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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教第24次进京又无功而返

火烧 2010-05-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第24次进京上访,要求按教师法解决待遇问题,但国务院相关部委推诿扯皮,教育部和国资委回应矛盾,引发维权困境。

                             政府耍无赖 正义难伸张

 ——国企退教第24次进京上访又无功而返

              杨福清

    2010年4月12至2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等19省、市、区的40多名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代表第24次进京上访,要求国务院按《教师法》规定解决其权益待遇问题,国务院相关部委对责任上推下卸,其答复前言不搭后语:

     ——教育部:“你们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教育不一直并继续为你们呼吁,但我们无权。”

    ——国资委4月12日答复说:“你们的问题不能不解决,必须解决,用不了多长时间。”到4月19日又说:“我们国资委提了几个方案,都一一被枪毙,意见不统一。对此,国务院无人表态。你们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待遇。我个人认为,今后国家不会出台统一的政策,由各地自行解决。”

    ——如此答复如其说是“忽悠人”莫如说是“耍无赖”!如此态度,正义怎么伸张?

      1993年10月31日颁布《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是16年来,国企职教(技校、职工中专、职工大学等学校)、幼教(企办幼儿学校)的教师,却一直没有享受教师法规定的权益待遇。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9号文件”,把企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并根据教师法规定,解决了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却又不按教师法规定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这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体制上,都说不过去了。从教师法的角度讲,不管是政府学校的教师,还是企办学校的教师;无论企办中小学,还是企办企办职教、幼教教师,都应按教师法执行。从体制角度讲,无论中小学还是指教、幼教,都是企办学校,解决就都解决,不解决就都不解决,为什么在同一企业的教师,又搞两样待遇?——这种连王八蛋都明白的事,为什么国务院的官员不明白?

      就为这事,让一群七老八十的退休老教师左一次右一次,从地方到中央,上访了六年多起年头,联合进京24次!全国人民想一想,他们还能活几年?这不明明是要把他们“拖死”吗!要是周总理在,能出这事吗?

      这些老教师,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在教师岗位上干了一辈子,可谓是呕心沥血、鞠躬尽瘁,那个不是满园桃李?仅仅因为是从企业职教、幼教岗位退休,就不能享有教师合法权益和尊严,天下还有公平和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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