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外资兼并国企目的何在?
文章探讨外资兼并国企的背景与目的,引发社会对政策的广泛讨论,强调工人阶级的国有情结及对政策合法性的质疑。
让外资兼并国企目的何在?
杨 福 清
根据以往的经验,外资兼并国企常用的手法就是:向中国银行贷款,用中国钱兼并中国企业,剥削中国工人,掠夺中国财富和资源。自1840年以来,在这方面,中国人民吃尽了苦头,以致沦落为近百年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境地。所以“让外资兼并国企”对中国人来说,一直是一个十分沉重和敏感的话题。
可是,就在改开导致社会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生产与分配极度失衡的今天,在“国退民进”已经突破“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宪法规定和“四项基本原则”底线的时候,在“公卖”、“私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时候,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的时候,在以通钢、林钢为代表的中国工人阶级强烈反对私企兼并国企、与资本家和政府发生激烈对抗,打死资方代表、拘禁政府官员事件发生不久的时候,国务院又于2009年12月30日出台了“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的新的“基本国策”。这对全国人民来说,对中国工人阶级来说,对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对一切热爱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进步人士、专家、学者来说,无异于是“晴天霹雳”、“当头一棒”!
人们一下子“懵”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你问他、他问我、我问你,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再联想到“磋商”美国“借道”瓦罕走廊,驻军新疆打击阿富汗的问题和国务院将掌管国防军的问题,人们不禁提出种种疑问:中国究竟要向何处去?难道中国真的出现了卖国集团?不仅要卖掉社会主义的革命成果,连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成果也要卖掉,再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去吗?
鉴于上述疑问,笔者认为,国务院有责任、有义务而且有必要向全国人民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这样做有什么好处?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人民的疑问、猜忌或许是错误的、多余的,但是人民决不会是反动的。因为人民不能反对人民自己。只有汉奸、卖国贼才会为一己的私利而背叛人民。或许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先知先觉”。而即便是“先知先觉”的事,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没有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也是难以办成的。一个路线,一个观点,不仅要领导者知道,而且还要让人民群众都知道的时候,办起事来才能得心应手。所以,国务院应当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向人民群众公然申明让外资兼并国企的意图、目的和意义。
通钢事件W总理想必是最清楚不过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7月24日,25日W总理到过吉林,虽然没到事件现场,没有直接向工人了解情况,但仅凭听省府大员汇报,也会对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了如指掌、成竹在胸的,而决不会认为只是“一场误会”吧!试想:如果某地区某企业在贯彻落实“外资兼并国企”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类似通钢、林钢的事件,在工人阶级的盛怒之下,一不小心,打死了外资,岂不引起国际争端,甚至“割地赔款”吗?仅从这一点出发,W总理也应当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有什么好处、要达到什么目的,告诉全国人民!
任何一项好的政策出台,都应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有科学论证,有对利弊的权衡与分析。只说“要怎么样”而不说“为什么要怎么样”,怎知道你的“经”是“好经”还是“坏经”?如果是“好经”被下边的“歪嘴和尚”“念”坏了,那又如何分辨责任,千秋功罪怎么评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务院也应当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的企图、目的和意义加以论证和说明!
中国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务院必须依法行使职能。所以,国务院出台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没有规定“外资”,特别是没有规定让外资兼并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企业。所以人们不禁要问:把外资兼并国企作为“基本国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与此同时,人们还记得:在通钢事件发生后,全国总工会曾向全国宣布:凡是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切兼并国企的政策一律视为无效!不知国务院出台的这一新政,是否与全国总工会磋商并达成一致?
当然,国务院的权力比总工会大,但从法律的角度,从全国工人阶级的角度看,那就不是权力大小的问题。
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国务院没有理由不回答人民问。因为W总理在12月27日曾经说过:“作为总理,应该把真实情况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见新华网)。我们希望W总理践行诺言!
2010年1月5日
杨 福 清
根据以往的经验,外资兼并国企常用的手法就是:向中国银行贷款,用中国钱兼并中国企业,剥削中国工人,掠夺中国财富和资源。自1840年以来,在这方面,中国人民吃尽了苦头,以致沦落为近百年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境地。所以“让外资兼并国企”对中国人来说,一直是一个十分沉重和敏感的话题。
可是,就在改开导致社会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生产与分配极度失衡的今天,在“国退民进”已经突破“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宪法规定和“四项基本原则”底线的时候,在“公卖”、“私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时候,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的时候,在以通钢、林钢为代表的中国工人阶级强烈反对私企兼并国企、与资本家和政府发生激烈对抗,打死资方代表、拘禁政府官员事件发生不久的时候,国务院又于2009年12月30日出台了“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的新的“基本国策”。这对全国人民来说,对中国工人阶级来说,对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对一切热爱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进步人士、专家、学者来说,无异于是“晴天霹雳”、“当头一棒”!
人们一下子“懵”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你问他、他问我、我问你,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再联想到“磋商”美国“借道”瓦罕走廊,驻军新疆打击阿富汗的问题和国务院将掌管国防军的问题,人们不禁提出种种疑问:中国究竟要向何处去?难道中国真的出现了卖国集团?不仅要卖掉社会主义的革命成果,连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成果也要卖掉,再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去吗?
鉴于上述疑问,笔者认为,国务院有责任、有义务而且有必要向全国人民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这样做有什么好处?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人民的疑问、猜忌或许是错误的、多余的,但是人民决不会是反动的。因为人民不能反对人民自己。只有汉奸、卖国贼才会为一己的私利而背叛人民。或许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先知先觉”。而即便是“先知先觉”的事,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没有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也是难以办成的。一个路线,一个观点,不仅要领导者知道,而且还要让人民群众都知道的时候,办起事来才能得心应手。所以,国务院应当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向人民群众公然申明让外资兼并国企的意图、目的和意义。
通钢事件W总理想必是最清楚不过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7月24日,25日W总理到过吉林,虽然没到事件现场,没有直接向工人了解情况,但仅凭听省府大员汇报,也会对通钢工人的“国有情结”了如指掌、成竹在胸的,而决不会认为只是“一场误会”吧!试想:如果某地区某企业在贯彻落实“外资兼并国企”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类似通钢、林钢的事件,在工人阶级的盛怒之下,一不小心,打死了外资,岂不引起国际争端,甚至“割地赔款”吗?仅从这一点出发,W总理也应当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有什么好处、要达到什么目的,告诉全国人民!
任何一项好的政策出台,都应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有科学论证,有对利弊的权衡与分析。只说“要怎么样”而不说“为什么要怎么样”,怎知道你的“经”是“好经”还是“坏经”?如果是“好经”被下边的“歪嘴和尚”“念”坏了,那又如何分辨责任,千秋功罪怎么评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务院也应当把为什么要让外资兼并国企的企图、目的和意义加以论证和说明!
中国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务院必须依法行使职能。所以,国务院出台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没有规定“外资”,特别是没有规定让外资兼并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企业。所以人们不禁要问:把外资兼并国企作为“基本国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与此同时,人们还记得:在通钢事件发生后,全国总工会曾向全国宣布:凡是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切兼并国企的政策一律视为无效!不知国务院出台的这一新政,是否与全国总工会磋商并达成一致?
当然,国务院的权力比总工会大,但从法律的角度,从全国工人阶级的角度看,那就不是权力大小的问题。
从上述种种理由来看,国务院没有理由不回答人民问。因为W总理在12月27日曾经说过:“作为总理,应该把真实情况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见新华网)。我们希望W总理践行诺言!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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