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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谈“玉娇案”暴露精英分子愚蠢和黑暗

火烧 2009-05-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2
文章批评高一飞在玉娇案讨论中表现失职,暴露精英分子愚蠢与黑暗,网友对其不满,认为其未能履行灭火职责,留下负面印象。

在我看来,高一飞这次不但有辱“灭火”的使命,而且彻底了暴露中国这些精英分子的愚蠢和内心世界黑暗至极的本质;那一天,高一飞最后被网友轰跑了,留下的是给人一个十分可怜的黑影印象。

   

   

19日,人民网强国论坛发布一条消息:5月20日15:00,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高一飞做客强国论坛,就一个法学教授眼里的“邓玉娇案”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参与。对此,有人马上敏感的意识到,“灭火的来了”;有的人甚至担心,“20日15时是关键”。我前天因此也特别准时上人民网。  

高一飞 湖南桃江人,男,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现已出版个人独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共7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36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及CSSCI的44篇)。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大学项目、湘潭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各一项,参加福特基金会项目一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一项。
除从事法学研究以外,另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改革》、《瞭望东方周刊》、《同舟共进》、《杂文月刊》等报刊发表评论文章150多篇。担任《检察日报》、《东方早报》、《现代快报》专栏作家。
论文或者评论文章被《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光明日报》、《南方周末》、《读者》、《杂文选刊》、《报刊文摘》等数十家报刊转载。  

——这是人民网对高一飞这个嘉宾风采的介绍。时下人们习惯这样,为了显示权威,首先披上虎皮;人还没有到,就开始鸣锣开道了。于是我心里暗暗祈祷:但愿是个名至实归的人物。  

但是,他后来的表现,真的让人太失望了。(参见附文: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谈“玉娇案”全文)  

对于高一飞的表现,已经有很多人评论批评了,我不想重复;我只说我当时在看现场文字直播的感觉:  

1,他简直不是人。因为他说的一切,都是以法律为本,没有任何人的道德、感情和正义感的要素表现,所以,只要把他说话内容中的法律知识过滤掉,就什么都没有了,人们看到的只是一个冷冰冰的法律知识动物。  

2,他的适用法理是建立混蛋逻辑的基础上。因为本来,有常识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邓贵大等人从提出“特殊服务要求”,就是要求性服务要求;说怕他们没有钱吗,并拿出钱显示,就是要求性交易;在遭到拒绝后还坚持威胁,实施用钱打女方和两次“按倒”的行动,就是在意图并实施强奸的事前行为,而且整个过程是逻辑的统一联系,是已经发生的不容篡改的铁定事实,是一切法理建立其上的客观根据。但是,高一飞们无视这一切。首先是巴东警方把“特殊服务”的具体内容,歪曲成为“异性洗浴服务”;这个二度内容不明确的概念,但足够有利于改变邓贵大的行为性质。然后是高一飞们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公安机关的通报情况为依据的([菜医]:阿飞嘉宾:你没见过玉娇,你不了解案情,你能谈个鸟?  [15:43][高一飞]:我看过她的照片,案情我了解,我看了报纸,媒体报道为依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情况为依据的,当然他的通报也可以置疑。  [15:43])于是,一个人为的事实产生了,一个新的案件法理过程产生了,一个离开客观事实基础进入人们主观想象领域的混蛋逻辑的法理内容也就同时产生了。  

3,他在防卫性质成立问题上胡说八道。因为他把防卫行为局限在只准阻拦的标准尺度范围。[往后跑]:巴东公按局----你们任什么让玉娇在第一通报中的按倒刺,变为第二通报里的起身刺!!!从防卫改为攻击!!!你们这不是想危害玉娇同志的生命嘛  [15:58][高一飞]:我也注意到这个问题,这里面应该说事件评价看,应该允许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间根据侦查情况的进展它的发布的结论有变化。这是一个从程序上讲。
从实体上讲,防卫性质成立,必须要符合时间上的条件,首先拿刀去阻拦,对方已经吓住的,对方已经停止了攻击了,你还继续拿刀去刺对方这个跟防卫就无关了。我看它说法上讲到,邓贵大并没有反抗,而是躲避,后来是旁者去阻拦,这里面并没有证据说你拿刀刺我对抗,并没有这个,拿出刀刺人已经致死了对方了,不是打斗过程中的行为了,不是正当防卫了。调查的事实是不是这样是另一回事了。  [15:58]  

