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好诉状
书写诉状,怎样才能写好呢?一般来说,只要把诉状的构成要件———起诉人、被起诉人的简况、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结束、收笔等所需内容表达清楚即可。但为能让人一目了然,不至于浪费时间和脑力,还是按照格式写为好。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格式写出来,文笔平淡,枯燥无味,笔者认为这并不能算是一份好的诉状。作为律师或专业律师工作者,如果这样要求自己,满足于这样的水平,则是没有进取心的表现,同时也证明他根本不懂得诉状质量优劣所体现出来的重要性。
诉状,有向对方下战书的作用,犹如古代两国交战之前,挑战国必须有一篇檄文来说明为何向对方宣战亦即出兵讨伐的理由,也就是常说的出师有名。而这篇檄文文笔质量的优劣则会产生非常不同的效果或影响。
一篇质量好的檄文,可能会使对方内部产生动摇、分裂、军心涣散,无心应战,直接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对方投降或主动讲和,那就对挑战方十分有利了。即使不降不和,但一看檄文气魄宏大,势头强劲,也许会感到气馁,即使应战也是怯兵必败。但如果檄文的内容没有一点气势,又说不清什么理由,则首先给对方以轻蔑的感觉,认为是胡说八道,继而是愤怒,导致的后果就会是:调动一切力量,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予以惩罚和教训。
其实,诉状和檄文很大一部分所体现的意义是相同的,只不过是以大化小,虽说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却有共同的性质——斗争。
常说法庭如战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尔虐我炸,用尽心机,又说:当庭不让步,出口不留情。这些都说明了在法庭上交锋,犹如战场上两军相搏一样,即使私下很要好的朋友,一旦成为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对庭时也不排除仇敌相向的可能,因为都是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是职业性质所决定的,但总体不能超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原则。而能引起开庭程序的途径就是先递诉状,立案之后,才能引起诉讼程序。诉状先在审判人员心理上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特殊印象,又因诉状质量的优劣,决定在审判人员的心理上所受影响的程度。
书写诉状最根本的要求是让人一看就明白。起诉的对象、请求,特别是事实方面,必须交代清楚。把时间、地点、行为人出场的顺序,事件发生的过程等基本要件叙述清楚,让人看后立即明白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看到起诉理由时好有据可依。如果事实都叙述不明白,让人看了就会如坠入五里梦中,没法看下去。所以,在诉状中把事实叙述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提起诉讼的理由,就有点专业的性质了。稍有点文化的人都可写成,但和专业人员相比,则有根本的区别。非专业人员写诉状,只是笼统地把理由写出来,这些理由正不正当,书写者自己有时也一知半解。而专业人员书写,则是以法律为依据,或笼统或具体地提出正当的理由,有些法律性很强的理由是非专业人员所顾及不到的。所以,诉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效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看一份诉状,可断定书写者的法学水平和写作水平。如果一张纸上出现很多错别字,又有不通顺的句子,还有用词不当的现象,则说明书写者写作水平或语言文字水平低下。如有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含含糊糊,少有肯定的言辞,则表明书写者法律水平的欠缺。
说起文学功底,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屑一顾,认为是小题大做,可我则认为这是写好一份诉状最重要的一项。
诉状中有说明,有记述,有议论,有抒情,有专业格式,是多种文体的组合。一份诉状,虽然有时简单到可用一两页文字就可写成,可他的思维过程却是一个综合文学语法的精妙的组合过程。比如抒情,在一份诉状中或许只有一两句,但它确实出现了。又如在诉状中可能会连续出现一些疑问、设问、感叹,这又是语法的综合运用。有些句子,如果加上一个助词或形容词,则会使分量沉重,增加了肯定的强度等等。比如:大,很大,极大,巨大,无法无天,胆大妄为,惨不忍睹,荒谬之极等词语在诉状中的恰当运用。文学中的遣词造句,甚至一字之差,就会产生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
