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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规定”后官场将发生五大变化?

火烧 2009-07-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后,官场可能出现的五大变化,包括人大表决替代集体决定、捂盖事实真相更严厉等,重点探讨官员如何应对问责机制带来的影响。

“问责规定”后官场将发生五大变化?

   

[7460] (2009-07-13)

作者:金世遗

《联合早报网》

   

  昨日,人民网、凤凰网等各大网站都转载了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新闻。笔者认真仔细地阅读了这则新闻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觉得这是党管干部的一个重大举措,是非常积极的,值得赞赏!不过笔者也知道,如果站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角度上来说,《暂行规定》,无疑就是套在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换句话说,中央出台《暂行规定》,官员面对这样的“紧箍咒”是积极执行还是“设法逃避”?笔者以为,从当前官场情况来看,“设法逃避”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积极执行”,《问责规定》后官场会至少发生五大变化。

   

  一、人大表决代替“集体决定”。《暂行规定》里有一条“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任。这一规定看上去很美,似乎决策失误,决策者即领导干部肯定逃避不了“问责”的。但是,如果有人真的这样想了那就会出错,因为,决策者完全可以改变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来逃避问责。大家知道,过去,一些官员为了逃避决策失误的责任,往往将个人意志,个人决策改头换面成“集体研究决定”,这样,因为法不责众,领导干部自然也就不会被“问责”了,不要承担责任了。然《暂行规定》出台后,就是“集体研究决定”,党政领导也逃避不了问责。这怎么办呢?笔者以为,领导干部唯一可借的“挡箭牌”就是人大了,换句话说,领导干部可能会设法由“人大来作重大决策”,这样,就是决策有失误,也都是“人民自己的失误”。试想,人民自己做错了,能叫领导干部来承担责任吗?这便是官场的第一大变化。

   

  二、捂、盖事实真相更严厉了。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规定,让官员感到法是无情的。但是,面对这一严厉的问责,领导干部难道“心甘情愿”吗?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很多事实都已证明,一个地方,如果发生了重大事故,当地领导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把事故“捂、盖”好,并不是想把事故的真相如实地向社会公布,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问责。如近几年发生的矿难瞒报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试想,在过去对领导干部问责没有形成“法”的情况下,各地都在极力“捂、盖”事实真相,更何况现在有了问责的“暂行规定”,又怎不把事实真相“捂、盖”得更严密了呢?

   

  三、真、假报道更为难辨。众所周知,当地发生了重大事故,都是因为媒体的报道,媒体的扩散才得以全国闻名,才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对当地政府来说,如果发生重大事件,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应对媒体的报道,尤其是外媒,更是当地政府需要应对的“主要目标”。于是也便会出现“真假”报道之说,让人们难以辨别其真假。比如就新近出现的“云南小学生卖淫案”而言,究竟是“警方对的”还是“刘仕华欺骗了媒体”?这是个“真新闻”还是个“假新闻”?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无法确定,因为,双方还在为此事争论不休。试想,如果党政领导干部为了逃避问责,会否将“真新闻”说成“假新闻”呢?笔者以为,这样的可能性极大。

   

  四、事故级别“水分”大。大家知道,事故是分等级的,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事故就有什么的标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是重大事故,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是一般事故,这个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相应的,根据事故的等级,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领导干部为了让自己尽可能少地承担责任,自然会在事故等级认定上相办法,就是说尽量降低事故等级。比如湖南某地发生的大桥倒塌事故,有报道指出当地政府在事故等级认定上做文章,降低事故等级,以逃避责任。所以,《暂行规定》后,党政领导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事故等级上做文章“也是人之常情”,是必然的正常的反映。试问,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事故等级认定当由谁来确认?是当地政府还是省级政府还是中央政府?这无疑是个重大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而且还是关系到《暂行规定》的严肃性的问题。

   

  五、“问责机关”难斩“情丝”?从《暂行规定》里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都是由“问责机关”来执行的。《暂行规定》中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也就是说,对干部的问责,还是跳不出“内部问责”的圈子,可以看出,问责官员的“问责机关”,就是当地的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大家知道,如今官场上,哪位官员没有自己的关系网?如果没有,又如何能当得上官员?如果都是从正常渠道当上去的官,还会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吗?所以,在这样的关系网中,就是有官员要被问责了,被问责官员难道就不会“活动”?提拔他的领导就不会袒护?实际上,如今官员的腐败案都有人出面袒护,更何况“事故责任”呢?况且,有此腐败也是从事故中露出马脚而被查的,所以,当事故发生后,党政领导肯定会想方设法让“问责机关”手下留情,而问责机关又是在党政领导的领导之下,又怎不容情呢?笔者以为,这样的“问责机关”,肯定难斩地方“情丝”,又怎能完成中央的使命呢?因为,如果能完成,在没有出台《暂行规定》时就应该完成了,何必要等到出台《暂行规定》,才去完成呢?很显然,这样的“问责机关”是值得人们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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