4,他站在反人民的立场。因为现在谁都知道,屁股决定脑袋,一个法律人立场的公正与否,是决定一切的,而宪法明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高一飞公开表示他站在为权贵辩护的立场。[非如此不可]:你为什么为权贵辩护,而不为邓玉娇说话?  [16:05][高一飞]:这个问题我想是法律人的一种职业习惯。因为我觉得应该说法律他考虑的是整个社会我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是考虑到法律。对方要求洗浴服务,甚至带有强制服务,但是也不至于被杀,这个是基本的情理和法理。  [16:05]
……

  

所以,他话既然说到这里,而且说得这么露骨,其他的就不要再说了,其实对他也没有什么好再说了。  

叹只叹,在我看来,高一飞这次不但有辱“灭火”的使命,而且彻底了暴露中国这些精英分子的愚蠢和内心世界黑暗至极的本质;那一天,高一飞最后被网友轰跑了,留下的是给人一个十分可怜的黑影印象。  

附:  

[刷新]  


[嘉宾访谈]:5月20日15:00,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高一飞做客强国论坛,就一个法学教授眼里的“邓玉娇案”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14:49]

[高一飞]:各位网友,大家好!这个案件得到了很多人关注,我也对这个案件很关注,我愿意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案件。  [15:07]

[网友]:对未决案进行访谈是否欠妥?  [15:11]

[高一飞]:这个问题过去我在很多评论中专门谈了,未决案一样可以评论的,无论在哪个国家,公民和媒体可以在审判前、后、中三个时段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应该说没有问题的。国外的先例的情况来看,美国曾经在66年,到76年十年之间有过对媒体的禁言令,到了76年以后取消了,这个各国之后,限制媒体的做法,限制网友,网友是特殊媒体的代表,他们的言论,这个做法是没用的,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看都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媒体在互联网时代是成千上万的,他们评论案件的方式,报道案件的方式,不能说是相反的评论,或者说做一些什么样的限制,如果采用委婉的方法根本无法讨论。所以世界各国就采取了对媒体是不禁止媒体发言的方式的。  [15:11]

[法律也要讲政治]:请问玉娇"正当防卫"能成立吗?  [15:13]

[高一飞]:我个人看到已有报道案件看,正当防卫很难成立,正当防卫和防伪不当有差别的。过渡的,因为对方并没有,一个是这个里面看不出强奸,如果是强奸暴利的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现在是侮辱,侮辱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身体动作的,它这个是语言加身体动作,整体看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防卫,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防卫讲是沭河防卫的,但是要适度,他采取杀人的方式肯定是防卫过当的,防卫过当本身对行为的状态的描述不是背景的描述,定罪说从已有的情况看,把它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且杀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最后,到底会怎么样,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一个前提,对方暴力要强奸,否则这个是防卫过当,认定他是故意杀人。 因为防卫过当会考虑它的性质,量刑的时候应该减轻处罚,这个从法理的角度考虑。
从情理看,道德上要得到谴责,情理看生活中仅仅是因为别人对你进行侮辱,对方不是强奸也不是杀人,而是对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节,你把对方杀了,国家的法律当然对这种情况应该要定罪判刑,但是道德上可以同情,或者说在情节上可以减轻,这个没有问题。国家从法定测试角度说是赞赏的行为那国家社会会乱套。国安机关定防卫过当,而且是故意杀人,而且将来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是比较合适的,但是现在并没有防卫过当的说法,防卫过当这个说法,防卫过当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在原有的法律规定下减轻处罚,或者直接不判刑,但是很遗憾的是目前这个情节也没有问题。  [15:16]

[算啥娃娃鱼]:请问嘉宾:怎样才能从司法程序上维护“邓玉娇案”的司法公正?  [15:17]

[高一飞]: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司法公正要维护好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结束这个公开接受监督,当然这个监督在侦查阶段会牵扯到侦查XX保密的,他取证的过程,证人的保护有很多问题需要保护的。但是侦查过程它是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我们把它叫做适当的适度公开原则。对于它案件进展情况、程序问题、案件基本定型这些问题需要公开的,对它取证的过程,现有证据的内容这些应该保密。  [15:17]