十几年前,我看过一部小说印象很深。不是《水浒传》,是一本独立的文本。书中写到武松杀死西门庆后被押上公堂,当时一个书吏对武松比较赞赏,在向法官递呈诉状时,简单地改了一个字,呈给了法官。这个法官看后,点头,微笑,很满意。为什么?因为这位法官也有意开脱武松的罪责,当看到诉状中有这样一句,“武松斗杀西门庆”时大感快慰。这句话中只有一个字,仿佛有千钧之重,就可决定武松的生死,就是这个“斗杀”的“斗”字。原状中是“怒”杀,(当时诉状是官府内几个书吏共同撰写,再有一个级别高的书吏审查通过,再上报)如果按“怒杀”,本意就是故意杀人,是要判死刑的,可改为“斗”杀,景况就大不相同了。“斗杀”证明两人殴斗,在殴斗过程中不小心或无意中杀了西门庆。所以武松在判决中才保住了一条性命。
从这个故事中就可看出,书写诉状时,一个字、一个词运用的恰到好处,就可从根本上改变诉状的轻重分量,所以写诉状时,必须认真、细斟酌,运用所学的文学和法律知识,依据事实,开动大脑,进行最理想、最完美的构思。
根据以上提议写成的诉状,就是一份很好的诉状了。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呢?我看过一些著名的大律师写的诉状,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我的总结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以理服人,是大家都知道的,打官司就是讲道理,谁讲的有道理谁就胜诉。双方都有道理时,还得用自己的道理去证明对方的道理不成为道理。除了简单的是非分明的案件之外,既然能对簿公堂,则证明双方都有各自的道理,这才是律师发挥才能的时候。这就需要做大量、细致、全面的调查工作,必须掌握事实,考虑如何运用法律来照应,再就是策略和技巧了。这些问题虽然在庭审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但首先必须把这些道理在诉状中表示出来。也可以这样说,这个过程是从无声的战争走向有声的战争。
何谓以情动人?所谓情:包括:亲情、友情、爱情、恋物之情,人间的道义之情,大一点有民族感情、爱国热情等等。
在诉状中多以亲情、道义之情这两方面涉及的比较广泛,不但在刑事案件是如此,在不少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一份出色的诉状,不但要会以理服人,还要会最大程度地用人间的一种或几种真情打动人,使人闻之动容,观之动心。一看诉状,就即可在眼前浮现出文字中所描述的场景或虚拟发生的故事。在读者头脑中经过吸收,再融合进了个人感情之后,便会对此产生特别深刻的印象,在不知不觉中偏向了诉状所有者一方。
有一次,我看了一部电视剧,剧名叫《激情辩护》,大概剧情是:一对离异的夫妻,男的生活在香港,女的带有一个患有绝症的几岁大的女儿生活在内地,母亲为了给女儿治病,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凭借母亲一个人的力量,不但无奈的也是力不从心的。为了挽救女儿的生命(哪怕没有希望,但在母亲的眼中女儿的生命能坚持一天,就有一天希望。)不得已把孩子的父亲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女方的代理人在做最后的陈述时,用缓慢、低沉的语气充分运用亲情这个强有力的武器说了这样一句话:“所谓人间的理智,在人的生命这个大道理面前,显得多么无足轻重,多么的苍白无力。”(原话我记不清楚了,意思就是这样)这句话,不但感动了作为男方证人的孩子的奶奶,使她不由自主地悔恨交加,马上对孙女变得无比疼爱和亲切,也感动了审判人员,参加旁听的观众席上也唏嘘不已。
这些话在诉状中有没有呢?我想肯定会以不同的语言出现的,因为这样才会使诉状显得同样的有力度。
这里所说的人间的理智,其实也包括法律和政策规范,表明人间真情大于一切的道理。人类虽说需要理智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人还是感情动物,在深沉、纯洁、高尚的真情面前,一切都会望而却步。诉状中巧妙地利用一些文字,可能会使本意有些夸张,但夸张也是一种艺术,如果适当的夸张对我方有利,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何乐而不为呢?
是啊!一份好的、出色的诉状,必定是法律性强,艺术操作性游刃有余、声情并茂寓在其中;也是一种无声的激战,是一种能引发电闪雷鸣或江河横流的神秘力量,又是一种能使人迷惑的美酒或使人悲伤地苦酒。而这些就出自律师的笔下,更是出自深思熟虑的思想中。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达到的境界,是持之以恒功夫的积累。
就此为止吧!其实笔者自己也算不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成功者,但写这些则是我追求的一个目标,也是为了朋友之间真情的交流,在此,也就不怕贻笑大方了。
(此篇文章曾发表在多家学术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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