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就是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依法治国就是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如果有人要问是“法”大还是“权”大?一定有人回答是“法”大。但是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的是“权”大于“法”。
全国九十多万在企业退役军官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事件,就是一起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权压法、违法行政制造的骇人听闻的政治事件。
一、在企业退役军官受到了违法侵权的伤害。
新中国建国伊始,《政务院财政部字(1952)180号令》就做出了“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的规定。建国后至今的六十多年间,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军转政策,一直遵循了政务院规定的原则:凡是国家计划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的以及复员干部,均属国家干部;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与当地干部一视同仁;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我国法律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政策,是军转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二、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属非法所为,应予依法纠正。
在军队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在我国涉军法律、法规没有废止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剥夺退役军官合法权利的权力;党和国家制定的军转政策,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经党中央批准颁发的最高决策。任何下级单位,包括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都没有单方面改变中央决定的权力。
原国家劳动部《劳办发(1993)78号》,一个国务院职能部门转发深圳市企业改制经验的一个“通知”竟然能够把国家分配在全国范围国有企业的军队退役军官的军队职务级别一撸到底,政治生活待遇一扫而光。管理干部的“国家人事部”对于国家劳动部的非法所为,非但不加反对,竟与国家劳动部一同站在违法立场上,非法剥夺和压制自己管理的干部。他们把法律规定对退役军官的“尊重”变成了“歧视”;把法律规定对退役军官的“优待”变成了“虐待”;把法律规定的“保障合法权益”变成了“非法剥夺合法权益”,制造了建国以来迫害近百万军队退役军官大冤案!
三、行政申诉路不通,反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受到压制。
《劳办发(1993)78号》“通知”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中央最高级别文件一次又一次的宣布“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退役军官当然认可的是法律规定和中央最高决策的文件,把国家劳动部、人事部以及合并组建的人社部出台的违反中央最高决策的部门政策视为“非法”,并进行逐级诉求,期望党和国家依法按照军转政策解决他们的问题。
国家人社部门违法行政,抵制中央最高决策,非但有错不认错,知错不改错,反而以不具发文资格的人社部内设机构“企转组”连续向全国发出《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三个违法文件,编造谎言谬论,散布歪理邪说,对全国在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代表倒打一把,极尽栽赃陷害之能事,对他们的依法维权以“维稳”的名义实行非法打击,相当多的在企业退役军官因此受到迫害。
自知理亏的国家人社部迫不得已,对在企业退役军官推出了砸腿卖拐式的“解困”政策,并没有平息全国性的在企业退役军官的依法维权活动。
四、法律诉讼不受理,法院“认权不认法”。
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护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问题。可是,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保护不了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关键问题是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现象,仍然在困扰着中国的司法界。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军转干部起诉国家人社部问题向法院系统有一个内部通知。这个内部通知有三条意见:第一、“起诉”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政策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应由各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加以解决;第二、党和政府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高度重视,十分关心......采取了特殊政策......体现了特殊关怀,企业军转干部应从大局出发,正确对待有关待遇问题;第三、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只有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更好地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人民法院“认权不认法”,我们好迷惑:难道上访不是正常渠道,告状不是正常渠道,究竟什么是正常渠道?究竟怎样才能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通知是真是假,我们没有看到文件。但从地方法院法官口头传达和河南省人社厅厅长郭俊民2010年7月7日签发的“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坚决阻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活动的通知》就可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通知是真的,确有其事。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坚决阻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活动的通知》也有三条意见:第一、发挥企业军转干部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多部门联动,采取网络监控、群众举报、拉网式排查等多种形式,认真排查参与“起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员,切实掌握其活动情况和相关信息;第二、坚决阻止“起诉”活动。“起诉”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劝说其自动放弃和“起诉”、上访、请愿、串联等活动。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参与“起诉”活动的重点人,各地要通过办政策法律学习班、训诫教育等形式,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阻止“起诉”和上访活动,并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等活动,按照中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问题答复口径》......教育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引导广大企业军转干部认清“起诉”活动的危害和实质,正确对待有关待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问题答复口径》通过河南省人社厅厅长郭俊民签发的“通知”说清楚了:最高法院确有《答复口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起诉河南省人社厅的在企业退役军官出示了一份书面“答复”,也完全与河南省人社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口径”完全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事实,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内部通知,阻止在企业退役军官“起诉”国家人社部是不容置疑的、“以权代法”的答复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问题答复口径》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实质是什么?
最高法院的内部通知,与国家人社部答复河南省洛阳市在企业退役军官向全国人大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是那样的一致,有几句话就好像是从人社部的答复意见照抄过来的。我们不妨把最高法院的《答复口径》定义为: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的违法行政性质的“认权不认法”的违法《答复口径》。我们认为,它实质上是与国家人社部一唱一和,把法律依附于权力至上,听任权力违法的“亵渎书”、“投降书”
从2006年广西省在企业退役军官起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到后来湖南、河南等多省在企业退役军官提起法律诉讼,特别是2014年的“4.8”、“9.22”和今年的“5.25”三次大规模进京告状结果说明,现在从上到下的各级法院,仍然死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口径》,把严肃的法律问题说成政策性问题,把涉法涉诉的法律诉讼推向信访渠道,把本应由法院依法裁决的问题推给党委、政府处理,这样做与中共十八届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形成的法制氛围是如何的格格不入?
事实一再告诉我们:最高法院的违法的《答复口径》就是在企业退役军官法律诉讼的拦路虎。这个《答复口径》一日不撤销,在企业退役军官就告状无门。
五、在企业退役军官期盼党委、政府依法按军转政策解决问题。
在企业退役军官以军转政策反映问题不被认可,依法律诉讼反映问题不被受理,反被强力压制的严酷现实,促使他们“五上并举”(上书、上访、上街、上网、上告)促使问题解决。他们心里十分清楚,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是为了一个结果:依法按军转政策解决问题,做到法律回归,军转政策落实到位。告状虽然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最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一旦权力部门决定依法按军转政策解决问题,只要做得合法合理,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息访罢诉。
在企业退役军官期盼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政府拨乱反正,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中央军转政策权威,使解决在企业退役军官问题回归法律轨道,落实军转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由于违法行政对他们的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失给于补(赔)偿。
六、坚持法律诉讼不动摇,直到问题实质性解决。
多年来,在企业退役军官什么诉求办法都使用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知错不改”的错误做法,把他们逼到了告状的路上来了。信访无回音,人访受压制,上街受打击,上网很吃力。上告不受理。二十年的上访告状,花费了太多人的养命钱,损害了太多人的晚年健康,一大批老人退役军官、共产党员经受了太多的精神折磨、人身伤害。事实再一次证明,全国近百万在企业退役军官,是在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党和国家军转最高决策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表现出来的坚强的法律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不愧是毛泽东时代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培养的优秀退役军官和合格的共产党员。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依法治国的各项部署,绝不会毁于那些“认权不认法”的权贵们的黑手,绝不会止于“以权代法”的种种强权恶势力破坏之阴谋。违法的强权迟早要被法律的大网所制服,牢牢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党的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就是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维权的指路明灯。全国近百万在企业退役军官一定会坚定不移地团结一致,以法律诉讼为突破口,引领维权活动向前推进,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贡献。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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