[高一飞]:法院的审判我认为这样的案件应该要公开,能够接受媒体和广大公众的监督,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方面是,律师参与,律师参与才能达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她家庭情况比较差,这个时候这类案件,现在有了免费的律师参与案件,那么,如果说后面在起诉审判过程中间,律师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通过这两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可以考虑一个方面是这类案件它是受到各种舆论影响很大,各方面舆论都有,我想维护司法公正应该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也要给死者被杀的人公正,同样被给护者的人公正,这类案件受媒体影响特别大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维护公正的,西方国家会考虑一个是审判季节,可能在当地影响太大了,第二个可以适当考虑侦查终结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适当推迟一个月两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符合审批区限的。这样可能更多地更好地能够维护被害人所有方的利益。有一些案件过了一段时间后会更加公正。有一些案件当时是这样看,虽然当地对他很痛恨,过了一段时间痛恨之情过去之后,现在你想想,这样判断合适吗。这个案件也是一样的,被告人被抓了,应该符合客观公正。  [15:22]

[船山石]:法律判决应该如何面对民意?  [15:30]

[高一飞]:这个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它在全世界各国都是面临的一个问题,总的来说,他是一对矛盾,怎么解决我们用简单一句话来说,就是叫做司法机关法院他是禁内不禁外的,所谓禁内不尽外,他对自己有一些约束,通过自我的程序完善对他的成员对外发表言论时候禁止来防止媒体审判。另外他不能禁止媒体和公众发言,刚才提到国家禁止媒体和公众发言是没有的。
第二点看,你总得采取一些办法防止民众的激情影响公正的审判,他的办法是一般通过六个方法,一个是说,挑选法官、挑选陪审员的时候,现在挑选对媒体不太关注,另外改变管辖的地点,比如比较偏远的一些县。第三改变审判的时间。可以有适当的在法定规定内的拖延。第四是纪律的约束,会要求法官和陪审员这些人尽可能地不去看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议论,要按照自己根据案件所得出来的结论,法庭上调查出来的结论来进行裁判。
第五是对庭审直播采取必要的措施,一般来说世界上规则国际规则,比如说马德里规则它是不鼓励每个国家都通过现场直播,可以通过网络直播,或者是通过录像转播这样的方式,减轻舆论的压力。
第六方面是说,如果确实因为受到民众的影响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这个案件必须重审。
这个方法大家注意到了没有一个方法是禁止媒体和公民发言的,进行报道和评论的,都是禁内的,约束自我的,第六个措施是各国通行的防止舆论审判的方式。
第八个方面应该考虑的问题是,现在媒体发达的年代,我们现在的法官是受了非常好的职业教育,面对媒体听取民意应该说不会影响他的理性裁判,因为媒体怎么说他们并不是裁判定的,这种压力是道德上的和心理上的,促使你公正裁判,并不是说舆论怎么说我就怎么判,媒体不是裁判者它是监督者是提醒者,他会提醒法官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他会监督法官防止他们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这个问题上,在现在来看,不应该是一个单一的问题,我个人接触法律案件办理承办人员,他们认为他们没有感觉到压力,他们能够理性地对待案件,所以在现代社会看应该是他的影响力非常小的。  [15:30]

[首席班主]:请问嘉宾:在受害人应当受到心理援助和社会关怀的时候,公安部门把一个反抗不法侵害的弱女子捆绑在精神病院的病床上,是否符合人道和法制精神?  [15:35]

[高一飞]:它应该说不是,她可能是社会的受害人但是是本案的嫌疑人。我注意到他们的报道,让她到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等待鉴定。这个做法整体上从两个方面看:第一方面,我们国家对精神病人的惩治不需要中医的司法机构裁判,由亲属申请直接采取措施,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的行为都要经过法律批准的,按现有的法规看是不违法的,是合理的,但是他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因为谁知道你这个判断是不是错误的。缺乏一个公益机构的裁判。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我到觉得这不是一个问题,如果真是精神病人的话,他当然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医疗措施,既然是强制的,应该说对她的身体有限制。
从我们现在缺乏法律规定看是不法制精神的,必须通过固定的程序。从公安机关立法角度讲不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报公安机关是为了追究他杀人的责任,就不应该送到精神病院去,如果去就认为她当时的犯罪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现在公安机关主动把她当做精神病人对待,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保护,一个方面是为她将来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一个前提和条件。另外她如果是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当然是一个保护。对这个情况的评价,我整体上不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一场阴谋,我觉得从法律上讲,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它是对这个邓玉娇是一个合适的措施。  [15:35]

