进入立案大厅。说明来意后,听说是企业軍转前来诉讼登记,接待人员显得十分重视,让大家静候等待有关领导接谈。等的时间很长(有可能是上级请示吧)。一个小时之后,被通知派五名代表进入二楼会议室接谈。
 
      参加接谈的规格有立案厅祝厅長,行政厅楊厅长,及信访部门邢同志。大家说明来意,今天携带《行政诉讼状》及有关四个法律附件:《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原告花名册》、致湖北省人社厅《申请书》等,前来登记诉讼,状告湖北省人社厅违法侵权。并要求依法登记,依法立案,依法审理判决。
 
    在听取了代表讲述后,两位厅长表达了意見如下:
 
    1,不是所有诉讼都必须登记,要依法登记。不属于受案范围、诉讼规定范围的不于登记。你们的诉讼,不能登记。也不会接,更不会立案。
 
    2,新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抽象行政行为一词。但不是所有内容都取消了。你们所诉的政府行为,仍然在不可诉范围内。
 
    3,侵害了你们的人身权、财产权,法律上有和你们不一样的解释。
 
    针对法院不于登记,也不出具任何裁定文书,甚至连诉讼材料也不收、不看,代表们表示了反对,指出这样做是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法院对受案范围及有关条款的解释,代表们提出异意,并当場开展了激辩。
 
    接谈至十二点结束,代表们离开法院。
 
    几点思考:
 
    1,法院不讲法,法官不讲理,还是一句话,权大于法。
 
   2,表面上看,是受案范围的争论。其实,不过是不立案的托词而己。不登记,不立案,可以找到N个理由。虽然对这些理由存在分歧,但法院握有不登记不立案大权,你再有道理,他可以听之任之。
 
    3,诉讼之路,仍然充满艰辛,依法治国挑战多多。
 
    大家表示,斗志不可松懈。不可气馁。要继续抗争。因为,我们相信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
 

 
      湖北省行政集团诉讼代表
 
             2015年5月7日

 

     (二)五月十二日

    退役军官的疑惑:难道只有法官才能确定是不是法律问题?
 
   2015年5月12日,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第十二天。河南、湖南等省在企业退役军官原告代表不约而同地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催促办理他们状告国家人社部违法侵权一案。他们认为,由于《行政诉讼法》去除了“抽象违法”和“具体违法”规定,又改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 ”;中央有明确规定决不允许“有案不立”、“有诉不理”,过去法院强调的“不予立案”的“理由”都不复存在了。因此他们对法院登记、立案满怀信心。他们还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下,法院一定会给他们一个合法合理的说法。
 
   全国数十万在企业退役军官上访告状时多年,不管政府权力部门怎样强力压制,他们都坚定地认为,有《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军队退役军官的法律地位;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并由中共中央批准和办法的数十个军转政策赋予退役军官的身份待遇的合法权益,他们坚定地认为原国家劳动部和后来合并组建的国家人社部,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是确定无疑的违法侵权问题。在党的十八大以前,以周永康为代表的政法机关脱离法制轨道,压制合法诉求。在十八大的今天,他们应该有了可以讲法讲理的地方。但是,在企业退役军官错误地估计了形势。他们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得到这样的答复意见:

    第一、你们的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应该由法院处理;

    第二、你们的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
 
   退役军官原告代表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他们千里迢迢到北京,竟然得到了他们无法接受的答复意见。他们对法院接待人员的答复,提出四点意见:

    第一、我们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法律问题,法院应该依法办案。

    第二、新的《行政诉讼法》改“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法院不登记、立案是违法的 ;

    第三、你们的态度和答复意见,我们是不能接受的。我们会如实向全体原 告传达;

    第四、法院要为你们错误的态度和答复意见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答复意见传到全国各地后,在企业退役军官纷纷表示,我们的问题“不是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他们不敢承认是法律问题;不是不属于法院解决的问题,而是他们不敢、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运用法制思维、法制方式解决问题。他们怕的是政府输了官司,不好交代”。
 
   在企业退役军官中也不乏律师从业人员,他们都一致认为他们的问题是非法侵权问题,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他们不明白,确凿无疑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法院不予承认?法治社会,难道只有法官才能确定是不是法律问题?人民群众都没有判别是非的能力?
 
