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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通报》,挖掘事实

火烧 2009-05-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深入研读邓玉娇案通报,揭露警方掩盖的嫖娼事实,分析案件背后真相,探讨三陪与性交易的法律界定,揭示案件中的不公与矛盾。

研读《通报》,挖掘事实

黄尔文  

   

所有关注邓玉娇案的人都知道,事件发生以后,是邓玉娇打电话到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公安局也承认是邓玉娇首先“电话报警”。  

什么是报警?那是公民在受到威胁和侵犯的情况下向警方提出救助要求和进行申诉的自助行为。邓玉娇的报警,是因为她受到三个男人的侵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尽管她挥刀自卫,伤及二人,但她并不知邓贵大必死,只知危险还没有消除,只知自己情急之下持刀伤了人。因此,她要报警将坏人绳之以法,在维护自己安全的同时申诉自己伤人的理由。于是,她报警了。警察来了,她——报警的人,被抓起来送进了精神病院;蓄意不轨且威胁到邓玉娇人身安全必须被羁押侦查的罪犯——黄德智和同案犯邓某没有被抓,任凭他们思想对策,编造事实,串联口供,毁灭证据!  

这是一件多么奇怪的事,却真实地发生了。起初,颇有些百思不得其解的感觉。但看到巴东县公安局的《通报》,细细研读,受到启发。  

对巴东县公安局的通报,不管它使用了什么障眼法,最要紧的是把被封锁的事实挖出来;然后利用思辨的方法,寻找出事实的真相,而不管它字面上的解释。  

第一个要挖掘的事实:邓贵大、黄德智、邓某三人前往“雄风宾馆”的目的和动机是嫖娼。  

《通告》对邓贵大等三人前往“雄风宾馆”打算进行的“消费”第一次解释为“特殊服务”,第二次又改成“异性洗浴服务”,如果有第三次或第四次,可能会出现“洗头”、“洗脚”——玩弄这些字眼的目的,无非是想要一步步地把人们的注意力和目标引导到一个专门的特定的与性无关的狭小范围。  

其实,搞这种文字游戏完全是徒劳的,也非常无聊。  

任何词语,都离不开它所要描述的客观对象。  

尽管巴东警方没有公布发案现场的实物证据,但从巴东县民间流传出的现场视屏及描述的“包房”,“密门”,“大浴缸”,“双人床”,都说明,这里可以是一个性交易的场所,而要在这里进行的所谓“异性洗浴服务”,只不过是男子与陪浴娼妓在隐秘的沐浴环境下进行性交易的另类说法,是嫖客对娼妓提出“性”要求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按中国现行法律,连盈利性的并不直接显露生殖交接部位的“三陪”(陪酒、陪舞、陪唱)都是禁止的(附录:《公安部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三陪”活动的通知》——尽管发文较早,但未闻废止。文中黑体字是我加的),更不要说“陪浴”——由赤裸的年青女性“服务员”在出于商业目的而营造的特殊幽闭环境下陪伴同样赤裸的男性“宾客”进行“洗浴”,这是比一般意义更恶劣的“嫖娼”。  

因此,死者邓贵大以及黄德智、邓某三人前往“梦幻城”的目的和动机非常明确,就是打算进行这种性质更加恶劣的“嫖娼”;而所谓“发生争执”与此目的有关;被拒后心有不甘,“尾随其进入休息室”,仍然与此目的有关,仍然是欲达到其不轨目的;之后,“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没有改变目的迹象;邓玉娇称有钱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则违背了他们的意愿和目的。而到了此时,邓贵大等目的和要求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有加强的趋势。其后,两次将邓玉娇“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也皆与此目的——即要嫖,要满足自己的性要求有关。而这种目的是连贯的,从到“雄风宾馆”,然后到“包房”,再到“休息室”;从被拒后口头上的“争执”,到开始动手实施的“击”,“拦”,“推”,从口头上的提出,到被拒后开始动手强行实施,没有丝毫中途改变的迹象,直到邓玉娇拔刀“击刺”, 邓贵大、黄德智、邓某三人原先的目的打算才嘎然而止,但已无法改变其犯罪的最初动机,也并不因为发生了命案或玩弄文字游戏而改变法理上的事实。  

第二个要挖掘的事实:邓贵大、黄德智、邓某提出的性要求违背了邓玉娇的意志;从通报看,邓玉娇明确表达了自己不是“服务员”(妓女),不提供“服务”,并且前后共三次主动离开,第一次是从“包房”到“休息室”,第二次是在“休息室”被邓贵大用钱“搧击”后,“邓玉娇即欲离开”,第三次是首次被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不知被谁拦住)。因此,在命案发生之前,邓玉娇不仅是口头的,而且用身体语言和行动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决不能够满足邓贵大、黄德智、邓某提出的要求。