[廉彤]:嘉宾,那如果依你刚才有关防卫过当的结论看,从法律讲此案该怎么判?谢谢.  [15:36]

[高一飞]:如果是防卫过当的话,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防卫过当行为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杀人罪成立基础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可以判杀人罪但是可以不判刑,判杀人罪表明国家不认可,要对这个行为进行一定的评价,另外方面考虑她自身的情况,所以免除处罚。  [15:36]

[番薯仔]:【嘉宾】:按照您的说法,只有【阴茎插入阴道】,才是强奸吗?  [15:37]

[高一飞]:现在是说我没有办法认定,现在的证据来显示她认定为强奸,我并没有否定,这个案件作为一个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做,比如说他强迫她去服务,并没有明确提出我要和你发生性关系你干不干,这个加上娱乐特殊场合,一般讲个人提出的要求,让她提供性服务,性服务的前提是对方自愿,问你提供不提供,你们这个地方都是提供的,应当要你提供,她提供服务,这个服务的话,现在公安机关的材料讲,他是讲异性洗浴服务。所以说这个里面,对这个情况不明确的,我觉得证据确实不充分。所以这个情况还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去调查。  [15:37]

[总有歪理]:请问嘉宾,少女遇上暴力强暴可以采取哪些自卫手段?  [15:38]

[高一飞]:如果说女性遇上强奸的话,而不是一般的侮辱或者是强迫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真的是强奸的话,当然有一个无限防卫的条款,防卫的措施可以是至人死亡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15:38]

[小婉]:高先生您好,为公平公正起见,玉娇案可否申请异地审理权?如果可以,如何申请?谢谢!  [15:38]

[高一飞]:这个是可以的。这个应该是要提出的,而且我觉得将来的司法机关应该主动这样来处理,现在调查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一个特点,就是说它是属于一体化的,它的调查成果将来到异地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现在并不否认将来有可能会申请成功,或者法院主动到异地审理。
异地审理没有条款规定,但是她的家属她的律师都是可以提出来的。但是它没有法定的程序,法院将来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由法院决定。  [15:38]

[弹琴有点乱]:嘉宾,除贵大死了之外,其他两位官员有没有犯罪嫌疑?该不该拘捕?有没有拘留?  [15:42]

[高一飞]:他们的犯罪嫌疑一个是可以考虑是不是强奸,另外一个考虑是不是侮辱罪。我觉得两个罪名都应该可以考虑。公安机关应该有一个抽查,结束后可以认为是强奸罪或者是侮辱罪就可以进行拘捕。也就是说邓玉娇是不是构成犯罪,或者构成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这个是可以的,现在看公安机关查证的证据,是不是构成强奸罪或者是侮辱罪。  [15:42]

[菜医]:阿飞嘉宾:你没见过玉娇,你不了解案情,你能谈个鸟?  [15:43]

[高一飞]:我看过她的照片,案情我了解,我看了报纸,媒体报道为依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情况为依据的,当然他的通报也可以置疑。  [15:43]

[英文是允许注册的]:问嘉宾,为什么在全世界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自己妻子的情况下法官会判无罪释放?  [15:43]

[高一飞]:最根本的原因是他其中有一个警察,他认为应该是没问题的,处于证据有限所以他有伪造证据在里面,他把取得血样样本丢到了现场,把这个情况录下来了,我们很多人介绍不够,看到违证,是伪造证据的,这种情况下警察伪造证据说邓玉娇是杀了人的,有血证在现场,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证据还不是非常的充分。  [15:43]

[菲亚菲]:高一飞,在中国“异性洗浴服务”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  [15:44]

[高一飞]: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建立的问题,法律应该说在法律条款中间,他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公安管理条例的时候,对这方面的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的概念。  [15:44]

[青山应如是]:请问您对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逮捕怎样看?是否定案故意伤害更好一些?我认为此案应该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15:51]

[高一飞]: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说定过失上海致死是不是更合适,这个问题从辩护的角度可以这样来考虑。公安机关他的案件和法院不相同的,他暂时以故意杀人案拘捕,但是将来并不是判故意杀人案,网友提的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起诉杀人的时候特别去考虑和分析的问题,特别是当证据有疑问的时候,一定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这个案件中有伤害的罪,但是是不是一定要把对方杀死,这个问题确实很难说,以故意伤害致死这样的情节来定罪的话,我想应该说是将来检查机关可以考虑的一个选择。  [15:51]

