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杂谈
“公民社会”杂谈
前几天,和朋友聚会酒席。朋友见面自然话多,七嘴八舌的聊起了天南地北的闲话。
酒席上除了我和另外一位属于“花甲”级的老废物外,大多是年富力强的美女帅哥。其中大部分是思想深刻、目光敏锐、朝气蓬勃、文笔犀利的博客写手。
谈来谈去,最后话题集中到“公民社会”上来了。
总地来说,大家基本都倾向于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公民社会”是解决当前社会乱象问题的良方。
“公民社会”概念是西方思想家提出来的,大致的意思是说,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来促进某些社会问题的正确解决。“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是“NGO”,所以朋友认为,”NGO”对于解决一些具体的某方面的问题将有很大的作用。
从中国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民众的力量的确不可小看。例如,湖北的“邓玉娇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人民也就是从这些事件中得到启发,从而接受了“公民社会”的舶来思想。
实事求是的说,“公民社会”思想是一种良知的探索。西方思想家认为,既然法律不能公正的解决某些社会问题,那么就必须用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公民社会”,或者叫“NGO”,来担负起社会责任,去促进政府公平正义的解决问题。
从这个角度去看,“公民社会”显然比“法治社会”更具进步性更具公平正义的力量。那么,“公民社会”当然值得推广值得提倡。
不过有几个地方我们应该小心。
首先,有朋友说,当然西方思想家也是同样的说法,“公民社会”是围绕某一个问题的“NGO”它最大的特点是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之间,所以,它是一种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缓冲地带”也叫“灰色地带”。
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民众的诉求是多方面的,民众的结构也是复杂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公民”仅仅是人的自然属性。“公民”这个概念,什么也不能说明。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工人是“公民”,资本家也是“公民”。而他们二者的许多诉求很明显是完全不同,甚至是对立的。
如果我们希望“NGO”来解决问题,必然的结果就是会出现完全针锋相对的“NGO”,这个时候,我们就不能说这些“NGO”都是一个颜色的了,于是旧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NGO”之间的问题却出现了。
其次,“NGO”既然是一种组织形式,就必然存在掌握在谁手里的问题。即使“NGO”本身没有颜色,可是掌握它的人不可能没有颜色。即使现在没有颜色,也不能保证将来没有颜色。那么,接下来就是无色的“NGO”慢慢发生改变。按照“公民社会”的设想,将出现巨大数量的“NGO”,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这些组织的走向。
要知道,许许多多政党和社会组织,在它开始的时候,也不是政府组织,或者也可以定义它为“NGO”,例如希特勒的纳粹党、中国解放前的“青红帮”。当然也有正确的进步的组织,像当年的遍布全国的“马列主义小组”、工会、农会等全都是“非政府组织”。
所以,说“公民社会”是无色的,这一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这是我的朋友们应该特别注意的。
其实,解决社会乱象问题不是没有办法,问题是政府敢不敢用。重庆打黑,轰轰烈烈一阵子,你看那里的黑社会和贪官污吏们还有那么嚣张吗?当然这是一个比“公民社会”更为敏感的话题,不说也罢。
总之,看见有那么多的年轻人在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能够看到民众的力量,我感到非常欣慰,中国永远是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