第三个要挖掘的事实:在明确拒绝邓贵大、黄德智、邓某的性要求之后,邓玉娇先被“尾随”,接着受到了邓贵大、黄德智、邓某的威胁、利诱和强迫,他们的行为带有暴力胁迫、威逼、威胁、强迫性质。邓玉娇处于被劫持、部分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  

这里,请注意,暴力是可以借助于犯罪人本身的体力来实施的,而并非一定要使用器械、武器、爆炸物才算使用暴力。也不因为暴力的程度而改变其性质。从《通告》公布的死伤者年龄看,邓贵大44岁,黄德智41岁,都正当壮年,第三个邓某年龄不详,而邓玉娇年仅22岁,为一弱小女子。《通报》中说邓贵大能够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也说明他在体力上远超邓玉娇。他们两次“拦住”邓玉娇,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使用了暴力手段;用金钱的“搧击”则带有威逼、利诱的性质。而邓玉娇两次欲“离开”均告失败,说明了她处于被劫持部分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之下。面对强暴,使用“水果刀”自卫,性质完全不同。

第四个要挖掘的事实:邓玉娇是“在沙发上”,面对三个已经表达了自己真实意图、体力远胜于己、正在使用暴力的男人,从“绝地”开始对邓贵大,黄德智进行的“刺击”。  

 一般情况下,一个蓄意“故意杀人”的人,至少要使自己处于便于杀人的位置。而邓玉娇是在两次被拦阻之后,两次被推到沙发上,在所面对的人不断重复提出性要求,并开始动手实施的自卫,是在事实已经证明她处于完全无力摆脱并抵抗这些人的暴力行为之后,“在沙发上” 开始“起身”的,因此,邓玉娇的绝地反击,说明她的“故意”完全是被迫的,她实施的是正当防卫。  

以上四点,这就是我们从通报中挖掘出的事实。

综合以上事实,任何一个稍有思考能力的人都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过程: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前往“雄风宾馆” “梦幻城”意欲嫖娼。在被邓玉娇拒绝后,性质开始变化:其中(至少)二人开始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对邓玉娇实施奸淫。在紧急情况下,邓玉娇采取了自卫措施,造成一死一伤。  

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早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最初前往“雄风宾馆”企图嫖娼,并随意指认邓玉娇为“娼”不仅严重侮辱了邓玉娇的人格,也已经违反了中国现行法规。而在遭到拒绝之后,使用暴力手段欲实施奸淫,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最初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已经上升为违反刑法且不论是否达到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的重罪。而邓玉娇面对歹徒一忍再忍,直到紧急时刻合法自卫,维护了自己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这是我们研读通告,挖掘出事实之后,得出的结论。

   

附录:《公安部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三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三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在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咖啡厅、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中,以“三陪”(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进行色情活动的问题日趋严重,加剧了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毒害青年,危害治安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公安机关、公安干警为了捞取好处或明或暗地参与、纵容、庇护这种不健康活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一问题的蔓延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三陪”现象。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绝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建设的办法吸引外资。最近又强调,搞“三陪”等不健康的东西是污染投资环境,那种认为“三陪”有利于招商引资的看法是极其错误的,要坚决清除“三陪”等不健康和有害行为,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充分认识“三陪”活动是滋生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公安机关作为管理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同“三陪”等不健康的行为作斗争,并把清除这种现象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任务来抓,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纵容、庇护“三陪”活动。  

    二、坚决纠正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正人先正己,要坚决查处“三陪”等不健康活动,各级公安机关首先要认真执行《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对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问题进行清理整顿,认真自查自纠:  

    1.公安机关经办的职业点,一律不得经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以及桑拿浴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必须坚决停办;  

    2.已经与公安机关脱钩的保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开办的娱乐场所,必须带头取缔“三陪”,严禁以色情招徕顾客;  

    3.以地皮、房屋、资金等方式入股合办娱乐场的,必须退股,解除合同;  

    4.挂靠在公安机关,包括挂靠在各级基层科、所、队的娱乐场所,必须立即解除挂靠关系;  

    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一律按照上述精神立即停止。  

    凡发现公安干警参与“三陪”进行色情活动的,一律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政治部主任或纪委书记牵头,治安部门参加组织检查组验收。公安部将在两个月后派工作组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凡违反上述要求未作纠正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9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部。  

    三、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在认真搞好内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切实纠正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不力的问题。基层治安部门要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做到管严、管住。对存在“三陪”活动的娱乐场所,要会同文化、工商部门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以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正当经营和良好的治安秩序。对利用“三陪”进行卖淫嫖娼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办,依法从重处理。各地要抓住一、两个问题严重、后台硬、影响坏的娱乐场所,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从重惩处,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为彻底清除“三陪”这种丑恶现象制造社会舆论,把公共娱乐场所办成文明健康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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