[张胜军]:高一飞,从现有报道材料看,邓大贵等人是否有胁迫卖淫的故意并正在实施该行为?  [15:52]

[高一飞]:这个情况来看,如果是正在实施胁迫卖淫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这个问题很难鉴定。因为他提出要求是洗浴服务,娱乐场所很多时候是通过先让你提供洗浴服务,然后再洗浴过程中再去谈是是卖淫,目前的证据看我认为是很难判断,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当时是要求她去卖淫。所以整体上说不能这样认定。  [15:52]

[甜蜜果]:高先生:如何区别“不是一般的侮辱”  [15:52]

[高一飞]:我想他问的问题是这样的,一个是对人格尊严的侮辱,一个是侮辱妇女罪,这个区别只有一句话,可以简单说,以发泄性欲为目的的侮辱是侮辱妇女罪,一般的侮辱罪以损害名誉,这个区分看他内心的动机有没有发泄性欲或者得到性满足的病理和欲望。  [15:52]

[和平奥运]:问嘉宾,鬼大他们用人民币作为打玉娇的凶器,这对吗,爱国吗?  [15:53]

[高一飞]:这个做法当然是一种侮辱,我想从这个角度讲,是一种严重的侮辱,一般的侮辱含义是说公然无人他人的名义,不是在公众场合,只要当着第三者的面就算侮辱,这样是造成侮辱行为的,如果从民事发上讲,情节恶劣要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在娱乐场所本身容易出现出格的行为,相对说侮辱的程度有可能降低,这个有很大的主观部分。也许这个人看来环境中侮辱的程度降低了,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个是一种情节恶劣,如果构成情节恶劣,他就属于侮辱罪了。但是刑法里面有防卫过当性质看,防卫过当是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一个情节,防卫性质是要求对方是违法或者是犯罪就行了,不一定要求对方一定要构成犯罪,你侮辱不管你是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侮辱还是一般的侮辱,都可以进行防卫,但是防卫不能过当。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这里有三个行为:一个是正当防卫,一个是没有任何防卫犯罪性质的防卫,一个是有防卫性质但是是过当的行为。  [15:53]

[往后跑]:巴东公按局----你们任什么让玉娇在第一通报中的按倒刺,变为第二通报里的起身刺!!!从防卫改为攻击!!!你们这不是想危害玉娇同志的生命嘛  [15:58]

[高一飞]:我也注意到这个问题,这里面应该说事件评价看,应该允许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间根据侦查情况的进展它的发布的结论有变化。这是一个从程序上讲。
从实体上讲,防卫性质成立,必须要符合时间上的条件,首先拿刀去阻拦,对方已经吓住的,对方已经停止了攻击了,你还继续拿刀去刺对方这个跟防卫就无关了。我看它说法上讲到,邓贵大并没有反抗,而是躲避,后来是旁者去阻拦,这里面并没有证据说你拿刀刺我对抗,并没有这个,拿出刀刺人已经致死了对方了,不是打斗过程中的行为了,不是正当防卫了。调查的事实是不是这样是另一回事了。  [15:58]

[非如此不可]:你为什么为权贵辩护,而不为邓玉娇说话?  [16:05]

[高一飞]:这个问题我想是法律人的一种职业习惯。因为我觉得应该说法律他考虑的是整个社会我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是考虑到法律。对方要求洗浴服务,甚至带有强制服务,但是也不至于被杀,这个是基本的情理和法理。  [16:05]

[高一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允许每一个人对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我是一个法律人,另外一个方面我也是一个普通网友,我有个人的感情,站在感情角度讲,从道德的角度讲,我也可以像普通网民一样说,这个人该杀。那么官员特别是现在很多基层的地方官员为所欲为,侮辱他人这样的情况我个人非常的反感。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讲,还需要客观公正,这是在很多普通老百姓看,一个小偷偷了一个病人的钱,我们也说这个小偷该打。还有很多贪官,贪了十万八万,情节严重的我们也感觉到该杀,但是道德审判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是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的考虑上升为规则的结果,所以我想我有两种感情,一方面我能够接受网友的感情和他们的看法,另外一方面,作为法律人,我想应该也有更加客观冷静的看法。我就说这些。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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