   在企业退役军官决心,高举依法治国旗帜,在习总书记关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指引下,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前赴后继,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维权进行下去。

 

 

与李汉一审判长的对话

                       ——钓鱼台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时许,河南的四位战友与湖南的二位战友先后到达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六位代表的是李汉一审判长。

     首先由河南的代表谈了我们到二中院的来意,请二中院给我们登记、立案。

     李汉一说:“你们的问题是老问题,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政策性问题,不能登记,也不能立案。这不是我个人的意见,是二中院的意见。”

     河南的代表说:“不能立案,就请你们出具法律文书。”

     李汉一说:“也不能出具法律文书,你们最好找管你们的部门。”

     钓鱼台: “你的意思是要我们信访不信法?”

     李汉一:“不、不、不,我的意思是:你们这个问题是历史老问题,一直没有变。”

     钓鱼台:“现在不是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抓好落实吗?怎么能说没有变呢?”

    (这时有人把李汉一叫走,约躭搁10分钟,回来后河南的代表还是请他出具法律文书,李汉一不答应,河南的代表将话题又转给钓鱼台)

     钓鱼台: “首先我们要感谢李检查长,代表二中院接待了我们两个省的代表,而且在此之前多次接待过我们的代表,为此,我们也表示衷心的感谢。”

    “ 今天我要向你说清楚的一点是为什么我们要来法院状告人社部?说得简单一点,我们是被人社部和有关政府部门逼的。

     全国军转干部有四百多万,其中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占一百多万,现已死了二、三十万,现还剩八十多万。这些人中有好些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自卫战争、抗美援越战争、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等,我们很年轻时就将我们的青春和热血贡献给了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同时为了履行好国家的义务,我们的家庭也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我们为国家和人民尽了义务,做出了贡献,那么国家是否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作为代表国家负责保护我们权益的法律主体人社部又履行了职责没有呢?

     不但没有,还对我们实行多方打压。

     一是利用改革的名义,一个晚上取消了我们干了几十年革命被国防部任命的国家干部身份,将我们一下子变成了工人,退休后都享受工人待遇;

     二是当我们的战友对此提出异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时,有许多师团干部被打、被关、被带手铐。

     你不是要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吗?向人社部门反映吗?这就是去反映的结局。

     我们反映了十多年,被打压了十多年,廹不得已,2008年我们湖南的战友才拿起法律武器,走向诉讼、打官司这条路。”

     李汉一问:“你们不是2004年就告状了吗?”

     钓鱼台答:“2004年是广西战友先起诉人社部,湖南是2008年开始起诉人社部的。”

     李汉一问:“广西有个姓黄的叫黄平生吧?”

     钓鱼台答:“是的,叫黄平生。他是军转干部,同时也是一位律师,因为他参加了依法维权,当地政府就把他的律师资格证也吊销了。”

     “ 你看,这就是依法治国,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吗?

      严格地讲,我们今天的依法维权,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这一百万七老八十的军转干部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我们这个党、這个国家和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贡献我们的余热,为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试想,连我们这些为国家不怕流血牺牲的老军人,国家有多部法律保护我们都保不住,受了打压都状告无门,法院硬是不给登记立案,可想而知,那些真正的弱势群体进得你法院的门吗?

      现在部队服役的军官比起我们当年来,生活待遇要好出多少倍,当他们知道我们现在的处境后,他们能在部队安心服役吗?能带兵打仗吗?他们就不躭心人社部那天对他们也不讲诚信,逼他们走我们的老路吗?

     我就谈这些,看其他同志还有说的沒有?”

     其他同志同意钓鱼台的意见

     李汉一: “你们讲的情况我会如实向上汇报。”

     河南一代表向李汉一提议,要求法院不要把我们来催案的名单告诉当地政府,否则会扣我们的救济资金。

     李汉一:“请放心,我不是那样的人。”

     河南代表提出:“二中院既不登记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我们会向高院起诉,我们会将官司打到底!”

     李汉一:“这是你们的权利。”

     因又有人来找李汉一,时间已到十一点四十,对话结束。


     文中未谈到的地方或谈得不好的地方,请河南的同志修改。

                                       钓鱼台

                                             2015·5·14

 

 

 

北京市在企业退役军官召开法律研讨会
 
 作者:laoluohong 

北京市在企业退役军官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学习研讨会” 5月13日,北京市在企业退役军官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学习研讨会”,北京市区、县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数十人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有关文件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讲话摘录,并结合湖北、河南、湖南等省战友到法院起诉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情况进行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我们的问题完全是国家人社部门违法侵权问题,法院不接诉状、不登记、不立案就是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有诉必应、有案必立的新形势下,这种违法行为不可能长期继续。我们决不能放弃法律诉讼,决不能放弃“实体规模,全局联动,社会公开,五上并举,突出告状”的维权方针,为维护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为维护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权威性,也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维权进行下去,直到法律回归,军转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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