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农民工”低价的劳动力
有人提出“停止使用农民工称谓”的提案。几年前,已有代表在会上提出过“取消农民工称呼”;重庆也曾因组建“农民工学院”引发一场关于“农民工”称呼的争论。平心而论,提案、提议的出发点是为“进城务工的农民”争取一个面子或脸面的“尊严”。提出“停止使用农民工称谓”的理由就是这一称呼“涉嫌”对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歧视,还有媒体发表激情“为‘农民工’正名”的社论。其心可嘉。但,窃以为,一但取消了“农民工”的称谓,“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尊严”将会被更加严重地“负增长”。
民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人平等”地获得权利,即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平等地获得“体面劳动”的权利,即劳动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足够的供选择的工作岗位,在体面的劳动中得到尊严和实现自身价值,进而体面地生活。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农民工”并没有真正实现“体面劳动”和“体面生活”而是生活的最底层。
“农民工”这一称呼,更准确地说是个“社会概念”,更是一个社会存在。其内涵十分明确:这一概念揭示了“农民工”的来源尤其是进城原因、经济社会的弱势地位、低水平的生活状态;揭示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过程中的最薄弱的环节和突出的矛盾:“三农”仍然是待破解的难题之一;彰显了社会政策尤其是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失衡和不完善、法律实施环节的缺憾。农民工的出现正是和少数人先富起来相配套的举措,没有大量的农民工的极大付出,也就没有少数人极大是富有。财富是什么?资本是什么?说到底是劳动力的积累,能人也好、精英也好,人才也好、离了劳动、将是什么也没有。
2006年国务院就制定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农民工”这一社会现象包括其“称谓”,实在与我国实现全面小康与建设和谐社会紧密相关。
“农民工”现象的形成有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的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推行私有制的产物,是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体现。也是因我国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的城乡政策造成的。如果说有“歧视”,那么,“农民工”的称谓只能说是“歧视”政策的结果,而不是对“农民工”歧视的原因!
“农民工”称谓实在是一个“触目惊心”的称呼,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块伤疤,它提示甚至警示人们,社会还存在“遗忘”农民工的“残缺”现象: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农民工和农民那里并没有完全得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18项基本权利,在农民工那里是大大地被打了“折扣”的:尚不能完全获得“体面劳动”的权利;农民、农民工及其子女因经济能力尤其是政策原因,尚不能完全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可以说“养不教”当是“社会之过”;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等对农民工长期处于“试点”和“积极探索”的阶段;“农民工”的居住权、住房公积纯洁得为“零”……
“农民工”问题以及更为复杂的“三农”问题,岂是改变一个称谓就能“万事大吉”的!“农民工”的称谓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快“伤疤”,遮住“伤疤”,并不等于“伤疤”消失。因而,呼吁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提案、提议,未必是理性思考。如果取消了“农民工”这一称呼,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将会被人们遗忘,而且又用一什么称谓来“顶缺”呢?未必有更能准确地反映“进城务工农民”即“农民工”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它折射的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问题的称谓了。
真正关心而不歧视“农民工”,必须从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法律机制上创造条件解决“农民工问题”和全体农民问题。这次人大会议说,我国已经建成了法律体系,那么何不再针对有几亿人的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呢?让“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发展的成果,不比纠缠于一个“称呼”更实际、更重要吗?
只有真正实现了“农民工”与城市公民同等的“国民待遇”问题,“农民工”的称呼才不成为问题,进而使农业、农村和农民也不再是一个“问题”。